倒签提单和预借提单

一、倒签提单和预借提单

(一)倒签提单

倒签提单是指货物的实际装船日期晚于提单记载的装船日期的提单。

例如,承运人实际上是2019年5月20日才将货物全部装上了船,但船长应托运人的要求在货物装船后签发的提单上记载的装船日期为2019年5月15日。

(二)预借提单

预借提单是指提单在货物尚未全部装船时,或者货物虽然已经由承运人接管但尚未开始装船的情况下签发。

在实务中,预借提单一般会发生在货物尚未装船,而信用证规定的有效期即将届满的情形下,此时托运人出具保函要求船方签发的符合信用证规定装船日期的已装船提单。例如,信用证要求货物必须在2018年12月11日前装船完毕,货物在2018年12月10日才交给承运人,货物明显不能按期完成装船,承运人此时应托运人的要求签发已装船提单。

显然,从上述倒签提单和预借提单的概念中可以看出,预借提单对收货人的危害更大,欺诈恶意更重,往往会让收货人遭受沉重的损失。例如,卖方用预借提单满足信用证的要求并得到银行结汇,而提单上记载的载货船名和装船日期等都是虚构的。货物后来装在另一艘船上并因火灾而受到了全损。后买方依据保险单索赔,但是保险人拒绝赔付,因为保险单下的航程是提单注明的航程,而该航程并未发生,因此承保的风险从未开始,货物不在保险范围内。(https://www.daowen.com)

(三)倒签、预借提单的原因

在实践中产生倒签、预借提单的原因,主要在于合同的约定和支付工具的要求,最典型的是采用信用证支付方式下的“单证相符、单单相符”的审单原则。使得托运人为了满足该要求而要求承运人签发预借提单和倒签提单。

(四)倒签、预借提单行为的后果

倒签、预借提单两者都掩盖了实际的装船日期,构成对收货人的欺诈,未来要向收货人承担由此而引起的损失赔偿责任。

在这两种情况下,托运人出具的保函都属于恶意保函,恶意保函在法律上没有效力,承运人未来对收货人的损失进行了赔偿后,依据保函向托运人索赔时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例如,中国甲公司向国外进口一批空调,合同规定以信用证支付。甲公司开出的信用证规定装船期限为2018年7月10日至7月20日,由承运人所属的“Seagull”号货轮承运上述货物。但是“Seagull”号在装运港因遭遇大风与另外一艘油轮相撞,使“Seagull”号不能如期装货。“Seagull”号最后于8月15日完成装货,船长在接受了托运人出具的保函的情况下签发了与信用证一致的提单,并办理了结汇。由于船舶延迟到港错过了空调的销售季节,给甲公司造成了很大损失。甲公司为此向承运人提出了索赔,承运人在向甲公司赔偿后,依据保函向托运人追偿,法院认为承运人主观上有恶意,未支持承运人的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