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收的业务流程

四、托收的业务流程

托收的主要业务流程如下。

(一)申请托收

委托人出具汇票,向托收行提出托收申请,填具托收指示书,附具或不附具装运单据。

(二)接受申请

托收行接受申请后,委托其在进口地的代理银行(即代收行)代为办理收款事宜。(https://www.daowen.com)

(三)付款提示

代收行向付款人作付款提示或承兑提示,在付款人付款后通知托收行,托收行即向委托人付款。如付款人拒付,则代收行通知托收行,再由托收行通知委托人。

在实践中,有时会出现这样的情况:买方由于资金的困难不能付款,但又为了取得货运单据从而先行提货,于是采取了向银行提供书面信用担保文件,即信托收据(Trust Receipt)的方式,表示愿意以代收行受托人的身份代为提货、报关、存仓、保险、出售,并且承认货物的所有权仍然属于银行,在货物出售后将所得货款在汇票到期时交付给银行。此时,代收行在不经委托人或托收行许可的情况下,将单据借出去。从法律上来讲,代收行的此种行为风险很大,如果买方到期不付货物出售的货款,则代收行应承担偿还货款的责任。

例如,中国天津M出口公司出售一批货给香港G公司,价格条件为CIF香港。付款条件为D/P见票30天付款。M出口公司同意G公司指定香港汇丰银行为代收行。M出口公司在合同规定的装船期限内将货装船,取得清洁提单,随即出具汇票,连同提单和商业发票等委托中国银行通过香港汇丰银行向G公司收取货款。5天后,所装货物安全抵达香港,因当时该商品的行市看好,G公司凭信托收据向汇丰银行借取提单,提取货物并将部分货物出售。不料,因到货过于集中,货物价格迅速下跌,G公司以缺少保险单为由,在汇票到期时拒绝付款,致使M公司不能收回货款,也不能控制货物。在此种情形下,香港汇丰银行作为代收行应承担偿还货款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