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DAP
(一)DAP的基本含义
根据Incoterms⑩2010的规定,DAP是指卖方在指定的目的地交货,只需做好卸货准备,无须卸货即完成交货。卖方应承担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地的一切风险和除进口费用外的费用。
(二)DAP买卖双方的责任划分
双方责任和DAT术语中基本一致。
DAP和DAT的差别在于:DAP中卖方不负责将货物从到达的运输工具上卸下,买方要负责在指定目的地将货物从到达的运输工具上卸下,但卖方要保证货物可供卸载。
(三)DAP的适用问题
(1)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
(2)卖方不负责卸货费和进口通关的费用。(https://www.daowen.com)
(3)如果希望卖方办理进口结关手续,可以使用DDP。
下面通过两个具体的案例,来分析DAP的适用。
案例一:中国清远公司出口一批货物,DAP术语成交,不可撤销信用证付款,2月20日交货。1月下旬,中国清远公司的货物装船驶向目的港。此时买方要求货装船后卖方将全套提单空邮买方,以便买方及时办理进口通关手续,中国清远公司即以照办。由于海上风浪过大,船舶迟到几天才到达目的港,遭到买方降价要挟,经过争取对方才未予以追究。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对卸货费用由谁负担的问题双方发生了争议。最后,由中国清远公司负担卸货费用,但中国清远公司却蒙受了不小的损失。
按照Incoterms®2010的规定,应该由买方承担卸货费用。清远公司本不该承担该费用,但最终却由中国清远公司承担,主要是该进口国的习惯做法是由出口方承担卸货费用,这与Incoterms①2010的有关规定不太一致。从法律的角度来讲,清远公司可以向买方追偿该笔费用。
案例二:我国某外贸公司于2015年9月按照DAP满洲里条件与某俄罗斯商人签订了一笔矿产品的买卖合同。合同规定的数量为6000吨,可分批装运,交货期为当年12月底之前。签约后,卖方即开始备货,安排铁路运输,并于12月30日之前将6000吨产品分批发运出去。买方在满洲里铁路货运站接收货物,发现卖方未支付卸货费用,只得自行支付并收货。经检验发现有短量现象,同时发现有一部分货物是在2016年1月份到达满洲里的。于是,买方向卖方发电通知:①卖方未支付卸货费用,要求从货款中扣除。②指出卖方违反交货期和短交货物,并就此提出索赔。但卖方以铁路承运人出具的运输单据证明自己按时交了货,并以商检证和铁路运单上所载明的数量说明自己是按量交货的,因此拒绝赔偿。则在本案中买方的要求是否合理?
答案如下。
(1)买方的要求1不合理。卖方应该拒绝支付卸货费,因为DAP是目的地交货,指卖方在指定的目的地将处于抵达的运输工具之上,且已做好卸载准备的货物交由买方处置时,即为交货,卖方不负责卸货。
(2)买方的要求2合理。DAP交货时间和风险划分以货交进口商为转移,卖方应承担交货前的费用和风险,本案中应该以货物到达满洲里的时间和到达满洲里时状况为准。因此,卖方延迟交货,同时数量短量,属于违约,应该赔偿买方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