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破常格以处之”的可能

(三)“大破常格以处之”的可能

嘉靖、万历时期,因为宗藩给国家财政带来的压力,朝臣讨论宗藩问题得到鼓励,相关议论较前积极、大胆,在有关宗藩司法的讨论中,也开始涉及宗藩与非宗藩成员之间分别议处最根本和核心的问题。

关于分别议处,最核心的问题在于,分别议处的根据是什么?洪武朝这一司法规制设定之初,对于这个问题的回答很直接,即宗藩是皇帝家人,因此分别议处是对具有皇家血统群体的优待,体现的是“亲亲”的原则。然而,到嘉靖和万历时期,在廷臣涉及这一问题时,虽然“亲亲”的理论仍然存在,同时也出现了不同的理解,这些不同的理解为宗藩司法中更进一步的改变准备了理论的基础。

首先,很多朝臣提出,并不是所有的宗藩都应该受到特殊的司法待遇。比如嘉靖间刑科右给事中张岳认为,对宗藩这一群体应该有所区分。他提议以奉国中尉为界,奉国中尉以下为“五世以外亲也”,虽然仍“纪名玉牒”,但是应该令其自食其力,“各成世业”。当这些宗藩中出现“败礼败度骄纵不法者,即以凡民之罪罪之”。[106]

万历初年任礼部尚书的徐学谟显然同意张岳的观点。他也认为应该以“五服”为界,对宗藩群体进行区分,不仅从经济上,也从司法上对其进行区别的对待。徐学谟指出:“夫今之宗藩,得以恣睢横行而有司莫敢问者,以其名为宗人耳。试定之以五服之制,是朝廷之上,业已疏之,而与齐民等矣。即有彊愎不逞,违犯法令者,有司以三尺绳之,彼将若之何?臣固以为可无虑也。”[107]认为五服之外的宗藩可以不再享有司法的特权。

五服以外的宗藩如此,对于已经废为庶人的宗藩,朝臣也认为应该与非宗藩成员一体司法。嘉靖四十三年(1564),兵科给事中刘世昌上书限制宗藩妾媵之事,建议按照宗藩亲疏级别、年龄、是否已经育有子女等情况在这一事情上进行限制。末了,刘世昌指出:“至于庶人之妾,律有明条,必年四十以上无子,方许照前申呈奏选。”[108]直接提议以《大明律》来对待废为庶人的宗藩。

以上的讨论反映出两个值得关注的理念。第一,宗藩成员之所以得到特殊的司法待遇固然与他们的血统有关,但是血统已经不能保证宗藩享受特殊司法待遇。宗藩中的远亲、因各种原因被剥夺了爵位的宗藩,他们尽管具有皇家的血统,但是朝臣明确提出他们在司法上应该与非宗藩成员受到同样的对待。第二,在朝臣张岳等看来,宗藩成员享受特殊的司法待遇,不仅仅是“亲亲原则”使然,同时与其不从事四业的生存状态有关。因此,一旦宗藩成员从事四业,在司法上就应该与四民平等。

关于宗藩司法与其职业的关系,这一时期的官员有更多的议论。当张岳和徐学谟等提议以宗藩的亲疏贵贱来决定他们是否应该从事四业时,徐光启则建议只对宗藩开放部分的职业。比如他认为士、农、工、商四业中,其余三业都可以对宗藩开放,但是宗藩仍应禁商,因为一旦从事商业,货运千万里,会出现很多问题。徐光启建议部分对宗藩开放职业,所以,有关宗藩司法,他的建议也相对保守:“可量绳以有司之法,而不至于讦罔。”[109]

与以上议论相关,明代名臣吕坤等认为,宗藩之所以受到不同的处置,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他们的生活受到朝廷的限制。吕坤在讨论宗藩请名请封一事时,充分表达了对宗藩的同情。他指出,“宗室本不出户庭之人”,所以根本没有足够的世俗经验,在请名、请封等事上,只好依赖游棍,而“游棍者,积年鬼域之雄也。财货诓收未必为人出力,骗吓不遂却能倚法为奸”。[110]对于这样没有世俗经验,受朝廷约束不能涉足社会的群体,司法上予以特殊的对待是情有可原的。

在这一时期众多有关宗藩司法的讨论中,隆庆三年(1569)礼部官员戚元佐的议论最为彻底。戚元佐也要求开启藩禁,但是针对的是全体宗藩成员。他认为全部宗藩都应该自食其力,从四业,入仕途,这样,既可以为国效力,也可以减轻国家财政上的压力。戚元佐指出,对于这样的建议,可能有人会以“宗室有罪,例不加刑”这一事实进行反对。因为如果宗藩进入仕途,或者从四业,如有违法过错,一律免罪,“则贪婪凶纵、凌弱暴寡,益多事矣”。戚元佐回复这样的议论说:“臣愚以为,宗室不加刑责,原非古道。即宗室有罪而有司刑罚不加,则大乱之道也。”[111]也就是说,在戚元佐看来,分别议处本来就存在问题,如果要开放藩禁,那么宗藩独立于国家司法体系之外这一做法就必须彻底取消。戚元佐称此为“大破常格以处之”。[112]

以上朝臣的议论具有重要的意义。如果宗藩与非宗藩成员司法分别的依据在血统,那么这一司法实践就失去了改变的可能性。但是,从这一时期官员的议论看来,他们认为具有皇家的血统与宗藩享受特殊司法待遇之间不存在必然性。他们认为宗藩在司法中得到特殊待遇的原因在于他们不从四业,“不出庭户”,那么,当这些条件改变,宗藩与非宗藩在司法上分别议处的现实就会自然地发生改变。换言之,这些议论撼动了宗藩与非宗藩之间司法分别最后的基础,为更彻底的宗藩司法变革准备好了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