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代创置信牌制度
针对催勾事务中的扰民问题,叶适曾提出“听讼使两辞自诣,无追呼者”,[32]但这只是一种构想。元代出现了由当事人直接履行催勾事务的信牌制度。针对“遇有催督差役、勾追官吏等事”,办差者“不唯搔扰民间,转致迟悮官中事务”的现象,为加强对办差者的监督和管理,元廷特别设置信牌制度。置立信牌事载于《元典章》吏部卷七“公事置立信牌(二款)”条,又见于王恽《秋涧先生大全文集》卷八一《中堂事记》,两者文字略有出入。《元典章》载:
中统二年(1261)四月二十日,中书省:
奏准条画内一款节该:“置信牌事。缘为各路遇有催督差役、勾追官吏等事,多用委差官并随衙门勾当人及曳刺、祗候人等投下文字,不唯搔扰民间,转致迟悮官中事务。为此,拟定今后止用信牌催办一切公事。据置到信牌,编立字号,令长、次官圆押,于长官厅示封收掌。如总管府行下州、府科催差发并勾追官吏等事,所用信牌随即附簿,粘连文字上明标日时,定立信牌限次,回日勾销,并照勘稽迟限次,究治施行。若虽有文字无信牌,或有信牌无文字,并不准用。回日即仰本人赍擎前来,赴总管府当厅缴纳。当该司吏不得一面接受文案,如违究治。据州、府行下司、县,司、县行下所管地面,依上施行。”钦此。
【又】中统五年(1264)八月,钦奉圣旨内一款:“京、府、州、县,自来遇有科征差税、对证词讼,及取会一切公事,多令委差及曳刺、祗候人等勾摄,中间不无搔扰。今仰各置信牌,毋得似前差人搔扰作弊。”钦此。[33]
元代的信牌制度,是通过信牌直接向当事人发布指令,以此取代由官府派遣胥吏执行催勾事务的制度。中统二年(1261)制度中“拟定今后止用信牌催办一切公事”,即“信牌”取代了原来执行政令的“委差官并随衙门勾当人及曳刺、祗候人等”。中统五年(1264)条:“今仰各置信牌,毋得似前差人搔扰作弊”,也是指以“置信牌”取代“差人”。制度中又规定,“若虽有文字无信牌,或有信牌无文字,并不准用”,“文字”即发布行政命令的公文,信牌与“文字”连用,说明元代的信牌并非清代的“地方长官饬差文书”。
官府直接向当事人发布命令,固然可以不再通过胥吏执行临民事务,但当事人不可能在官府直接接受命令,行政公文也不能自行传递至当事人手上。行政公文仍需有专人传递,设置信牌的意义也正在于传递公文。《公牍通论》称“公文名称始于元明者”有“牌面”,“元制,凡使臣过驿,驿官及差官凭以给马之文书,谓之牌面”。这个论述当出之《元史》:“(太宗)四年五月,谕随路官员并站赤人等:‘使臣无牌面文字,始给马之驿官及元差官,皆罪之。有文字牌面,而不给驿马者,亦论罪’。”[34]王恽《中堂事记》中统二年(1261)四月二十一日记事又称:“都堂令恽检讨唐人置信牌锁长官□事”,[35]意味着元代创置信牌,参考了唐代的信牌制度。“唐人置信牌锁长官厅事”未知具体所指,或即《文献通考》所谓“银牌:唐制,差发驿遣使,则门下省给传符,以通天下之信”。[36]据此可以判断,元代“信牌”,当指作为驿传凭信之符牌。信牌与“文字”连用的意义,即以信牌为凭证,将作为行政公文的“文字”传递至当事人手上,此即元代信牌制度取代差人的含义。
元代信牌的符牌性质,本身即说明信牌制度的创置,渊源于符牌制度而非公文制度。除了文献中提到的“唐人置信牌锁长官厅事”,宋、金、元时期的符牌制度,也是元代作为政令传达的信牌制度创置的重要背景。符牌(节)是权力的凭信,在历史发展与具体的运用中呈现出不同的形式与功能。简而言之,符牌可以分为通行证、身份牌、令牌、交割凭证这四种。[37]宋、金二朝的符牌制度,《宋史》、《金史》都有专门记载。《宋史》卷一五四《舆服四》“符券”条记载宋代符牌七种,功能与性质各不相同。其中“头子”、“银牌”为通行证性质之驿牌;“铜兵符”、“朱漆木牌”为征调兵将之兵符、军用令牌;“传信牌”为军中传递情报的为交割凭证;“铜符”是通行证;“虎符”是兵符一类军用令牌;“门符”是通行证;“字牌”本身可以归为驿牌类通行证,但是这种字牌又是随着重要的军令、政令文字而发出的,作为“速递”的驿牌,具有增加权威性的性质。[38]《金史》卷五八《百官四》符制条记载符牌主要有四种,其中“信牌”是一种令牌,也是唯一与元代“信牌”完全同名的符牌;“金牌”、“银牌”、“木牌”是典型的身份牌;“递牌”与南宋“字牌”非常类似,而直接以“递牌”相称,“驿牌”性质更为突显,同时也具有某种令牌性质,“递牌,即国初之信牌”一语也突出了其令牌的性质;“虎符”则是兵符类军用令牌。[39]至于蒙元时期的符牌,陈永志《蒙元时期的牌符》一文结合考古数据,将蒙元符牌分为身份牌、令牌、驿牌三种。由于所据材料主要是蒙元时期的牌符实物,故未注意到“信牌”。陈文中指出,“令牌,皇帝颁发圣旨或传达皇帝口谕及其他政令的牌子……此类牌子有时与高层官员的身份牌通用”。[40]元代的信牌也是一种牌符,名称上与宋代军中传递情报时作为交割凭证的“传信牌”一字之差,与金朝作为身份牌的“信牌”同名,而在性质上却与宋代的“字牌”、金朝的“递牌”相似,具有令牌与交割凭证两种性质。“拟定今后止用信牌催办一切公事”显示了信牌的令牌性质,而金朝“信牌”也是“自非穆宗之命,擅制牌号者置重法。自是,号令始一”[41]的令牌。同时,元代信牌“回日即仰本人赍擎前来,赴总管府当厅缴纳”属于交割凭证的性质,与“传信牌”之“如已晓会施行讫,复书牌上遣回”[42]略似。总之,元代的“信牌”制度,是根据地方行政的需要,综合了宋、金时代各种符牌制度而创置的,最初是作为一种特殊性质的牌符制度出现的。
由于具有符牌的性质,元代信牌并非清代的纸牌、纸票,而是金木质地的符牌,由官府事先制作,编号画押后由长官保管,遇有催勾事务,与行下公文一起施用。《元典章》载:“成造信牌、彩画图本、淹藏菜蔬、印色心红并诸名项杂支,今后年销钱内遇有似此名项,少者就支,随即申覆,多者预为申禀明文动支,亦不得冒滥支用违错”[43],似乎各地制作信牌等所需经费可以专门立项开销。信牌从长官领出时需要登记在册(附簿),公文上则标明履行公事的截止日期,信牌则标明是第几次催限,如《元典章》吏部卷七公事门规定:“常事各加事速,限五日,第一、第二次皆备细缘由,随即应报官司,皆符牒到日为始。”[44]信牌在公事履行完毕后缴回官府,并在登记簿上勾销,这就体现了信牌作为交割凭证的性质。如果第一次发遣信牌与公文,公事未能履行,官府可能多次发出信牌与公文催限,根据催限的次数判断稽迟违误的程度,并施以相应惩罚。
《元典章》信牌条施用办法是以“如总管府行下州、府”为例。上下级官府之间传递信牌、公文,固然可由驿传系统完成。这也就是《元史》所谓的“诸管民官以公事摄所部,并用信牌,其差人扰众者,禁之”。[45]但临民事务中的信牌、公文,不太可能由驿传系统来传递。在实际运作中,这个任务一般由里役承担。元代《居家必用事类全集》称,官员“故必量事之缓急,如杀人劫盗,必须差人掩捕,余如婚田、斗殴、钱谷、交关之讼,止令告人自赍判状、信牌,责付乡都保正勾解,庶免民害”。[46]又如元人许有壬“不许胥隶足迹至村疃,唯给信牌,令执里役者呼之,民安而事集”。[47]元代的“里役”当即“主首”,魏初曾在奏议中提出“立主首,赍信牌,立限约,催督民户赴州县官局关买”。[48]《元典章》“木槌打死人系故杀”条载:“责得潘壬一名天祥招状:皇庆元年(1312)八月初十日早,有刘仁可将夯本县立限发牌,勾唤天祥,为钟奇叔告奁田事。自合依限出官……”,“因主首刘仁可赍公文勾唤,归对钟奇叔所告奁田公事……”[49]这里“夯”、“赍”等词均表明主首刘仁可是信牌与公文的送达人,“自合依限出官”也正说明当事人是履行公文的责任者。
信牌制度排除了执行催勾事务的胥吏,将公文直接交由当事人履行命令。一旦当事人拒绝执行,只有惩罚,缺乏相应的补救措施,这容易导致执行能力的低下。这个问题在元代似乎并不突出,可能是因为信牌制度在基层催勾事务中并没有普遍实行。元人传记资料中多有地方官员实行信牌制度的记载。如黄溍撰于文传神道碑称,“公历仕所至,必以均赋役为先。催科追逮,一用信牌。度其缓急,而严为程限,民亦不敢违。村落之间,不识有悍吏之呌嚣隳突也”;[50]胡炳文称范朝列“均赋役,而富室不得容其奸,严信牌,而走卒不得肆其毒”。[51]这些记载都将实施信牌制度作为地方官员的一种善行德政,似乎也说明信牌制度在当时的基层官府中并不普及。另外信牌制度的创置时间为中统二年(1261)、五年(1264),此时离忽必烈灭宋尚有时日。黄溍所撰李拱辰墓志称:“有所追呼,必循旧法,遣牌为信,民以不扰。”[52]“必循旧法”一语也说明信牌制度在当时并不流行。黄溍又撰王都墓志,称王都在海北海南道肃政廉访使任上时,针对“当时遣吏卒下场,视令丞如奴隶”的现象,乃“以信牌代差人,而人亦无敢违者”。这其实是在特定的情况下采用的特别措施,并不意味着王都履任所至,必用信牌。之前王都在饶州路总管任上,由于“郡所统州县地大且远,民以所差吏卒为苦。公为立印簿,令社长书其乞取之物,与凡所为之事,月一上之,由是乡落间无复叫嚣隳突之患”。[53]这个办法只是对差吏的索取进行了限制,并没有采用信牌制度。这些都说明当时的信牌制度是地方官员在特定条件下自由裁定是否施行的,派遣胥吏执行催勾事务的情况仍然普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