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货物运输的方式

二、海上货物运输的方式

(一)国际班轮货物运输

1.概念

国际班轮货物运输是指按照固定的船期表、固定的港口挂靠顺序有规律进行的海上货物运输。由于班轮运输多以传统的提单作为运输合同的凭证,因此,在实务中也被称为提单运输。

2.特征

(1)有固定航线,固定港口,固定船期,相对固定的运费费率。

(2)不受货物数量限制,只要舱位许可,即可接受承运。

(3)承运人管装管卸,装卸费用包含在运价内,承、托双方不计滞期、速遣费。

(4)承运人签发的提单是处理承、托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豁免的依据,且无须签订租船合同。

(二)国际租船货物运输

1.航次租船运输

(1)概念:航次租船运输又称为"程租"。是指出租人就约定港口之间的航程提供船舶或部分舱位,承运约定的货物,而由承租人支付约定运费的运输方式。

(2)特征:第一,是任意性合同。与班轮运输承运人的法定最低责任不同,航次租船合同主要适用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第二,是承揽合同。即由出租人提供船舶,负责船舶营运并承担营运费用,为委托人(货方)完成劳务,即将货物从一港运输至另一港。委托人在目的港接受货物,并支付劳务费或运费。第三,是书面要式合同。航次租船合同内容复杂,原则上应以书面形式订立,以防止出现不必要的争议。

例如,我国《海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承运人或者托运人可以要求书面确认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成立。但是,航次租船合同应当书面订立。"(https://www.daowen.com)

2.定期租船运输

(1)概念:定期租船运输又称为“期租”,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约定的由出租人配备船员的船舶,由承租人在约定的期间内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并支付租金的运输。

(2)特征:第一,完全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定期租船合同是更为“自由”的一类合同,即几乎没有什么强制性的法律规范适用于定期租船合同,甚至有关船舶适航性的内容也是完全依定期租船合同本身而定的。因此,定期租船合同项下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完全要依据合同条款内容来进行解释。

第二,是承揽合同,并兼财产租赁性质。因为承租人根据定期租船合同在一定时期内取得对船舶的调动权和使用权。另外,承租人租赁船舶在多数情况下是为了承运第三人的货物,且合同中有许多条款是直接规定货物运输的,因此,它又具有运输合同的某些特征。

第三,是书面要式合同。在当前的国际租船市场上,定期租船合同均有相应的标准合同格式。目前,中国国际海运实践中常用的定期租船合同范本主要有:纽约土产交易所期租合同(New York Produce Exchange Time Charter)、统一定期租船合同( Uniform Time Charter)、中国定期租船合同标准格式( China National Chartering CorporationTime Charter Party)等。

(3)与“程租”的比较:第一,经营权不同。程租下船舶的日常经营由出租方控制,期租下则由承租方控制。也就是说,在期租下,船载何种货物,驶往何地,何时出发,走何种航线,船长船员不再是听命于船东,而要听命于承租人。

第二,船舶营运成本(燃油、物料、各种税费)不同。程租下由出租人(船方)负担;期租下由承租人负担,船员工资伙食、船舶的管理仍由出租人负担。

第三,时间损失不同。程租中船方是按航程长短和货量收费,时间方面的损失由出租方承担;而期租中船方是按时间收费,因此时间损失由承租方承担。

3.光船出租运输

(1)概念:光船出租运输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不配备船员的船舶,在约定的期间内由承租人占有、使用和营运,并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运输。

(2)特征:第一,财产租赁。一方面,承租人支付租金,完全取得对船舶的占有权、使用权,出租人仅保有对出租船舶的有限处分权。另一方面,承租人应负担船舶经营的一切费用和开支,并承担船舶营运过程中所发生的风险和责任。

第二,债权的物权化。光船租船合同虽然属于债权债务关系,但其具有一定的物权功能,可以排斥出租人或其他人对租船合同的侵害。即使出租人将船舶让与第三人,租船合同对船舶受让人继续有效,所谓"买卖不破租赁"。此外,出租人不得在租期内擅自将船舶抵押。

第三,为租赁合同。在法律性质上,光船租船合同一般被认为是一种船舶租赁合同,而非运输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