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系系统的普遍性

(一)关系系统的普遍性

一切系统都是关系系统,系统的一定是关系的,系统与关系是螺旋相依的。系统是普遍存在的,关系系统也是普遍存在的。从宏观世界到微观世界,从物质世界到精神世界,充满着关系系统。从原子核到原子,从原子到分子,从分子到细胞,从细胞到机体,从机体到社会,从社会到自然以及地球、太阳系、银河系、总星系,处处都是关系系统。比如,原子就是电子和原子核构成的关系系统,电子存在于原子的能级中,并以概率分布的形式围绕着原子核运动,做永不停息的绕核运动;所有的原子表征为电子和原子核的关系性存在,不同的原子则表征为不同的电子和原子核的关系性存在。

宇宙万事万物连同宇宙本身,因关系而成为一个“关系共同体”,也因关系而成为一个“命运共同体”。以太阳系为例,太阳与水星、金星、地球、火星、木星、土星、天王星、海王星,是一个谁也不可或缺的有机体;各天体既自转,又围绕太阳公转;各天体之间的动态平衡,是各种离心力与向心力对立统一和相互作用的结果。开普勒行星运动定律揭示和诠释了这种关系及其结果,并潜含太阳或任何一颗行星的陨落或突变,皆有可能引发整个太阳系的“巨变”。

回到人类居住的地球,我们可见、可感的生态系统可谓最典型的关系系统,也可谓最易理解的“关系共同体”和“命运共同体”。在每一个生态系统中,各生态主体诸如生产者、消费者、分解者以及物质环境,一方面在物质循环和能量转换中“相互摄受”,另一方面又在这种“相互摄受”中释放各自的生态价值,并由此而构成相互关联的“生态价值共同体”。这意味着,各生态主体在生态系统中具有“价值两重性”——既作为“价值主体”而存在,又作为“价值对象”而存在。广义地看,“任何有机体都是世界网络中的一个结点,没有万物之间的联系,有机体便不能生存,同样每一个机体对于生态系统整体的稳定和繁荣也发挥着自己的作用,具有相应的生态价值”[9]。对于一个生态系统而言,各生态主体在生态伦理上是平等的,没有主仆之分,没有上下级之分;生产者、消费者、分解者以及物质环境,谁也离不开谁,谁也不能凌驾于谁之上。

范畴系统也是可理解的关系系统,尤其是那些对反或对位的范畴,既存在对立的一面,又存在统一的一面。现象与本质、可能与现实、形式与内容、结果与原因、偶然与必然、有限与无限、瞬间与永恒、伪似与真谛、存在与虚无、感性与理性、恒定与变化、演员与观众、教师学生……每个范畴都有自身的规定,对反或对位的双方在彼此联系和相互反映中,获得并呈现各自的本质规定性。比如,“感性的规定是执着于变化,理性则执着于不变;感性注意实质,理性注意形式、抽象的形态”[10]。又如,变化与恒定在关系中相互映照和刻画:唯有在变化中,才能洞察何为恒定;也唯有在恒定中,才能对照出何为变化。由此足可窥见,对反或对位的范畴是相互定义、相互规约、相互解释和螺旋相依的。借用黑格尔的话说,“每一方只有在它与另一方的联系中才能获得它自己的本质规定,此一方只有反映另一方,才能反映自己。另一方也是如此。所以,每一方都是它自己的对方的对方”[11]。对反或对位的范畴“是同时生成的,没有一种办法可以将这些对立分解成一对毫无瓜葛并永久隔阂的两端”[12],它们如同搅拌后的蛋黄与蛋清,“你中有我,我中有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