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托收的种类

三、托收的种类

托收涉及两种单据,一种是金融单据,如汇票、本票、支票等;另一种是商业单据,包括发票、运输单据(如提单、海运单等)等。按出口商开具的汇票是否附带货运单据,托收可分为光票托收与跟单托收两种。

(一)光票托收

光票托收是指卖方不需要附具任何装运单据,仅仅凭金融单据,如汇票、本票、支票等委托银行向买方收取货款。在光票托收中,单据的交付和货款的支付是分离的,如果对方违约不交货或不付款,卖方可能面临钱货两空的巨大风险。所以,这种方式在国际贸易实务中已经较少被采用,仅限于结算样品费、佣金等小额费用。

(二)跟单托收

跟单托收是指卖方将汇票连同货运单据一齐交银行委托代收货款的托收。在国际贸易支付中,货款托收大多采用跟单托收方式。根据交单条件的不同,跟单托收又可分为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

1.付款交单(D/P,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

付款交单是指卖方交单以买方付款为条件,付款人只有向提示行(代收行)支付了货款或其他单据后才能取得货运单据。付款交单又可以分为即期付款交单和承兑付款交单两种。(https://www.daowen.com)

如果出口方出具的是即期汇票,进口方于见票时支付货款,取得单据,这称为即期付款交单。即期付款交单的情况下,如进口方拒付或只支付部分货款,则不能取得单据,因此出口方不会遭遇钱货两空的风险。

如果出口方出具的是远期汇票,要求进口方于见票后承兑,汇票到期后付款并提取单据,便为承兑付款交单。承兑付款交单方式的优点在于能保障出口方的交易安全,又为进口方的付款提供了融资时间;缺点是进口方承兑后仍无法取得货运单据,因此即使货物已经到达,进口方也无法提货,只能等汇票到期付款后才能取得货运单据并提货。

2.承兑交单(D/A,Document Against Acceptance)

承兑交单是指卖方交单以买方承兑汇票为条件。买方承兑汇票后即可从代收行取得货运单据、领取货物,等到汇票到期时再支付货款。承兑交单方式对于出口方而言有较大风险。因此,如果托收单据中含有远期汇票,那么托收指示书应明确商业单据是凭承兑交付款人还是凭付款交付款人。如无此项注明,则商业单据仅能凭付款交付,代收行对于因迟交单据所产生的任何后果概不负责。

这里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在国际贸易的实践中,如果委托人未明确交单条件的,通常按付款交单处理。

因此,可以看出:在托收中,由于货运单据由受托银行控制,因此与汇付方式相比,托收方式更加安全可靠,收款的风险和收货的风险都大大减少了。不过,与汇付方式比较,托收手续较为复杂,手续费也较高。而且,托收方式仍然建立在商业信用基础上,双方仍面临较大的违约风险,尤其是出口方面临的风险远远大于进口方。如果付款人届时拒不付款或无力付款,那么在付款交单方式下,出口方可能要承担仓储、转运或就地处理货物的风险和费用;而在承兑交单情形下,出口方则可能面临钱货两空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