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式联运单证规则》的主要内容

三、《多式联运单证规则》的主要内容

《多式联运单证规则》全称为《1991年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国际商会多式联运单证规则》,是1991年由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与国际商会在《联合运输单证统一规则》的基础上,参考《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共同制定的,是一项国际规则,供当事人自愿采纳适用。该规则与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的内容大同小异。主要内容有以下十二点。

(1)本规则经当事人选择后适用,一经适用就超越当事人订立的条款,除非这些条款增加多式联运经营人的义务。

(2)本规则对一些名词做了定义。

(3)多式联运单证是多式联运经营人接管货物的初步证据,多式联运经营人不得以相反的证据对抗善意的单据持有人。

(4)多式联运经营人责任期间自接管货物时起到交付货物时止。多式联运经营人为其受雇人、代理人和其他人的作为或不作为承担一切责任。

(5)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基础是完全责任制,并且对延迟交付应当承担责任。

(6)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限制为每件或每单位666.67特别提款权,或者毛重每千克2特别提款权。(https://www.daowen.com)

(7)如果货物的损坏或灭失是多式联运经营人的作为或不作为造成的,则不得享受责任限制。

(8)如果货物的损坏或者灭失是由托运人造成的,则多式联运经营人应先向单据的善意持有人负责,而后向托运人追偿。

(9)货物损坏明显,则收货人立即向多式联运经营人索赔,如不明显,则在6日内索赔。

(10)本规则诉讼时效为9个月。

(11)本规则对侵权或违约均有效。

(12)本规则适用于所有多式联运关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