三、国际司法协助
在一国法院受理了国际贸易诉讼后,往往会涉及需要他国司法机关协助的问题,如请求调查取证、裁判文书送达等,这就需要国际司法协助。
(一)司法协助的途径
依据法理,任何一国司法当局都没有协助另一国司法当局的义务。实践中司法协助请求的提出一般通过以下几个途径。
1.外交途径
外交途径即请求国司法机关把请求书及其所附文件交给本国的外交部,由本国外交部转交给被请求国的外交代表,再由该国外交代表转交给该国国内的主管司法机关,由该主管司法机关提供司法协助。这是比较普遍采用的一种方式,特别是在两国之间不存在司法协助条约的情况下,它几乎成为唯一可行的途径。
2.使领馆途径
使领馆途径即请求国司法机关把请求书及其所附文件交给本国驻在被请求国的使领馆,再由使领馆直接把有关文件交给驻在国的主管司法机关,由该主管司法机关提供司法协助。
3.法院途径
法院途径即由请求国法院直接委托被请求国法院进行司法协助。不过,采取这种做法必须以条约为基础。而且,在实践中采取这种做法的比较少。
4.司法部途径
司法部途径即由请求国把请求书及其所附文件交给本国司法部,再由本国司法部直接寄交被请求国法院,或者寄交被请求国司法部,再由被请求国司法部寄交其本国主管法院,这种途径在双边司法协助协议中规定较多。
(二)域外送达
1.域外送达的概念
域外送达是指一国法院根据国际条约或本国法律或按照互惠原则将司法文书送交居住在国外的诉讼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司法文书的送达是一国司法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国家主权的一种表现,具有严格的属地性。一国的司法机关在未征得有关国家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在该国境内实施送达行为;内国也不承认外国司法机关在没有法律规定或条约依据的情况下在内国实施的送达。(https://www.daowen.com)
2.域外送达的请求
该请求一般应用书面形式提出。而且,请求书及其所附文件应使用请求国的官方文字写成,并附有被请求国文字译本。
3.域外送达的途径
除了国际司法协助的一般途径外,实践中还可以使用以下方式:①邮寄送达。②个人送达。③公告送达。④按当事人协商的方式送达等。
(三)域外取证
1.域外取证的概念
域外取证也称为域外调查取证,是指一国的有关机构或人员为进行有关的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而在外国提取证据的行为。
2.域外取证的方式
域外取证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1)外交和领事人员取证。外交和领事人员取证即通过本国驻外国的使领馆人员在驻在国直接调查取证,一般是向其本国国民进行调查取证,但不得违反当地法律,也不得采取强制措施。这种方式当前为大多数国家所接受。
(2)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自行取证。这种方式主要存在于英美法系国家。这些国家的诉讼法要求当事人承担主要的举证责任,法院一般不调查取证。但不少其他国家对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自行取证持反对态度。
(3)特派员取证。特派员取证即受诉法院委派专门的官员在外国调查取证。这一方式也主要存在于英美法系国家。
(4)代为取证。代为取证即通过国际司法协助途径委托证据所在国的法院取证。
这里需要指出的是,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关于域外调查取证的专门规定不多。一般来说,我国法院和外国法院可以在国际条约或互惠的基础上,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互相请求协助调查取证。外国驻我国的使领馆可以向该国人民直接调查取证,但不得违反中国的法律,并不得采取强制措施。此外,除上述情况外,任何外国机关或个人不得在我国领域内调查取证。在实践中,外国律师请中国律师代行应由司法机关行使的调查取证权,也不被允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