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单的证明效力

六、提单的证明效力

提单的证明效力取决于其所在的法律关系,在不同当事人之间具有不同的法律效力。

(1)在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是初步证据、相对证据。

(2)在承运人和收货人之间是最终证据、绝对证据。

以我国《海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为例,承运人或者代其签发提单的人签发的提单,是承运人已经按照提单所载状况收到货物或者货物已经装船的初步证据;承运人向善意受让提单的包括收货人在内的第三人提出的与提单所载状况不同的证据,不予承认。(https://www.daowen.com)

接下来通过一个具体的案例来展示提单的证明效力。

托运人将一批货物交承运人,承运人于3月5日装船完毕后签发了已装船清洁提单。在承运轮船启航前一天,船长发现货物有破包,且包内货物已发霉变质,随即暂停运输,要求托运人交还原来签发的提单,双方争议诉至法院,托运人主张交货时货物完好,有提单为证。承运人则通过检验机构证明货物在装船前已变质,原提单记载不属实,法院是否可采纳承运人的观点?

答案是可以采纳承运人的观点,因为提单在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是初步证据、相对证据。可以用相反的证据来推翻。

假如在本案中,承运人在起运前没有发现货物的真实状况,到目的港向持有提单的收货人交货时,发现货物有问题,承运人能否通过上述检验方式对抗收货人的索赔呢?答案是不可以,因为提单在承运人和收货人之间是最终证据、绝对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