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商法》中关于多式联运的规则
(一)多式联运合同
根据《海商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多式联运合同是指多式联运经营人以两种以上的不同运输方式(其中一种是海上运输方式)负责将货物从接收地运至目的地交付收货人,并收取全程运费的合同。
(二)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期间
根据《海商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多式联运货物的责任期间,自接收货物时起至交付货物时止。
(三)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承担
(1)多式联运经营人负责履行或者组织履行多式联运合同,并对全程运输负责。
(2)多式联运经营人与参加多式联运的各区段承运人,可以就多式联运合同的各区段运输,另以合同约定相互之间的责任。但是,此项合同不得影响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所承担的责任。
(3)货物的灭失或者损坏发生于多式联运的某一运输区段的,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适用于调整该区段运输方式的有关法律规定。(https://www.daowen.com)
(4)货物的灭失或者损坏发生的运输区段不能确定的,多式联运经营人应当依照法律对承运人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的规定负赔偿责任。
以下是一起涉及多式联运的典型案例,其中的教训值得当事人警惕。
2013年,我国义乌市堆正公司与墨西哥某公司签订一笔总额为236640美元的外贸服装出口合同,约定采用“海运+路运”的多式联运方式。堆正公司委托货代向现代商船会社订舱,涉案集装箱在宁波港装船运输。货物到约定的墨西哥港口后,现代商船会社和运货的卡车司机向当地警方报案称,其所驾卡车连同集装箱被持械歹徒劫走。为此,堆正公司以涉案货物在现代商船会社责任期间内丢失致其客商无法取得货物为由,向宁波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现代商船会社赔偿其货物损失232000美元(折合人民币约166万元)、海运费人民币23955.43元及两款延期支付违约金。
根据我国《海商法》的相关规定,货物的灭失或者损坏发生于多式联运的某一运输区段的,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适用于调整该区段运输方式的有关法律规定。本案中,该区段运输发生于墨西哥,应适用墨西哥法律。商船会社提交了经当地公证和我国使领馆认证的法律意见书,可以作为认定承运人责任及其限额的依据。墨西哥相关法律规定,当发货人没有申报货物的价值时,责任将被限制在每吨墨西哥联邦区现行的15天的最低工资,若不足一吨则按比例计算。
宁波海事法院经审理查明,堆正公司提交的报关单显示货物价值共232000美元,与外贸订单记载货值相对应,但货物价值并未在提单复印件和墨西哥内陆运单中显示,不能证明货物价值已申报给承运人、陆运区段承运人并获得知悉。故法院认为,承运人的责任应被限制在每吨墨西哥联邦区现行的15天的最低工资内。基于此,宁波海事法院根据2013年11月美元与墨西哥比索的汇率乘以提单记载的货物重量,确定商船会社的赔偿责任数额为1391.67美元(折合人民币9000多元),驳回堆正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的教训极其深刻,原本价值232000美元的货物,最后只能得到千余美元赔偿,也给广大外贸企业敲响了警钟。建议当事人在实践中注意以下两点。
第一,发运货物时务必要求承运人签发提单并在相应单证上记载货物价值。
第二,提前了解运输区段所在国关于承运人责任限制的相关规定,并通过合同来合理设置双方的风险和责任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