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CIP
(一)CIP的基本含义
根据Incoterms®2010的规定,CIP是指卖方向其指定的承运人交货,但卖方还必须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的运费,买方承担卖方交货之后的一切风险和其他费用。但是,卖方还必须办理买方货物在运输途中灭失或损坏的保险。
(二)CIP买卖双方的责任划分
1.卖方责任
(1)订立将货物运往指定目的地的运输合同,并支付有关运费。
(2)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将合同规定的货物置于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控制下,并及时通知买方。
(3)承担将货物交给承运人控制之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4)按照买卖合同的约定,自负费用投保货物运输险。
(5)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证件,并且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6)提交商业发票和在约定目的地提货所需的通常的运输单据,或具有同等作用的电子信息,并向买方提供保险单据。
2.买方责任
(1)接受卖方提供的有关单据,受领货物,并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
(2)承担受领货物之后所发生的一切风险和费用。
(3)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证件,并办理货物进口所需的海关手续。
(三)使用CIP时应注意的问题
1.关于风险划分界限问题
在CIP术语下,风险划分以"货交承运人"为界。
2.关于运输的问题
卖方必须自付费用,按照通常条件订立运输合同,以通常路线及习惯方式,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的约定地点。
例如,我方按CIP南京条件进口50公吨化肥,其经海上运输,抵达上海港后转为公路运输运至南京。我方受领货物后,卖方要求我方支付货款和公路运费,请问卖方行为是否合理?(https://www.daowen.com)
答案是不合理。因为CIP南京,卖方负责办理运输,并支付运费到南京,因此我方只需支付货款即可。
3.关于保险的问题
(1)与CIF类似,由卖方投保。货物发生承保范围内损失时,由买方向保险公司索赔。
(2)在合同的保险条款中,双方应明确规定保险险别、保险金额等内容。
(3)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按照Incoterms®2010的规定,卖方只需投保最低的险别,并且一般按合同金额的110??保。
例如,我国A公司向俄罗斯某公司出口一批木制家具,成交条件为CIP莫斯科,采用铁路运输。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没有详细规定投保的险别。于是,我国A公司向中国某保险公司投保了陆运一切险,并与某铁路运输公司签订了运输合同。后A公司按时将货物交至承运人,但在运输途中不幸遇到某地区铁路工人罢工,列车和货物只好被停靠在该车站。当天突然大雨,承运人因人手有限而未来得及防护,致使全部木制家具遭受雨水浸泡,严重掉漆变形。我方将包括保险单据在内的全套单据提交给俄罗斯进口公司要求其付款,但是对方以未投罢工险为由拒绝付款。则俄罗斯进口公司是否该付款呢?
答案是俄罗斯进口公司应该付款。原因在于:首先,根据Incoterms®2010的规定,在CIP条件下,若买卖双方未在合同中具体规定投保险别,卖方仅需投保最低险别。而我方投保了高于最低险别的陆运一切险,罢工险明显不属于最低险别,已经完成卖方义务。其次,本例中的损失是由于货物不能被运输和承运人人手有限而造成,并不是罢工直接引起的,不属于罢工险的承保范围。最后,在CIP条件下,由买方承担货物交给承运人之后的风险。因此,在本案中罢工带来的风险也应该是由俄罗斯进口商承担。所以,在我方履行了卖方责任和义务并且提供全套单据的情况下,俄罗斯进口商应当付款。
4.CIP的适用问题
(1)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包括多式联运。
(2)指定交货地点可以是出口国内陆城市,也可以是出口国港口。
(3)承运人既包括实际履行运输义务的承运人,也包括代为签订运输合同的运输代理人。
5.注意CIP与CIF的异同点
相同点:①都是风险转移在先,责任费用转移在后。②价格构成中包括正常的运费和约定的保险费。③都是装运合同。
不同点:①风险划分界限不同。②运输方式、交货地点不同。③所有权转移方式不同。④保险内容不同。
在中国的国际贸易实务中,如何选择CIP与CIF是一个经常被讨论的问题。实际上,CIP术语比CIF术语更适合内陆出口业务。这是因为以下原因。
第一,从适用的运输方式看,CIP比CIF更灵活,更适合内陆地区出口。CIF只适用于水上运输方式(海运、内河航运),而CIP却适合任何运输方式。对于内陆地区而言,选择CIP术语出口时运输方式有多种可选,如出口到美国、东南亚地区一般是陆海联运,而出口到欧洲,一般是陆运。
第二,从出口方责任看,使用CIP术语时出口方风险与货物的实际控制权同步转移,责任可以及早减轻。在CIF术语下出口方是在装运港交货,买卖双方是以货物装上船为界划分风险,在货物装上船之前,不管货物处于何方的实际处置之下,卖方都要向买方承担货损等责任。而在CIP术语下则比较灵活,由双方约定,可以是港口,也可以是在内陆地区。但无论在哪里,出口方责任以货交承运人处置时止,出口方只负责将货物安全移交承运人即完成自己的销售合同和运输合同项下的交货任务,此后货物发生的一切损失均与出口方无关。
第三,从使用的运输单据看,使用CIP术语有利于内陆出口业务在当地交单结汇。CIP涉及的通常运输单据范围要大于CIF,因具体运输方式不同可以是CIF使用的单据,又可以是陆运运单、空运单、多式联运单据。承运人签发后,出口方即可据以结汇。这样就缩短了结汇和退税时间,大大提高了出口方的资金周转速度。以下是一个典型的案例。
我国某日用瓷器出口企业在接到加拿大买家的订单通知不久后,就收到了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价格术语为CIF,信用证中规定出口方需要提供清洁已装船提单等有效单证。该企业位于内陆,离最近的港口还有不少距离,因此除备货外,业务员随即与国内某物流公司联系,签订了运输合同。货物备妥后,装上了物流公司即承运人派来的货车发往港口,途中由于驾驶员的过失发生车祸,不仅错过了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时间,其中两箱货物还因为震荡而被损坏。买方得知后,要求受震荡的两箱货物降价2.5其余部分降价1.5出口企业作出让步,最终合计损失共15万美元。同时,企业找到承运人就有关损失提出索赔,但承运人坚称货价损失与己无关,几经周折,承运人最终同意赔偿5.5万美元,出口企业仍遭受了9.5万美元的损失。
实际上,就本案而言,企业如果能将术语调整为CIP,则风险转移时间点可提前至货物交给承运人之时,不仅有效规避一段风险区间,且在信用证项下可以更早交单议付、提前结汇。可惜该企业墨守成规地采用了CIF,实际上承担了风险转移与实际控制权转移相比滞后的风险。因此,我国内陆出口企业在选择贸易术语时,一定要从本地区、本行业和所经营产品的实际出发来适当选择,千万不要迷信"出口CIF"的定式思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