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 言

一、前 言

当前有关信牌、差票制度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两方面:一是典章制度与公牍研究中涉及的牌票渊源问题。如清人薛允升《唐明律合编》认为:“凡自上行下以牌为信,故曰信牌,今白牌、纸牌皆是。愚按,唐律无文,盖本于元制,诸管民官以公事摄所部并用信牌,其差人扰众者禁之。”[2]又有清人汪师韩《信牌》一文,将清代“官文书所谓信牌”与宋代传信牌、女真部族信牌、明代军用符牌等符节联系起来考察。[3]《公牍通论》则称:“公文名称始于元明者”有“牌面”,“元制,凡使臣过驿,驿官及差官凭以给马之文书,谓之牌面”;又“公文名称始于清代者”有“牌”,“清制各部行道府以下,府行州、州行县之文书用牌”。[4]二是利用地方档案对清代差票制度的研究,包括《清代文书纲要》利用巴县档案对清代牌票公文格式的研究,[5]戴炎辉、滋贺秀三等人则利用淡新档案对清代差票的运用程序及诉讼中差票类型等问题开展研究。[6]对于宋代以来催勾事务中引入信牌制度,以及元代信牌向清代差票演化等问题,目前尚未见专题研究。

本文主要考察临民催勾事务中信牌、差票制度的运用。所谓“催勾”,“催”即“催科”、“催征”,指官府向民众强行征发赋税徭役,“勾”指“勾摄”、“追勾”,指官府命令或者追捕民众到官。宋代以前催勾事务中并不使用牌票,催勾事务由谁执行、如何防范催勾事务中的扰民行为,在宋代已成为严重问题。元代创置信牌制度,规定由当事人直接履行催勾事务,这就是所谓的“遣牌唤民”。元代信牌同样也适用于官府之间,并非专为临民事务而设置,而且信牌是与公文同时使用的牌印,并非公文本身。明代律法开始对临民事务中的牌票制度进行专门的规定,信牌制度也在临民事务的运用中发生演变。到清代,差票演化为地方长官饬差文书的一种。差票制度复杂的历史演化过程,以及遣牌唤民制度的失败,为理解帝制中国的君民关系、传统中国统治理念等问题提供了独特的视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