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内容分析
本件文书是一案卷,其主要内容是:公元945年(后晋开运二年)12月某日,寡妇阿龙直接呈状沙州刺史曹元忠,请求索佛奴返还已占用十余年的口分地产22亩,以济接生路。原来在11年前的后唐清泰元年(甲午年,公元934年)的3月19日,阿龙的儿子索义成因犯罪被流放瓜州。他们原有祖传的口分地32亩,在义成去瓜州前,将其中的10亩出卖给了索流住,另外的22亩交与义成的伯父索怀义佃种,并订有契约。约定佃种人索怀义获取土地上的所有收获物,但要承担耕种该地应缴纳的赋税和有关的徭役。如果义成回到沙州,就收回由伯父索怀义佃种的土地。而索怀义在佃种此22亩土地一年后,由于“着防马群”即成了牧马人而离开家乡,再未耕种土地,使此22亩土地抛荒。
恰在此时,又有索氏族人索进君回到沙州。索进君幼小落入贼手,一直没有任何音讯,索氏家族连其死活都不知道,更没有指望他能回来,所以在分割家产时就没有考虑到索进君,也就没有给他预留土地屋舍。当索进君从南山部落偷马两匹回到沙州后,归义军政府收马一匹,并给付了一定的奖励。索进君以定居为由申请口分地,官府遂将原属索义成的这22亩荒地分与索进君。从“割与南山为主”、“进君作户主名”、进君“便射阿龙地水将去”、“此地被索进君射将”可知,索进君便成了此22亩土地法律上的主人。
当官府在分配这22亩荒地时,阿龙虽想到官府论说争夺产权,但顾虑到她系罪犯家属,恐受斥责而未呈状。种地人索怀义外出牧放官马而不知情,回来后也因为并非是自己的口分地,即不是土地的主人,也就没有到官府论说这些土地的归属。
索进君由于久居南山部族而不谙农耕,在敦煌居住一段时间后即嫌艰苦而复归南山,他的22亩土地就被其族侄索佛奴承受(继承),即索佛奴又成了此22亩土地实际上的主人(并非法律意义上的主人)。
现在,义成已死于瓜州,而年迈的阿龙与年幼的孙子索幸通祖孙二人相依为命,饥寒流乞,无法生活。于是寡妇阿龙呈上诉状,要求索佛奴归还其22亩土地。同月十七日,曹元忠就批交左马步都押衙王文通查核此案。
王文通首先找出了当年(甲午年,公元934年)索义成流放前夕寡妇阿龙和索怀义关于此22亩土地的佃种契约,并询问了此段土地法律上的主人索进君的侄子索佛奴(目前实际上的主人)、陈状人寡妇阿龙、佃地人索怀义。经过调查取证,将阿龙的申诉,阿龙与索怀义当年的佃种契约,询问索佛奴、阿龙和索怀义的笔录5份文件一同报至归义军节度使曹元忠。当年12月22日,沙州刺史曹元忠亲自作了既维护官府先前决定,又关切弱者权益的批示:分配给进君土地不能反悔,但进君已回到南山,土地的使用与收益仍由阿龙祖孙支配。这样一个普通的民间地产纠纷,经过提起诉讼、立案受理、调查取证、判决结案等四个基本的审判过程,而且得到了节度使的高度重视,可见当时的经济生活和敦煌社会安定的密切关系。
本卷第一件文书是阿龙要求收回土地的牒状,这是没有疑义的。第二件佃种契约的一方是义成的伯父索怀义,而另一方是义成还是阿龙则有歧义,从《山契》(《甲午年(934)二月十九日索义成付与兄怀义佃种凭》)和《沙契》定名(《甲午年(934)索义成付与兄怀义佃种凭》)可知,他们认为另一方是索义成。
本件的人物关系比较简单:阿龙是义成的母亲,怀义是义成的伯父、阿龙的婆家兄长(即义成父亲的哥哥)。从第2行的“付与兄索怀义佃种”、第3行的“并总兄怀义应料”、第4行的“任自兄收”、第5行的“不忓自兄之事”、第7行的“种地人兄索怀义”可知,怀义并不是以义成的伯父,而是以阿龙兄长的身份来签订此佃种契的,因此,本件可定名为《甲午年(934)寡妇阿龙付与兄怀义佃种凭》。
第三件是王文通的询问笔录,为什么第一个询问的是索佛奴呢?并且索佛奴不是作为主体,而是作为索进君侄子的身份出现的。因为从法律上来说,此段土地的所有者是索进君,官府仍然认为这是索进君的土地,作为索进君侄子的索佛奴仅仅是代为耕种或实际上的占有,并没有经过法律程序或政府的认可,所以王文通所询问的是“取地姪索佛奴”(第2行),这里的“取地”,指从法律上获得土地,也是索佛奴画押中的“取地人”索进君。第13行的“取地人姪索佛奴”都是指取地人(索进君)的侄子索佛奴。本件文书的主体是法律上的土地所有者索进君,第4行的“问得姪索佛奴称”,也是以索进君作为主体的。第29行王文通的牒文也清楚地说明,他所了解询问的三个人:上状人寡妇阿龙、土地拥有者的侄子索佛奴、土地的租佃者索怀义。
在询问陈状人寡妇阿龙时,第20行的“承地叔”是指佃地人索怀义,这里的“承地”是按契约佃种土地,“叔”是指索义成的“叔叔”。同行的“地水主叔”又不一样,“地水主”是指现在土地的实际拥有者索佛奴,“叔”是指索佛奴的叔叔索进君。
文书最后是归义军节度使曹元忠的批示:“其义成地分赐进君,更不回戈(过)。”即原属义成的土地分配给了索进君,这是不再改变的。但由于进君早就离开了沙州,土地的主人不在了,由其侄子索佛奴耕种。而寡妇阿龙及孙子索幸通属于老小,没有生活来源,因此,“其地便任阿龙及义成男女为主者”,即由阿龙和其孙子耕种使用。这里的“义成男女”就是指义成的儿子、阿龙的孙子“索幸通”。
本卷文书在归义军经济史研究上有着重要价值,涉及土地请射、租佃、买卖及耕种土地所应该承担的赋役等。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本案的调查取证方式,与现代审理民事案件的方式有相似之处,即主要通过询问当事人调查取证。此案中不仅有书证(租佃契约),而且有当事人(托付人、受托付人)的陈述。每位当事人陈述完毕后都要签字画押,构成了完整的证据体系。这件契约文书反映的各种法律制度,包括土地制度、证据制度、契约效力等,为我们进一步全面认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深刻体察其特征提供了佐证。
原载《敦煌研究》2016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