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各国的国内法

三、各国的国内法

各国的对外贸易法既有公法性质的规范,也有私法性质的规范。公法规范调整对外贸易管理关系,如国家对外贸易活动的进出口许可管理、海关与税收管理、商品检验管理等;私法规范则调整平等地位的对外贸易当事人在货物买卖、技术转让、服务贸易等贸易合作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

各国的国内法适用于本国的对外贸易,这是确定的。但是,一个国家的国内法是否具有域外效力则是一直有争议的问题。下面通过"福鲁浩夫公司案"来分析,希望对大家有所启示。

1964年中法建交以后,两国之间的经济贸易关系迅速发展,而美国当时对中国采取孤立和禁运政策,美国《与敌国贸易法》的主要矛头之一就是禁止与中国进行贸易。有一家美国公司所属的法国子公司福鲁浩夫公司与法国最大的汽车制造商之一马沙蒂公司签订合同,向后者出售准备用于向中国出口的拖车和部件。交易进行过程中,美国政府声称此种交易违反美国《与敌国贸易法》及其实施规定,并下令美国公司及其法国子公司取消该项合同。马沙蒂公司拒绝福鲁浩夫公司的要求,并在法国控告福鲁浩夫公司违约,要求巨额赔偿。(https://www.daowen.com)

面临受到重大经济损失甚至破产的威胁,福鲁浩夫公司中三名法国董事对五名美国董事和美国母公司提起诉讼,指控后者服从美国法律,撤销合同的行为危害了子公司的利益,要求法院为公司指定一名监管人,并命令继续履行合同。法国法院裁定,美国法律对法国境内的交易的适用是一种滥用法律权力的做法,并下令禁止福鲁浩夫公司服从美国法律。

从法理来看,该案体现了国家主权原则,根据该原则,任何国家都没有服从他国法律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