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代位
(一)代位的定义与功能
1.定义
代位,也被称为代位求偿,是指当货损由第三方责任引起时,保险公司履行赔偿责任后,在赔偿金额范围内取得被保险人向第三人索赔权利的求偿制度。保险公司取得的该权利就是代位求偿权或代位权。
例如,甲公司委托乙轮船公司使用集装箱运输一批茶叶到国外,并办理了进出口海洋货物运输险。后收货人在目的港拆箱提货时发现集装箱内异味浓重,茶叶品质严重受损。经查明,该集装箱前一航次所载货物为某化学品,致使茶叶受到污染。在本案中,承运人乙公司对货物的损失存在明显的过错,没有提供适宜的集装箱。如果保险公司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在赔偿了受益人的损失后,可以通过行使代位权从乙公司处获得相当于保险金额的赔偿。
2.功能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保险代位权为财产保险以及同财产保险具有相同属性的填补损害的保险所专有的制度,构成损害填补原则在保险法上运用的一个重要方面。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标的的损失时,若对造成保险事故而导致保险标的的损害负有损害赔偿责任的第三人享有损害赔偿的权利,应当将该权利依法或者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转让给保险人,保险人依保险合同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后,可以代位行使被保险人所让渡的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例如,我国《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但在海上货物保险方面,保险人的代位权范围并不限于其实际赔偿金额,其可以如同被保险人一样,向责任方行使全部的请求权。例如,我国《海商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是由第三人造成的,被保险人向第三人要求赔偿的权利,自保险人支付赔偿之日起,相应转移给保险人。"为避免保险人因此不当得利,《海商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又补充规定:"保险人从第三人取得的赔偿,超过其支付的保险赔偿的,超过部分应当退还给被保险人。”
(二)行使代位权的条件(https://www.daowen.com)
(1)保险标的的损失是由第三人基于过错造成的保险事故所引起的。只有当第三人依法应当承担责任时,被保险人有索赔请求权,才存在向保险人转让赔偿请求权的可能,即"无请求权,无代位权"。但是,如果第三人的致害行为不在承保范围内,或者未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或者其行为可以免责,则代位求偿均不适用。
(2)只有在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赔付保险金后,其代位权才成立。因而,代位求偿权是因清偿而发生的一种债权转让,当保险人支付了保险赔偿金后,这种债权就自动转移给了保险人。
(3)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时第三人追偿的金额不得超过已经支付的保险赔偿金。如果超过,超过部分应当退还给被保险人。具体而言,在足额保险的情况下,保险标的如果发生全损,保险人支付全部保险金额,可以取得对保险标的的全部权利;在不足额保险的情况下,保险人只能够按照实际承担的保险责任,获得相应的代位求偿权,即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取得对保险标的的部分权利。
(三)保险人代位权的保障
法律为了保障保险人代位权的实现,也设置了被保险人的相关义务。
1.被保险人不能随意弃权
例如,根据我国《保险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2.被保险人应及时向第三人主张权利
被保险人应注意及时向承运人或其他责任人提出索赔或取得理赔依据,否则可能导致保险人丧失相应的代位求偿权,从而导致保险人拒赔。如在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项下,收货人发现货损的,应在收货后14日内提出索赔;发现交货迟延的,则应在收货后21日内,书面向航空承运人提出异议。否则,收货人就无权再起诉承运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