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的当事人
在信用证业务中,可能会涉及以下几种当事人。
(一)开证申请人
开证申请人是指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的人,在信用证中又称开证人。开证申请人在国际贸易中一般是买卖合同的买方。
1.开证申请人对受益人的权利义务
开证申请人应根据买卖合同的规定在合理时间内申请开证并日后付款,到货时,当验货发现货约不符时,有权向卖方或其他责任人(承运人、保险人)追索,但这与信用证的单证一致无关。
2.开证申请人对开证行的权利义务
(1)开证申请人通过开证申请书及其他文件与开证行形成委托合同关系,由开证申请人向开证行缴纳开证押金或提供其他担保,并承担开证费用。
(2)应开证行要求付款赎单,在赎单前有权审核单据,若单证不符,有权拒绝付款赎单。但如果申请人付款赎单,持单提取货物后,发现货物有问题或与单据不一致,不能再向开证行追索货款,只能凭单据向承运人、保险公司或卖方索赔。
(二)开证行
开证行是指接受开证申请人的委托开立信用证的银行,它承担保证付款的责任。开证行通常是买方所在地的银行。
1.开证行对开证申请人的权利义务
(1)开证行要严格按开证申请书的要求开证,同时向开证申请人收取开证费。
(2)开证行应严格按信用证规定审单和付款收单,若发现单据有瑕疵,可在开证申请人的同意下付款收单,否则后果自负。
(3)当开证申请人无力付款赎单时,开证行有权处理单据和货物,并向其追偿不足部分。
2.开证行对受益人的权利义务
(1)若受益人合格交单,即使开证申请人破产或不肯接单等,开证行负有第一性的付款责任。
(2)若单证不符,除非开证申请人同意付款受单,否则可以拒付。
(3)开证行须在收到单据的第二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单。若开证行接受了单据,即使后来又发现单证不符,也不能向受益人追索。
(三)受益人
受益人是指信用证上所指定的有权使用该证的人,即出口人或实际供货人。
1.受益人对开证申请人的权利义务
(1)受益人在接到信用证后若发现信用证条款与合同条款不符,可以接受该信用证,也可要求买方修改信用证,如买方不予修改,则受益人可拒绝接受,并追究买方的违约责任。
(2)受益人在履行交货义务时要做到"货约一致"和“单货一致”,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https://www.daowen.com)
2.受益人对开证行的权利义务
(1)受益人必须在信用证的有效期内交单,有效期包括信用证有效期和装运后的交单期。
(2)受益人必须确保所提交的单据达到“单证相符,单单相符”。
(3)受益人凭正确单据取得开证行支付货款的权利,若被拒付,受益人既可向买方行使追索权,也可向开证行索赔。
(四)通知行
通知行是指接受开证行的委托,将信用证转交出口人的银行,它只证明信用证的真实性,不承担其他义务。通知行一般是出口地与开证行有业务往来的银行。
从法律关系来看,通知行与开证行之间存在代理关系,通知行应合理谨慎地审核所通知信用证的表面真实性。如果不能确定该证的真实性,通知行必须不迟延地通知开证行,说明它不能确定该证的真实性,如通知行仍决定通知,则在通知受益人时,必须告知受益人它不能认定该证的真实性。通知行有权在履行了通知义务后向开证行收取手续费。
(五)议付行
议付行是指愿意买入受益人交来跟单汇票的银行。议付行在实践中又被称为购票行、押汇行和贴现行,一般常由通知行来担任。
1.议付行对受益人的权利义务
(1)议付行应合理谨慎审单,并给付款项给受益人。
(2)如果议付行向开证行(或付款行,或其他偿付行)索偿失败,则可根据议付的情形向受益人追索已付款项:在有汇票的议付情形下,依票据法,议付行以正当持票人身份向出票人(受益人)行使追索权;在无汇票的议付情形下,议付行根据议付协议的规定行使追索权。
2.议付行对开证行的权利义务
议付行要履行合理谨慎地审核单据以确定其是否在表面上与信用证相符的义务,同时享有向开证行(或付款行、或其他偿付行)索赔的权利。
(六)付款行
付款行是指信用证上指定付款的银行,在多数情况下,付款行就是开证行。
关于付款行需要说明的是:付款行有权付款或不付款,但是一经付款,就无权向受益人或汇票持有人追索。
(七)保兑行
保兑行是指接受开证行的委托对信用证以自己名义保证的银行。保兑银行可以由通知银行兼任,也可由其他银行加具保兑。
在实践中需要注意的是,根据UCP600的相关规定,保兑行自对信用证加具保兑之时起承担独立的付款责任。
例如,我国A公司向国外B公司出口货物一批。B公司按时开来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该证由设在我国境内的外资M银行通知并加具保兑。A公司在货物装运后,将全套合格单据送交M银行议付并收妥货款。但M银行在向开证行索偿时,得到开证行因经营不善已宣布破产的消息。于是,M银行要求我国A公司将议付的货款退还,并建议我方可委托其向B公司直接索取货款。本案中的争议问题在于:保兑行在已向受益人议付货款后,开证行破产的情况下,是否有权请求受益人返还已支付的货款。显然,根据UCP600的相关规定,M银行作为本案中信用证的保兑行,负有对我国A公司付款的独立责任,而且是无追索权的付款责任。因此,M银行在开证行因经营不善已宣布破产的情况下,要求我国A公司将议付的货款退还,并建议我方委托其向B公司直接索取货款的要求是没有法律根据的。
(八)承兑行
承兑行是指对受益人提交的汇票进行承兑的银行,一般是付款行来担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