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信用证的种类
根据不同的划分标准,常见的信用证的分类有以下几种。
(一)以信用证项下的汇票是否附有货运单据划分为跟单信用证和光票信用证
1.跟单信用证
跟单信用证是指凭跟单汇票或仅凭单据付款的信用证。此处的单据指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单据(如海运提单等),或证明货物已交运的单据(如铁路运单、航空运单、邮包收据等)。
2.光票信用证
光票信用证是指凭不随附货运单据的光票付款的信用证。银行凭光票信用证付款,也可要求受益人附交一些非货运单据,如发票、垫款清单等。
在国际贸易的货款结算中,绝大部分使用跟单信用证。
(二)以开证行所负的责任为标准可以分为不可撤销信用证和可撤销信用证
1.不可撤销信用证
不可撤销信用证是指信用证一经开出,在有效期内,未经受益人及有关当事人的同意,开证行不能片面修改和撤销,只要受益人提供的单据符合信用证规定,开证行必须履行付款义务的信用证。
例如,2004年1月10日,美国F银行向A银行开立了一笔金额为10万美元的即期信用证。该证规定装船、交单期分别为2月25日和3月8日,受益人为中国B公司,货物名称为钢板。2月12日,A银行收到该信用证项下第一次修改,要求将装船交单期分别提前至2月15日和2月24日,并修改货物描述等内容。A银行立即与受益人联系,请求答复。受益人一直未予答复。3月3日受益人交单,A银行经审核发现,由于信用证已经修改并超过有效期,以此拒付。经查,此笔单据的装船日为2月25日,交单日为3月3日,完全符合修改前信用证的要求。据此,B公司据理力争,声称其并未同意修改信用证,A银行应按原信用证条款的规定议付货款,双方发生争议。在本案中由于当事人之间没有说明信用证是可撤销的,则应该理解为是不可撤销的,因此在受益人明确拒绝接受信用证的修改的情形下,信用证的内容应以原信用证为准。在受益人提交的单据与原信用证相符的情况下开证行必须履行付款义务。
2.可撤销信用证
可撤销信用证是指开证行不必征得受益人或有关当事人同意有权随时撤销的信用证,应在信用证上注明“可撤销”字样。可撤销信用证对于卖方的收款来说没有保障,与跟单托收相差无几,所以卖方一般不愿意接受,在实务中很少使用。
在国际贸易的支付与结算中,常用的都是不可撤销信用证。依照UCP600的规定,银行不可开立可撤销信用证。
(三)以有无另一银行加以保证兑付为依据分为保兑信用证和不保兑信用证
1.保兑信用证(https://www.daowen.com)
保兑信用证是指开证行开出的信用证,由另一银行保证对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单据履行付款义务。
对信用证加以保兑的银行为保兑行,保兑行与开证行同负第一性的付款责任。不论开证行发生什么变化,保兑行都不能片面撤销其保兑。因此,保兑信用证使得受益人的收款更为安全。
2.不保兑信用证
不保兑信用证是指开证行开出的信用证没有经另一家银行保兑。
(四)根据付款时间不同分为即期信用证和远期信用证
1.即期信用证
即期信用证是指开证行或付款行收到符合信用证条款的跟单汇票或装运单据后,立即履行付款义务的信用证。
2.远期信用证
远期信用证是指开证行或付款行收到信用证的单据时,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付款义务的信用证。在实践中,这种信用证可以理解为是出口商对进口商给予资金融通的一种方式。
(五)根据受益人对信用证的权利可否转让分为可转让信用证和不可转让信用证
1.可转让信用证
可转让信用证是指信用证的受益人可以要求将信用证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一个或数个受益人使用的信用证。开证行在信用证中要明确注明“可转让”(Transferable)字样,且只能转让一次。
可转让信用证一般在这种情形中使用:中间商经营外贸业务,要求买方开立可转让的信用证,以期从一买一卖中,不动用自有资金而取得销售利润。在实践中需要注意的是:只有开证行明确指明“可转让"的信用证方可转让,如果使用“可分割”“可分开"“可让渡"“可转移"之类的词语,不能视为“可转让"。
2.不可转让信用证
不可转让信用证是指受益人不能将信用证的权利转让给他人的信用证。凡信用证中未注明“可转让”,即是不可转让信用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