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共同海损

一、共同海损

(一)共同海损的定义

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当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时,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由各受益方按比例分摊的法律制度。

(二)共同海损的要求

(1)船舶在航行中将受到危险或已遭遇海难,情况急迫,船长为维护船货安全而必须采取措施。

(2)海难与危险必须是真实的而不是推测的。

(3)共同海损行为一定是人为的、故意的。

(4)损失和开支必须是特殊的。例如,船舶顶强风开船,机器因超过负荷受损,不属于共同海损;而若船已搁浅,为脱浅而使机器超过负荷受损,则属于共同海损。

(5)所采取的共同海损行为必须合理。例如,为了让搁浅的船舶脱浅,只需要扔到海里20箱货物,但是船长直接下令扔50箱货物下海,这就属于不合理的海损。

(6)为了共同的而不是船方或某一货主货物单独的安全。

(7)属于共同海损后果直接造成的损失。例如,船只失火,引海水灭火,凡有烧痕等的货物再被海水浸坏不算共同海损,原来完好而被海水浸坏的货物的损失应计入共同海损。

(8)共同海损行为原则上应由船长指挥,但在意外情况下,如船长病重、被俘,由其他人甚至敌国船长指挥,符合上述7个条件的,也算共同海损。(https://www.daowen.com)

(三)共同海损的范围

1.共同海损牺牲

共同海损牺牲即在船货面临危险的情况下,采取共同海损措施使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自身所遭受的有形物质损害,主要包括船舶牺牲、货物牺牲和运费损失。

在实务中要注意的是:因采取共同海损措施致使承运人无法收取的运费牺牲,专指"到付运费",依航运习惯,预收运费不列入共同海损。承运人预收了运费,在承运过程中,即使采取共同海损措施致使货物灭失,也不必退还货方的“预付运费”,因此不存在预付运费的牺牲。

2.共同海损费用

共同海损费用即采取共同海损措施额外支出的金钱。主要包括第三方救助费用、避难港费、临时或者必要的修理费用、驶往和在避难港等地支付给船员的工资及其他开支、代替费用、垫付手续费和保险费、共同海损损失的利息等。

例如,“琴海108”号船载运广西国际合作经贸公司的货物,自马来西亚驶往中国北海港,途中船舶主机发生故障,无法自行修复,雇请越南某公司拖轮拖至金兰港湾,越南某公司收取了拖轮费、救助费8万美元。随后,船长代表船方海南华联轮船公司宣布共同海损。由于能力及条件所限,在金兰湾无法将主机修复,船公司请广州救捞局将船舶拖至中国北海,并支付了拖带费。在本案中,"琴海108"号船主机停止运转,随时面临危险,该危险是真实的、重大的、紧迫的。船长为解除危险,两次雇请拖轮拖带以尽量保全船舶和更多货物的行为是合理的,两次拖带产生的拖带费、救助费等均是特殊的、必需的费用,就属于共同海损的费用。

(四)共同海损的诉讼管辖

根据《中国海商法》和《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因此,在中国共同海损的诉讼管辖规定是强制性的,不允许当事人意思自治来改变,在实践中要特别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