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信用证的特点

二、信用证的特点

信用证支付方式有四个特点。

(一)信用证的独立性

信用证不依附于买卖合同,银行在审单时强调的是信用证与基础贸易相分离的书面形式上的认证。也就是说,信用证交易独立于其他合同关系,信用证一旦开出,就成为一个独立于基础交易合同(买卖合同)和其他有关合同的一项确定的付款承诺。大家在理解信用证的时候要特别注意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信用证中开证行对受益人的付款承诺独立于买卖合同。因而开证行不能利用买方根据买卖合同当中对卖方拥有的抗辩对抗受益人,以达到拒付的目的,受益人也不能以买卖合同为依据要求开证行付款。

第二,信用证中开证行对受益人的付款承诺也独立于开证行与开证申请人的合同关系。因而开证行不能利用它与申请人间的关系中所存在的抗辩对抗受益人,违背其对受益人的责任,如申请人实施欺诈而致使银行信用证的开出,不能成为开证行拒付受益人的正当理由;申请人拒绝付款赎单,开证行也不能对受益人行使追索权追回自己已付的款项。受益人也不能以开证行与申请人之间的关系向开证行要求超过信用证的权利。

(二)信用证支付方式是纯单据业务

信用证是凭单付款,不以货物为准。只要单据相符,开证行就应无条件付款。这就表明,银行在决定付款与否不应也无需对信用证项下单据所涉及的货物、劳务和履约情况进行实质审查,只需以单据为唯一的依据。同时,银行对单据的态度是合理谨慎地对单据进行审核,并不对单据的真实性承担义务或责任,只要单据与信用证相符,银行据此付款后,即使申请人提货后发现货物与合同不符,或与所交的单据不符,申请人只能根据买卖合同跟受益人或者有关负责人(如承运人或保险人)进行交涉,而不与银行交涉。(https://www.daowen.com)

(三)信用证开证银行负首要付款责任

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它是银行的一种担保文件,开证银行对支付有首要付款的责任。信用证一旦开出,无论申请人是否向开证行付款赎单,即使申请人破产,开证行也必须依约对受益人履行其付款责任。

(四)信用证是以“单证相符、单单相符”为条件的付款承诺

在信用证业务中,银行的审单标准是"单证相符、单单相符"。这里的"单"是指信用证规定的单据,主要包括货物单据、运输单据、保险单。

"单证相符"是指要求受益人提交的用于结算货款的单据要和信用证的规定一致。"单单相符"是指单据之间也要相互一致,单据之间不一致也视为单证不一致。单证不一致或单单不一致,都会导致银行拒付。而且,如果开证行接受了不符的单据,开证申请人有权拒绝补偿开证行。

例如,甲银行应乙公司申请开出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甲银行委托的卖方所在地的指定银行接受卖方提交的单据支付货款后,将单证寄给甲银行,甲银行要求乙公司付款赎单时,乙公司发现发票上的货物品质等级与信用证上的规定有一重要不符之处,乙公司是否有权拒绝付款?答案是乙公司有权拒绝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