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收取货物

二、收取货物

依据《公约》第六十条的规定,买方收取货物的义务如下:第一,采取一切理应采取的行动,以期卖方能交付货物;第二,接收货物。

据此,买方应首先承担合作的职责,即买方必须“采取一切理应采取的行动,以期卖方能交付货物”。例如,办理必需的进口手续;完成买方安装工作所需的先期准备工作;在采用FOB术语的贸易中将船只的名称、装运港和装运日期通知卖方使其能顺利交货等。其次,买方应承担接收货物的义务。在实践中,尤其要注意对买方接收货物的理解,以及接收货物后买方行使退货权将产生何种影响。

(一)接收货物的理解

1.买方在卖方应交货的地点接管货物

例如,当交货义务为在卖方营业地将货物交由买方处置时,买方必须搬走或责成他自己选择的第三方撤走货物。若买方不及时提货,卖方可能要多支付仓储费或向承运人支付滞期费及其他费用,对此应由买方负责承担。

2.是接收而非接受

接收行为并不代表买方对货物质量的认可,不影响买方其他的索赔的权利。例如,在CIF贸易术语项下,不能简单地认为,货物到港即可视为买方接受货物。若买方验货后向卖方明确指出对货物质量、数量的异议,可与卖方探讨后续补救方案。很明显,在这样的情形下,买方虽然已被动地"接收货物",但因其并没有认可运抵的货物与合同约定相符,而是明确提出了异议,因而并没有"接受货物"。因为在法律意义上,接收货物只是表明货物占有权的转移,接收货物后拥有退货权。而接受货物则表明货物的所有权转移,接受货物后则丧失了退货权。

需要注意的是,实践中在判定究竟是接收还是接受货物的情形时,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进行判定。一般情况下,以下几种情形属于对货物的接受:①买方发出未否定货物的通知,如“货物尚好,望继续合作”类的措辞;②买方作出了与卖方所有权相抵触的行为,如使用、转售、抵押等;③在合理时间后买方未发出退货通知。[10]

国际贸易实践中,可以这样理解:"接受"是指买方认同货物符合双方签署买卖合同项下要求的意思表示或行为表示。通过电邮或者通信工具明确表示接受的,可以理解为一种"明示"。任由质量异议期经过未作表示,或者直接以货主的身份做出与其所有权相抵触的行为,可理解为一种“默示"。在买方做出上述"明示”或“默示”之后,买方不得再主张退货权。以下是一个典型的案例。(https://www.daowen.com)

日本甲公司向中国香港乙公司出售一批电视机,乙公司又把该批货物转手卖给泰国丙公司。电视机运到香港后,乙公司发现电视机质量有问题,但急于向丙公司交货,就把电视机转船运往泰国。丙公司发现电视机的质量不符后,将电视机退回给香港乙公司,乙公司又把电视机退给日本甲公司,遭到甲公司的拒绝,为此,甲乙双方发生争议。本案中,乙公司并未及时向甲公司主张权利,而是将货物转售丙公司,可推定为乙公司接受了货物。

(二)买方行使退货权

在实践中,虽然买方接收了货物,但是有时会出现因卖方违约或者其他情形而导致买方行使退货权。在不同的情形下,退货对买方而言将产生不同的结果,以下分三种形态来分析。

(1)合同签订后如果货物的价格下跌,买方自然要承受价格跌落的损失。但买方解除合同并退货后,得以当前较低的价格重新购买货物,因此就把价格跌落的损失转嫁给了卖方。

(2)合同签订后如果价格上涨,买方有机会赚取较高的市场利润。但是,买方退货后不得不以较高价格重新购买货物,买方可就高价损失向卖方索赔。如买方未重新购买货物,则有权就因价格上涨使货物升值的损失进行索赔。

(3)一般情况下,国际贸易公约、惯例及各国国内法都规定:买方承担运输风险造成的货物损失。但买方解除合同、退回货物后,运输风险将随货物一起退回给卖方承担。

综上所述,相较于买方的支付价款义务,在国际贸易实践中,收取货物义务的存在感似乎不是很强。但作为卖方应当清楚地意识到,收取货物义务是买方的一项主要义务,买方违反该项义务将可能构成根本违约,赋予卖方以解除合同的权利。因此,就法律意义来看,买方应当履行收取货物义务对应的是卖方的相关权利,卖方可以凭此督促买方严格履行协助义务、接收货物。尤其是在买方主张卖方违约之时,卖方还可以从"收取货物是买方的义务"的角度出发予以抗辩。

例如,自2020年开始的全球性新冠病毒疫情以来,新冠病毒被某些西方国家和政客恶意地称为"Chinese Virus",使得许多中国外贸企业的出口货物都面临着国外买方拒收的困境。就此问题国内卖方可以考虑从“收取货物是买方的义务”的角度出发来进行抗辩和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