隋文帝在大兴城立“五众”、“二十五众”的谜团
关于隋文帝建立二十五众和五众的核心材料,来自道宣《续高僧传》一段关于昙崇的记载,也正是这条记载,引发了许多佛教史研究者的激烈争议:
释法应,姓王氏,东越会稽人。……弱冠出家,事沙门昙崇。学宗禅业,见于别传。时值周初定门初辟,奉法履行。……后逢周祸,避迹终南,饭衣松萝,潜形六载。专修念慧,用祛夙罪。……隋开入度,还事崇公。定业既深,偏蒙印可。徒众五百,并委维持。教授奖擢,允开众望。开皇十二年,有敕令搜简三学业长者,海内通化。崇于禅府,选得二十五人。其中行解高者,应为其长。敕城内别置五众,各使一人晓夜教习。应领徒三百,于实际寺相续传业。四事供养,并出有司。声闻惟远。下敕赐帛三百段。……以武德初年,……卒于清禅寺,春秋八十矣。[1]
从这段记载可知,法应是昙崇较为重要的弟子,如他的师傅昙崇一样,他对清禅寺院较为重视和认同。正如下文笔者所论,清禅寺正是昙崇僧团在新都城的基地。尽管法应曾在实际寺从事佛教教育,但是最后去世的地方,依然是清禅寺。昙崇以僧祇律见长,但是同时却又于禅修有精深的造诣。所以开皇十二年,隋文帝选拔禅、定、慧三学见长的高僧,到全国各地弘法时,是由昙崇负责选拔的,选拔的结果,排名第一的是法应。
许多学者依据这条材料的记载,认为二十五众与五众成立于开皇十二年(592),法应任二十五众之首。我们先清理二十五众。常盘大定、鎌田茂雄、山崎宏、蓝吉富等学者,虽然于细节的解读有些不同,但是基本都认为这条材料里的“二十五人”就是其他材料中的隋代“二十五众”,因此认为隋文帝建立二十五众应该是在开皇十二年(592)。[2]山崎宏认为这二十五人就是二十五众,性质上是二十五个高僧教化团。[3]不同的是,蓝吉富等人认为这二十五人是由昙崇从三学专长中选拔出来的。鎌田茂雄则认为“崇”是崇敬的意思,不是指昙崇,应该是隋文帝从三学专长的僧人中选拔二十五众主,而不是昙崇。鎌田茂雄的判断虽然不符合文意,却点出了这中间的逻辑问题:昙崇在开皇大兴城的佛教势力结构中,尚不足以有指派二十五众的权威。蓝吉富认为,二十五众是官方资助的弘法组织,而不是讲学组织,组织的成员,是由昙崇选拔的“三学业长”的沙门,该组织的目标是弘法于海内。[4]显然蓝吉富已经察觉到这中间存在逻辑问题,二十五众是建立在大兴城的佛教组织,而这条史料里所说的二十五人,实际上是承担“海内通化”(到各地授业传法)的任务,是要到地方上去弘法的。显然,这里的“二十五人”并不是隋文帝在大兴城所建立的二十五众,不但从文义上不通,而且更不符合此时大兴城的佛教僧团的局面。
我们看看关于二十五众的其他材料,也可发现与此条记载有冲突的地方。开皇十七年(597)翻经学士费长房所撰《历代三宝纪》有关开皇年间隋文帝建二十五众的记载,从逻辑上说,是当事人叙述,或许更为可靠。《历代三宝记》中有关二十五众的记载有如下寥寥几条——实际上其他文献也不能提供更多的信息:
大兴善寺沙门释僧粲撰,……今为二十五众第一摩诃衍匠。……大兴善寺沙门成都释僧琨,……今为二十五众教读经法主。[5]
对于“第一摩诃衍匠”的解读,山崎宏认为,既然有第一,那么可能存在第二、第三等级的二十五众。[6]不过所谓第一,很可能只不过是褒奖之词,并非一定等级的存在。《历代三宝纪》还记载,舍卫寺沙门释慧影,“亦为二十五众主”[7],可见二十五众应该存在多个众主,也就是说,每一众都有一个众主,其实就是一个僧团。正如笔者所论,这是隋唐长安城寺院体系初期成立的过渡形态。除了每个僧众有自己的组织之外,隋文帝可能还建立了一种松散的教育和管理体系,大兴善寺沙门释僧粲的“二十五众第一摩诃衍匠”和大兴善寺沙门成都释僧琨的“二十五众教读经法主”就是这类性质。值得指出的是,僧粲和僧琨都是大兴善寺沙门——我们知道在开皇年间,大兴善寺实际上是整个大兴城佛教世界的中枢所在,外地召集来的高僧大德,大多都先安置进入大兴善寺,然后才将他们的僧团分散到大兴城的各个地方去。道宣在《续高僧传》中描述了二十五众在大兴城的情形:
隋高荷负在躬,专弘佛教。开皇伊始,广树仁祠。有僧行处,皆为立寺。召诸学徒,普会京辇。其中高第,自为等级。故二十五众峙列帝城,随慕学方,任其披化。[8]
关于五众的记载,问题更大。关于五众成立的时间,除了常盘大定认为是开皇十七年(597)[9],山崎宏和蓝吉富认为是开皇十二年(592),依据的依然是上述《法应传》的记载。蓝吉富也认为,五众则是一种高等僧教育组织。国家寺院一般凝聚着创立者祖先纪念的情感。大兴善寺的主要建筑是大兴佛殿,其“制度与太庙同”[10]。蓝吉富认为五众犹如太学里的五经博士。这一观点基本为学界所认可,至今仍被反复引用,此处笔者不再赘述其影响之广。
不过,笔者认为,这些学者构建出来的所谓“五众”,很可能只是误读史料造成的结果。关于五众的记载,仅此一条。只不过学者们把其他史料中屡屡出现的“涅槃众主”、“大论众主”、“讲律众主”、“十地众主”、“大论众主”总结为这条史料里“五众”的对应物。然而,这里面有一个巨大的逻辑错误。法应率领的僧团是以禅修为主业,而史料中屡屡出现的众主中,根本没有一个定业众主或者讲禅众主。所有关于这些众主的记载,都发生在开皇十六年(596)、十七年(597),而没有出现在开皇十二年(592)。所以常盘大定也怀疑,五众是成立于开皇十七年(不知道为何忽略十六年)。但是如果承认是开皇十七年(597)立五众,就得全部推翻对《法应传》记载的推断。实际上,在大兴城中,同样是“涅槃众”或者其他类型的众,可能有好多个,而且众主不同,带领的僧众也不同。比如童真的“涅槃众主”和善胄的“涅槃众主”除了头衔相同,所管辖之僧众根本不同,一个是昙延系僧团,在延兴寺,属于北周——隋朝“本地”僧团;一个是慧远系,在净影坊,属于北齐系统的外来僧团。也就是说,所谓“五众”,笔者认为是不存在的,这些以学业划分的众,很可能只是给予僧团的一个标签而已。每一种众,都很可能不是只有一个,而是有好几个。
在很多语境里面,所谓的“众”,原是僧伽(samgha)的意译,所谓“五众”,其实就是对僧团的代称,僧团五众指比丘(bhiksu)、比丘尼(bhiksuni)、式叉摩那(iksāmana)、沙弥(rāmanera)和沙弥尼(rāmaneri),分别受持不同的戒本。比如上述法应的师傅昙崇,在其师僧开去世后,继承僧开的僧团,道宣在《续高僧传》中记载道:“于时五众二百余人依崇习静。”[11]这里的“五众”显然是指昙崇众,五众是泛指,而非五个众的意思。众主也就是僧团的领导人,比如道宣在《量处轻重仪》中写道:“其有畜非法之物,众主破之无捐财咎。”[12]此类记载很多,不须赘述。《法应传》里的所谓“五众”,显然都是修禅的,绝不能对应“涅槃众”、“大论众”等等。这两者之间是否存在对应关系,并没有证据可以支持。
实际上,对于众的理解,应该放在北朝到隋唐时期佛教僧团变迁、长安佛教寺院体系的成形、隋唐之际佛教权力结构等语境下思考。[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