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的差票制度

六、清代的差票制度

《大清律例》“信牌”条正文与《大明律》同,却加注“拘提人犯,催督公事”及“指差人”等语,说明《大清律例》的修订者已经认识到《大明律》该条规定的含糊之处,并根据实际的运作状态对该条内容做出新的解释。除了增删注文之外,《大清律例》的“信牌”还有一处修改,即将该条从《吏律》之《公式》门移至《职制》门。“信牌”条列于《公式》门“封掌印信”、“漏使印信”、“漏用钞印”、“擅用调兵印信”等条之后,明显承袭《元典章》,也突显了“信牌”的牌印性质。清律承袭了明律中“信牌”条的正文,却将其归之于《职制》门,成为对官吏行为的规范制度。至此,“信牌”从原来的直接送达给当事人的“符牌”,变异成为向吏役授命的“公文”。

《清代文书纲要》认为,“牌”与“票”都是下行公文;“票”是一种简易的“牌”;“牌”或“票”的性质,既可以是指示、命令,也可以是通行或执行公务的凭证,或者通知、传单;“牌”或“票”都有回缴制度,但作为某些性质的“牌”或“票”并不实行回缴制度。[83]这种解释认为牌、票基本没有区别,但通过对《清代巴县档案汇编(乾隆卷)》[84]收录的若干“牌”或“票”的发文者与受文者、公文性质的梳理,可以发现清代“牌”或“票”的关系并非这样简单。

乾隆年间巴县牌文整理表

乾隆年间巴县差票整理表

从表中可以发现,巴县档案所收信牌、差票主要是指令性质的,其中牌的行文,或者是地方官府对下级官府的,或者是基层官府对本衙吏役或所管民众的;而差票的行文,则一律是基层官府对差役的。前述元代信牌适用于地方官府对下级官府,以及基层官府对民众,但不适用于官府对本衙门吏役。与此对照,清代的信牌制度在保留元制的同时,也将信牌的使用扩展到派遣本衙吏役,同时又从信牌中分化出一种专门用于基层官府发遣差役的下行公文,即“差票”或“信票”。

《大清律例》信牌条的规定除承袭《大明律》律文外,又于康熙、乾隆年间增加条例两则,律文与条例一起,也反映了清代信牌、差票制度的实质:

信牌

(一)凡府州县置立信牌,(拘提人犯,催督公事),量地远近,定立限程,随事销缴。违者,(指差人违牌限。)一日,笞一十;每一日加一等,罪止笞四十。

(二)若府州县官遇有催办事务,不行依律发遣信牌,辄(亲)下所属(坐)守(催)并者,杖一百;(所属,指州县乡村言。)其点视桥梁、坝岸、驿传、递铺,踏勘灾伤、检尸、捕贼、抄札之类,不在此限。

……

条例

一、道府以上官员,凡关系叛逆、军需、驿递公文等紧要重大事情,照例差人外,其余细事,止许行牌催提。如违例差遣人役者,督抚指名题参,徇情不参者,事发一并议处。其督抚于平常细事,差役害民者,亦交部议处。

一、州县大小案件,凡有差票,务须随时缴销。如遇封印而案未完结,于封印时,将票暂行缴销,俟开印差拘,另行给票。违者,将州县官分别议处。[85]

这些规定其实是针对三种情况的:

(1)律文第一款,“凡府州县置立信牌……违者(指差人违牌限)”。这里的“信牌”的功能是“差人”,这是指以牌派遣差役的情况,是对元代信牌制度的一种背离。

(2)第一则条例“道府以上官员,凡关系叛逆军需驿递公文等紧要重大事情,照例差人外,其余细事,止许行牌催提”。这是针对地方官府上下级之间的信牌,将“信牌”与“差人”对举,“信牌”与“差人”基本是平行选择的,不存在以信牌差遣吏役的问题,比较符合元代信牌制度的本意。但这只适用于官府之间的情况。

(3)第二则条例“州县大小案件,凡有差票,务须随时缴销”,则完全是针对基层官府差遣吏役的“差票”而言的。这类“差票”的条例归之于“信牌”律文下,说明“差票”是一种特殊的“信牌”,是由“信牌”发展、分化而来的,是基层官府“差人”信牌的专门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