谨慎对待格式合同(范本)
就当前国际货物买卖缔约的实践而言,大量的交易会使用格式合同,尤其是一些知名公司的格式合同(范本)得到了普遍的尊重和认可。使用格式合同(范本)大大节约了交易时间和缔约成本,且这些格式合同(范本)一般都经过专业律师的起草,并经过了贸易实践的检验,确有可取之处。但是在业务中,也不可完全受制于格式合同(范本),应因地制宜地设计合同条款,避免可能的风险。
以下通过几个案例来揭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因设计不周而产生的后果。
第一个是外贸实务中常见的涉嫌诈骗的案例。
1997年10月,中国香港某商行向内地一企业按FOB条件订购5000吨铸铁井盖,合同总金额为305万美元。货物由买方提供图样进行生产。该合同品质条款规定:铸件表面应光洁;铸件不得有裂纹、气孔、砂眼、缩孔、夹渣和其他铸造缺陷。
合同规定:①订约后10天内卖方须向买方预付约人民币25万元的“反保证金”,交第一批货物后5天内退还保证金。②货物装运前,卖方应通知买方前往产地抽样检验,并签署质量合格确认书;若质量不符合同要求,买方有权拒收货物。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买卖一方利用合同中的品质条款进行诈骗的案例。因为铸件表面"光洁"是一个十分含糊的概念,没有具体标准和程度,而"不得有裂纹、气孔等铸造缺陷”存在的隐患更大,极易使卖方陷入被动,对方的实际目标是25万反保证金。这类合同的特点是价格诱人、工艺简单、技术标准含糊,并设有陷阱,买方预收保证金后逃之夭夭,或者反咬一口,被欺诈对象多为合同管理不严、缺乏外贸经验、急功近利的中小企业。
第二个是在海关监管中常见的案例。
我国某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出口一批驴肉到日本。合同规定,该批货物共25吨,装1500箱,每箱净重16.6千克。如按规定装货,则总重量应为24.9吨,余下100千克可以不再补交。
当货物运抵日本港口后,日本海关人员在抽查该批货物时,发现每箱净重不是16.6千克而是20千克,即每箱多装了3.4千克。因此该批货物实际装了30吨。但在所有单据上都注明了24.9吨。议付货款时也按24.9吨计算,等于白送5.1吨驴肉给客户。此外,由于货物单据上的净重与实际重量不符,日本海关还认为中方有少报重量有帮助客户逃税的嫌疑,向中方提出意见。经中方解释才未予深究。但多装的5.1吨驴肉,不再退还,也不补付货款。
这个案件的教训是非常深刻的。世界各国的海关一般对货物进口都实行严格的监管,如进口商申报进口货物的数量与到货数量不符,进口商必然受到调查,如实际到货数量超过报关数量,就有走私舞弊之嫌。海关不仅可以扣留或没收货物,还可追究进口商的刑事责任。本案中,由于中方的失误,不仅给自己造成损失还给进口商带来麻烦。
第三个案例更是值得中国外贸企业引以为戒。
荷兰进口商从中国进口了一批茶叶在当地超级市场上销售,当事人在合同中对茶叶的包装、文字说明等均未有约定。于是中国出口商就依照中国国内市场上该产品的常见包装出口。依照国内包装,这批茶叶包装采用了黄色竹制罐装,罐的一面刻有中文“中国茶叶”四字,另一面刻有我国古装仕女图,看上去精致美观,颇具民族特色,但国外消费者少有问津。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形呢?问题主要出在文字说明方面。一般情况下,商品的销售包装上应有必要的文字说明,如商标、牌名、品名、产地、数量、规格、成分、用途和使用方法等,使用的文字必须简明扼要,并让顾客能看懂,必要时也可中外文并用。具体到本案,当地人除了对仕女图注意外,不知罐内装何物。即使消费者知道内装为茶叶,但是红茶还是绿茶,分量多少,质量如何,还是无从知晓。因此,上述包装不便于消费者了解商品,不了解何谈购买。由于茶叶在当地市场销售不佳,对中国出口商和产品的声誉造成了损害,也影响了茶叶日后的出口。可见,当事人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对于上述信息进行明确规定是多么的重要,这不仅是法律问题,也是经济问题。
当前,在中国的部分企业中,相关人员责任心缺失,在外贸业务中迷信上级部门制定的所谓格式合同(范本),这样一来合同日后容易被上级部门审批通过,二来出了问题责任较小。还有部分企业不经考察和风险评估,在外贸业务中盲目接受所谓国际知名公司或组织的格式合同(范本),殊不知这些范本中许多条款是极不公平的,也不符合中国的国情,如对产品附加了环境、劳工标准、市场经济成分等要求。因此,相关主体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缔结活动中,应谨慎对待格式合同(范本),扬长避短地发挥范本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