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支付价款
买方支付价款的义务包括履行必要的付款手续,在合理的地点、时间付款等。当然,合同条款以及当事人之间的习惯和惯例等可以减损或改变《公约》的这些规定。
(一)付款的条件
(1)卖方交货或交单。
(2)买方在未有机会检验货物前,无义务支付价款,除非这种机会与双方当事人议定的交货或支付程序相抵触。
显然,根据公约的上述规定,检验货物是买方支付价款的前提条件,构成了买方支付价款义务的限制,在实践中很容易被买方所滥用。因此公约第三十八条也对买方检验货物有以下的要求。
(1)买方必须在按情况实际可行的最短时间内检验货物或由他人检验货物。
(2)如果合同涉及货物的运输,检验可推迟到货物到达目的地后进行。
(3)如果货物在运输途中改运或买方须再发运货物,没有合理机会加以检验,而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这种改运或再发运的可能性,检验可推迟到货物到达新目的地后进行。
例如,中法两国都是公约的缔约国,营业地在中国的甲公司向营业地在法国的乙公司出口货物,约定采用CIF术语。由于CIF术语下卖方义务涉及运输,因此乙公司有权在货物到达法国目的港后实际可行的最短时间内检验货物。如果该批货物还将从法国转运意大利,而订立合同时乙公司已告知甲公司该批货物将转运,则乙公司可在该批货物到达转运目的港后实际可行的最短时间内检验货物。
(二)价款的确定
一般情况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通常都会有关于合同价款的约定,买方应按照其约定履行支付价款的义务。但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价格或规定如何确定价格的,《公约》第五十五条规定了一个确定合同价格的规则:"如果合同已有效地订立,但没有明示或暗示地规定价格或规定如何确定价格,在没有任何相反表示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应视为已默示地引用订立合同时此种货物在有关贸易的类似情况下销售的通常价格。"
不过,在双方当事人已经确定价格或使之可确定的时候,以及双方当事人已经决定他们的合同以随后的价格合意为准的时候,《公约》第五十五条不能适用。(https://www.daowen.com)
在实务中要特别注意的是,《公约》第五十五条仅适用于合同已有效地订立,但没有明示或暗示地规定价格或规定如何确定价格,而且也没有任何相反表示的情形下,这样《公约》认为双方当事人应视为已默示地引用订立合同时此种货物在有关贸易的类似情况下销售的通常价格。因此,此时应以订立合同时货物的通常价格来计算合同的价款。但是需要说明的是,由于各国的国内法中关于合同成立的规定有所不同,这里面有法律空子可以钻,一些有经验的律师在此种情况下会直接质疑合同是否已经成立,以缺乏价格条款为由,认为当事人之间在价款上缺乏合意,所以合同不成立。
此外,按照《公约》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如果上述未被确定的价格是按货物的重量来规定的,如有疑问,那么应按照扣除包装重量后余下的重量即净重来确定。当然其前提是,在双方当事人之间有合同规定、习惯或惯例做法。
(三)支付价款的预备步骤和手续
《公约》第五十四条规定,买方支付价款的义务包括采取合同或任何法律、规章所要求的步骤和手续,以便使价款得以支付。
这些步骤和手续主要包括根据买卖合同的规定申请开立信用证或银行保函,为划拨资金获取必要的行政授权,以及在一些实行外汇管制的国家按有关法律或规章的规定申请为付款所必需的外汇等。买方必须依据合同或法律规定办理付款预备手续,而且办理上述手续产生的费用通常由买方负责。买方不办理必需的付款预备手续的,即构成违反合同。
(四)支付价款的地点
如果买方没有义务在任何其他特定地点支付价款,那么按照《公约》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a)项的规定,支付价款的地点应在卖方的营业地。支付价款的义务是一项付款上门的义务,所以买方要承担相应的费用和风险。
不过,如果凭移交货物或单据支付价款的,按照《公约》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b)项的规定,则支付地点为移交货物或单据的地点。这也是同时履行义务原则的体现。例如,约定将货物移交给买方的下家并同时支付货款的,即应在移交货物的地点支付价款。但是在涉及一些需要运输的货物或者库存货物时,如何确定支付地存在困难,一般认为此时应在卖方的营业地支付价款,因为很难要求买卖双方在非双方所在地的第三个地点碰面并交换履行。
同时,为了防止卖方营业地变更给买方支付带来的损失。例如,卖方由一个外汇管制宽松的国家搬迁到一个管制严格的国家,买方付款上门可能增加了不少的支付和费用。《公约》第五十七条又规定:"卖方必须承担因其营业地在订立合同后发生变动而增加的支付方面的有关费用”,来保护买方的权益。
(五)支付价款的时间
《公约》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如果买方没有义务在任何其他特定时间内支付价款,他必须于卖方按照合同和《公约》规定将货物或控制货物处置权的单据交给买方处置时支付价款。
这就确立了货物或控制货物处置权的单据的移交与价款支付同时进行的原则:如果买方当时不支付价款,卖方可拒绝向买方移交货物或控制货物处置权的单据。反过来讲,在货物或控制货物处置权的单据移交前,买方没有义务支付价款,这其实就是我们中国人常说的"一手交钱,一手交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