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宗藩司法管理中的分别议处:从《鲁府招》谈起
吴艳红
吴艳红
吴艳红,1971年生,浙江杭州人。1988年进入北京大学历史系学习,1992获该校学士学位,1997年获该校博士学位。同年进入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工作,2001年成为副研究员。2001年至2008年,在美国普林斯顿大学、俄克拉荷马州立大学访问、学习,2008年获得俄克拉荷马州立大学社会学系博士学位。2008年至2010年在美国博懋大学、艾德里艾大学任教。2010年起成为浙江大学人文学院历史系教授。主要从事明史、中国古代法制史研究,出版专著《明代充军研究》等2部,在《历史研究》、《中国史研究》等刊物上发表论文30余篇。
宗藩是明代社会一个特殊的群体,因为具有皇家的血统,他们在社会生活各个方面享受种种特权。近年来,关于明代宗藩的研究有深入进展。[1]比较而言,明代宗藩在经济、政治和军事等方面所受到的特殊待遇及其在明代的变化,研究相对丰富,[2]但是在司法方面,宗藩如何得到特殊对待,朝廷和司法官吏如何看待这种特权,明代相关的政策和司法实践出现怎样的变化,这些问题却还没有得到很好地回答。
具体来说,在明代宗藩与司法这一领域,已有的研究对于宗室犯罪的原因、明代宗室犯罪的类别与特征等多有讨论,[3]从国家角度展开的有关宗藩犯罪的司法管辖、对犯罪宗藩的量刑原则、对于宗室犯罪采用的惩治方式等问题,也均有论及。[4]但是,有关明代朝廷宗藩司法管理的研究在以下两个方面依然薄弱。一方面,目前的研究在这一问题上还缺乏整体脉络的梳理,因此有明一代对于宗藩司法管理的情况仍然模糊不清;其二,从既有的研究看来,一般性的讨论较多,个案研究相对较少。在仅有的有关王府案例的研究中,关注的中心似乎多在政治,而不在司法。[5]因此,对于明代宗藩的司法管理,仍然需要更多细致的考察与分析。
本文考察明代朝廷对于宗藩的司法管理,重点关注宗藩与其余社会成员在司法中分别议处的问题,包括这一司法政策的发生、演变和落实。利用明代主要法律文本,包括《皇明祖训》、《大明律》、《问刑条例》、《宗藩条例》等,本文一方面从宏观层面梳理和探讨“分别议处”,分析这一司法政策所反映的明朝廷和司法官吏对于宗藩的司法态度,勾勒明朝廷在先期以家法和国法对宗藩和非宗藩成员分别进行司法管理,之后又试图改变这一司法格局的轨迹,分析其间朝廷和一般司法官吏在“亲亲”原则与国家统一司法原则之间的矛盾。这样宏观的考察与具体的个案研究相结合。本文从嘉靖年间鲁王府案件的审理记录《鲁府招》[6]谈起,引出相关的明朝宗藩司法管理的主要问题,具体展示司法实践中宗藩与非宗藩成员分别议处的做法。本文从这一个案出发,具体分析讨论明初以来朝廷有关宗藩司法管理的政策和措施及其在明代中后期的演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