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的救济方法
(一)实际履行
实际履行是指守约方要求违约方继续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而不允许违约方采用金钱赔偿方式来代替合同义务的履行。
《公约》把实际履行排在救济方法的第一位,《公约》规定的实际履行措施有如下特点,在实践中要特别注意。
(1)法院没有义务一定判决支持实际履行请求,而是根据该国国内法决定是否作出要求违约方实际履行的判决。
(2)如果买方已经采取了与实际履行要求相抵触的某些补救办法时,法院不能判决实际履行。
(二)交付替代物与修理货物
1.买方要求卖方交付替代物必须符合的条件
(1)卖方所交货物与合同不符并构成根本违反合同。
(2)买方必须在提出不符点的同时或之后的合理时间内提出交付替代物的请求。
(3)买方必须能够原状返还货物。《公约》第八十二条(1)规定:“如果买方不可能按实际收到货物的原状归还货物,他就丧失宣告合同无效或要求卖方交付替代货物的权利。”
2.买方要求卖方修理货物必须符合的条件
(1)卖方交货与合同不符。
(2)买方必须在提出不符点的同时或之后的合理时间内提出修理货物的请求。
(三)给予履约宽限期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买方或卖方都可以规定一段合理时限的额外时间,让对方履行义务。除非收到对方的通知,声称他将不在所规定的时间内履行义务,给予宽限期的一方不得在这段时间内对违反合同采取任何补救办法。但是,给予宽限期的一方并不因此丧失他对迟延履行义务可能享有的要求损害赔偿的任何权利。
买卖双方签订了一份FOB合同,出售一批油菜籽。合同规定:2015年3月份装船。如果买方未能按期派船接运货物,卖方同意保留28天,但买方应该负担仓租、利息和保险费。合同订立后,买方未能在3月份派船接运货物,卖方发出警告:如果买方未能在4月28日前派船接运货物,卖方将解除合同并保留索赔权。结果买方于5月5日才派船接运货物,卖方拒绝交货并提出索赔。本案中买方未能在3月份派船接运货物,已经构成违约。对此,卖方给予宽限期,但在宽限期届满时,买方仍未派船接运货物。据此,卖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在买方派船接运货物时拒绝交货并提出索赔。
(四)解除合同
解除合同也被称为宣告合同无效。根据《公约》的规定,买方和卖方解除合同条件有以下三点。
(1)卖方或买方不履行其在合同或《公约》中的任何义务,等于根本违反合同。
(2)如果卖方不交货,且不在买方规定的额外时间内交付货物或声明将不在所规定的时间内交付货物;或者买方不付款或收货,且不在卖方规定的额外时间内履行支付价款的义务或收取货物,或声明他将不在所规定的时间内这样做,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3)拟解除合同一方必须向违约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根据《公约》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如果时间许可,打算宣告合同无效的一方当事人必须向另一方当事人发出合理的通知,使他可以对履行义务提供充分保证。"
需要说明的是,宣告合同无效只是解除了双方在合同中的义务,但应负责的任何损害赔偿仍应负责。宣告合同无效不影响合同关于解决争端的任何规定,也不影响合同中关于双方在宣告合同无效后权利和义务的任何其他规定。已全部或局部履行合同的一方,可以要求另一方归还他按照合同供应的货物或支付的价款,如果双方都须归还,他们必须同时这样做。
(五)损害赔偿(https://www.daowen.com)
损害补偿是指当事人一方因对方的违约行为造成损失的,即有权要求对方予以赔偿。
1.损害赔偿与其他救济措施的关系
根据《公约》规定,守约方享有的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不因其行使采取其他救济办法的权利而丧失。可以看出,损害补偿与其他补偿方式,如实际履行、解除合同等并不冲突,完全可以同时适用。
2.损害赔偿额的确定
依照《公约》规定:“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应负的损害赔偿额,应与另一方当事人因他违反合同而遭受的包括利润在内的损失额相等。这种损害赔偿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在订立合同时,依照他当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的事实和情况,对违反合同预料到或理应预料到的可能损失。"
一家磨坊的机轴破裂了,磨坊主把坏轴交给承运人,委托他找一家工坊重做一个新的机轴,但承运人未及时办理,因而使磨坊停工的时间超过了必要的时间。磨坊主要求承运人赔偿由于迟延交付机轴所造成的利润损失。但由于磨坊主并未预先告知承运人若不能及时把机轴送到,会造成利润损失,法院判决承运人对迟交期间的利润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法院认为,由于磨坊主并未预先把迟交机轴可能产生的后果告知承运人,后者无从合理地预见到会产生因为迟延交付而导致利润损失这样的后果,可能认为磨坊有备用机轴,不会因迟交新机轴而停工。因此,承运人对由于迟延交货所造成的利润损失不承担责任。但是,如果违约的一方可以预见到他的违约行为将引起利润损失,则受损害的一方对于违约者可以要求赔偿利润损失。
(六)中止履行合同
根据《公约》第七十一条(1)规定,如果订立合同后,另一方当事人由于下列原因显然将不履行其大部分重要义务,一方当事人可以中止履行义务:(a)他履行义务的能力或他的信用有严重缺陷;或(b)他在准备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中的行为。
这里要特别注意的是,采取中止履行合同作为救济的,中止的当事人有通知的义务。根据公约第七十一条(3)规定,中止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论是在货物发运前还是发运后,都必须立即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如经另一方当事人对履行义务提供充分保证,则他必须继续履行义务。
加拿大公司(卖方)与泰国公司(买方)订立了一份出口精密仪器的合同。合同规定:泰国公司应在仪器制造过程中按进度预付款。合同订立后,泰国公司获悉加拿大公司供应的仪器质量不稳定,于是立即通知加拿大公司:据悉你公司供货质量不稳定,故我方暂时中止履行合同。加拿大公司收到通知后,立即向泰国公司提供书面保证:如不能履行义务,将由指定的银行偿付泰国公司支付的款项。但泰国公司收到此通知后,仍然坚持中止履行合同。本案中,泰国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因为根据《公约》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加拿大公司在收到泰国公司的通知后,立即向泰国公司提供了充分的银行保证,因此泰国公司只能继续履行合同,不能暂时中止履行合同。
(七)减低价格
减低价格是指卖方交货不符合同规定时,买方提出的要求把合同价格减低,并按新价格计算价款后收取货物的一种救济方法。通过该种救济方法,买方达到了与请求赔偿损失同样的索赔目标。从适用效果来看,减低价格的救济方法不仅补偿了买方因卖方违约遭受的损失,同时,因卖方也不必向本国主管机关申请准许赔偿的汇款手续,所以今后的交易能够顺利进行,不受任何影响。
《公约》规定,如果货物与合同不符,不论价款是否已付,买方都可以要求减低价格。买方减低价格,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货物不符合合同。
(2)提出减低价格的要求和是否已经支付价款没有必然联系。
(3)减价按实际交付的货物在交货时的价值与符合合同的货物在当时的价值两者之间的比例计算。
(4)如果卖方对不履行义务做出补救,或买方做出补救,则买方不能要求减低价格。
(八)分批交货下的解除合同
《公约》对分批交货下的解除权利的行使规定了三种情况,分别是解除违约部分、解除未履行部分、解除全部合同。具体的规定如下。
(1)对于分批交付货物的合同,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任何一批货物的义务,便对该批货物构成根本违反合同,则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宣告合同对该批货物无效。
(2)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其中任何一批货物的义务,对方当事人有充分理由断定今后各批货物亦将会发生根本违约,则他可以解除合同对今后各批货物的效力,但对此前已经履行义务的各批货物不能予以撤销。
(3)当买方宣告合同对某一批交货无效时,如果合同项下的各批货物是相互依存的,不能单独用于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时设想的目的,则买方可以宣告整个合同无效。
意大利某公司(卖方)与我国某公司签订了大理石加工成套机械设备买卖合同,合同规定分四批交货。在交付的前两批货物中都存在不同程度的质量问题,在第三批货物交付时,买方发现货物品质仍然不符合合同要求,所以向卖方意大利公司提出解除全部合同。本案中,因我国公司所购货物是加工生产大理石的成套机械设备,任何一批货物存在质量问题,都会导致该套设备的无法使用,即各批货物是相互依存的。而实际情况是,意大利公司交付的三批货物均存在质量问题,而且也有理由推定最后一批货物的质量也难保证。因此,我方可以解除全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