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特利尔公约》的主要内容

四、《蒙特利尔公约》的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

1.地域管辖

就地域管辖而言,《蒙特利尔公约》及上述其他公约均适用于出发地和目的地分别位于两个成员国的领土内;或两者虽位于同一个成员国的领土内,但在另一国家领土内有一约定的经停地点的国际货物运输,而不论该经停国是否公约成员国。

2.事务管辖

就事务管辖而言,《蒙特利尔公约》强制适用于公约项下的国际货物和旅客运输。任何旨在免除缔约承运人或者实际承运人责任或者降低其责任限额的合同条款,均属无效;任何旨在规避公约的法律适用及管辖权条款,亦属无效。但公约不适用于邮件和邮包的运输。

下面的案例中,就涉及了《蒙特利尔公约》的事务管辖。

2010年11月22日,朗力公司就委托办理国际航空快件运输事宜,与天地国际分公司签订《国际航空快件运输协议》,协议同时包括《TNT运输及其他服务条款》等三个附录文件。2011年3月至8月间,朗力公司多次委托天地国际分公司以快递方式向在法国的收货人运送货物。8月30日,天地国际分公司提取了朗力公司托运的5件商品,9月13日运抵法国里昂的4件商品被法国收货方签收。9月23日,天地国际分公司以电子邮件通知收货人及朗力公司,失踪的1件商品已找到并将于当日到达法国里昂。收货人回复电子邮件,表示拒绝接收。此后,该件货物从法国通过海运方式运回中国并最终交付给朗力公司。朗力公司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合同解除,由天地国际分公司赔偿违约损失;天地国际分公司反诉朗力公司支付拖欠运费及利息。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天地国际分公司以航空方式实施了货物的跨国运输行为,其出具的运单项下对应有多件货物,上述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均可视为独立物,因此货物中的每一件之上,均可视为存在一个独立的运输合同关系。涉案1件货物滞后十余日方运抵法国,且法国收货方拒收。而在本案争议发生前,双方已发生持续的航空货物运输服务交易的实际履行期限最长均未超过10日。鉴于航空运输方式的快捷性以及先前交易形成的运输期限预期,天地国际分公司的运输迟延行为,构成根本违约。《TNT运输及其他服务条款》约定的承运人免责条款,因违反《蒙特利尔公约》的规定而无效,天地国际分公司应就其运输迟延造成的损失在《公约》法定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判决确认所涉的迟延货物的运输合同解除,天地国际分公司赔偿朗力公司损失,朗力公司向天地国际分公司支付运费及相应利息。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于2014年7月22日生效。

本案对明晰国际航空运输合同纠纷的裁判规则、规范国际航空物流权责关系具有示范意义:一是明确了以航空方式实施的跨国货物运输中,运输迟延导致收货人拒绝接受交付可构成承运人的根本违约,托运人可行使部分解除权,有权解除相关运输合同。二是明确了航空货物运输合同旨在免除公约规定的承运人责任或者降低责任限额的约定,违反《蒙特利尔公约》的规定无效,承运人应当在公约限额内向托运人承担赔偿责任。

(二)航空货运单

1.概念

航空货运单,简称空运单,是指国际航空货物运输合同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移交货物和所列运输条件的初步证据,但承运人注明已经核对货物的除外。其不同于提单,不是物权凭证,一般被注明不可转让。

2.应记载事项

航空货运单应当记载:①对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的标示;②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是在一个当事国的领土内,而在另一国的领土内有一个或者几个约定的经停地点的,至少对其中一个此种经停地点的标示;③对货物重量的标示。

3.航空货运单的说明

《蒙特利尔公约》第七条规定,航空货运单的说明包括以下几点。

(1)托运人应当填写航空货运单正本一式三份。

(2)第一份应当注明“交承运人”,由托运人签字。第二份应当注明"交收货人”,由托运人和承运人签字。第三份由承运人签字,承运人在接收货物后应当将其交给托运人。

(3)承运人和托运人的签字可以印就或者用戳记。

(4)承运人根据托运人的请求填写航空货运单的,在没有相反证明的情况下,应当视为代托运人填写。

(三)承运人的责任基础与责任期限

1.责任基础

《华沙公约》项下,承运人承担过错责任,并享有驾驶过失免责。但《蒙特利尔公约》废止了过错责任,要求承运人承担无过错责任。如《蒙特利尔公约》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对于因货物毁灭、遗失或者损坏而产生的损失,只要造成损失的事件是在航空运输期间发生的,承运人就应当承担责任。”但存在法定免责事由的除外。

2.责任期限

根据《蒙特利尔公约》的规定,承运人的责任期限,即航空运输期间,指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整个期间。这意味着不论在航空站内、在航空器上或在航空站外降停的任何地点,只要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承运人就要承担责任。(https://www.daowen.com)

例如,中国甲公司从意大利乙公司进口珠宝饰品,签订买卖合同约定由卖方负责安排航空运输。意大利乙公司委托航空货运代理人在意大利安排丙航运公司运输,后因飞行故障丙公司飞机在航空站外降落,导致货物受损。根据《蒙特利尔公约》的规定,丙公司飞机“在航空站外降落”,仍属于航空运输期间,丙公司要承担货损责任。

同时,《蒙特利尔公约》还规定,航空运输期间不包括机场外履行的任何陆路、海上或者内水运输过程。但是,此种运输是在履行航空运输合同时为了装载、交付或者转运而办理的,在没有相反证明的情况下,所发生的任何损失推定为在航空运输期间发生的事件造成的损失。承运人未经托运人同意,以其他运输方式代替当事人各方在合同中约定采用航空运输方式的全部或者部分运输的,此项以其他方式履行的运输视为在航空运输期间。

(四)托运人的权利与义务

1.托运人的基本权利

(1)在出发地机场或者目的地机场将货物提回。

(2)在途中经停时中止运输。

(3)要求在目的地或者途中将货物交给非原指定的收货人。

(4)要求将货物运回出发地机场。

此外,为了平衡当事人的利益,《蒙特利尔公约》规定,托运人的处置指示不可执行的,承运人应立即通知托运人。

2.托运人的基本义务

(1)准确申报货物,即应保证其本人或其代理人在空运单上所填写各项内容的准确性,并对因不准确内容而给承运人或其代理人造成的一切损失负责。

(2)提供约定货物,并提交与货物有关的必备资料和文件,以便在货物交付之前完成海关、警察或者任何其他公共当局的手续。

(3)支付规定的运输费用。

(4)承担承运人因执行其指示而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五)收货人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收货人的基本权利与义务是,在货物到达目的地后,收货人在支付了应付款项和履行空运单所规定的其他义务后,有权要求承运人向其交付空运单和货物。

承运人承认货物已经遗失,或者货物在应当到达之日起七日后仍未到达的,收货人有权向承运人行使运输合同所赋予的权利。

(六)索赔

1.索赔期限

收货人发现货损的,应在收货后14日内;发现交货迟延的,应在21日内,书面提出异议。否则,收货人就无权起诉承运人,但承运人有欺诈的除外。上述异议可向缔约承运人或实际承运人提出,二者具有同等效力。

2.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为2年,自航空器到达或者应当到达目的地之日起,或者自运输终止之日起计算。其计算方法依照法院地法。

3.管辖权法院

原告可以选择向缔约国境内的以下管辖权法院提起:①承运人住所地;②承运人主要营业地;③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的营业地;④目的地。

但针对实际承运人的诉讼,应当向实际承运人住所地或者其主要营业地的管辖权法院提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