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嘉定县的信牌改革
制度规定与实际运作的相互脱节,最终演化的结果,只能是制度适应现实。从元代到清代,信牌已经从原来金木质地的牌符演变为纸牌,原来取代差人的信牌制度也变为以信牌差人的制度。在这个过程中,必然有一个过渡的时期,以及对信牌制度的重新定义。这个过渡应该是长期和复杂的,目前尚没有发现足够的材料去复原整个过程。但是,《万历嘉定县志》收录《知县李资坤申议六事》,其中记录了信牌向差票演化的一个实例。与元代创置取代差人的信牌制度一样,明代重新设计以信牌差人的制度,也是以防止骚扰的理由提出的。而信牌与差人关系的循环往复,也说明催勾事务中骚扰民间的弊端并不能通过文书制度的变革而革除。
如前所述,元代信牌制度的弊端在于补救措施的缺失,在临民事务中推行遣牌唤民制度,很容易演变为由乡役执牌强制执行催勾事务,这就是所谓的“换名之皂快,需求凌虐与皂快同”。[76]嘉靖年间,嘉定县知事李资坤针对这种“换名之皂快”,设计了一套新的信牌制度。《知县李资坤申议六事》称:
其六顺联络以便勿稽:切照本县钱粮重大、公务浩繁,催征勾摄之势,纷不可举。其积习之弊有二,曰总里,曰民壮。每总里一人随带家人,少则三四人、多则五六人跟随,每日与各该班散里长在县听差,遇有一应催勾牌票,出名承受,视事之大小缓急,小者缓者转发各该散里长,大者急者自差家人协同催勾,似亦少便。但因而指倚求需盘用,往往视人户之强弱,地方之远近,为之轻重,此总里之害也。因此又添差民壮,以民壮法不当差,改名曰甲首。每甲首一名,招集逋逃光棍,少则三四人,多则五六人,群养在家,谓之次身。若遇催勾,有领到牌票,探其事之大小,随差前项光棍,事大者五六人,事小者亦不下二三人,持带铁链,虚张声势,直到各该催勾人户,行凶锁打,除须索酒食,诛求赍发,不能悉举,此民壮之害也。之二者虽均之为害,而民壮为甚。
议将九班查叙都图联络、地里顺便,有不联络不顺便者更易之,必如官道铺舍,一铺到一铺,络绎不绝之状,各为一班。每班以在城第一等九图,各照序一图冠之首,以为之纲领,使内外联属,以便接递。照九班为总字一等九号大信牌九面,毎面准皂隶一名以代总理。照均徭皂隶二十五名之数,为甲字一等二十五号小信牌二十五面,毎面准皂隶一名以代甲首。照事务缓急、地理远近,为清、慎、勤信票三号,以备取用。照总字、甲字二牌各为号簿,总字九班各一扇,甲字九班共一扇,以备查考。照九班联络都图次序,为递送承受总号簿。每图里长各给一扇,以备考较。遇有一应催勾,用总字号大信牌并清、慎字二号信票。其牌一面叙“该班联络以便催勾、以免搔扰事。今遣总字几号牌皂,随带后开某字号信票若干张,仰联络图分顺序递尽,依限回缴,违者查究。计开一张某字号仰里长某人。一张某字号仰里长某人。右差皂隶某人,年月日时发,限某日时缴”。其票书“嘉定县为某事”,令填“某字几号信票,仰拘某人,依限赴县审理,违者如号限惩治。计拘某人某人”。右票以清、慎、勤三字号为缓急,仰照号依限销缴。如此,庶事不烦民不扰,而催勾公务亦于是乎举矣。[77]
第一段描述了李资坤改革以前嘉定县催勾事务中信牌制度的运作机制。元代一般由里役送达临民的信牌,这也是明代基层施行信牌制度最现实的办法。《万历嘉定县志》所描述的,就是随着县吏的退出,信牌体制在基层运作过程中形成了一个更加庞大、复杂的传递信票的里役队伍,骚扰民众有过之而无不及。嘉定县执行催勾事务的有两种人。一种是总里。“总里”是明代一些地方乡役的一种,如黄州府麻城县“都有长、有副,里有总里、小里”,[78]胡宗宪《筹海图编》称,“乡官、举人、监生、生员,人各有识,下至耆老、总里人等,不拘贵贱……”[79]嘉定县的“总里”应该是该县里长的头目,因此“与各该班散里长在县听差”,接受、传达“一应催勾牌票”,然后由总里分配这些“牌票”,“小者缓者转发各该散里长,大者急者自差家人协同催勾”。总里之所以需要“随带家人,少则三四人、多则五六人,跟随每日”,催勾牌票之“大者急者”之所以需要“自差家人协同催勾”,说明负责将牌票回缴到官府的,正是这些总里、里长。信牌制度由当事人自行履行的初衷,已经演化为由总里这样的乡役承包执行的现实。
另一种是民壮。在前述宋代的催勾机制中,巡检、县尉及其所属弓手、土兵下乡催勾,在制度上这属于行政事务侵占军事职责的非法行为。嘉定县的民壮之害,性质与此类似。民壮是明代的一种民兵制度,明初由官府选派,以补卫所军丁之不足。正统二年(1437)改为招募,弘治二年(1489)又改为按里派充,嘉靖以后改为民户纳银,由官招募。最初主要用于防守的民壮,后来成为专供官府差遣,担任迎送、拘捕和传递文书等的杂役。《万历嘉定县志》卷六《田赋考中》“徭役”部分收录《知县王福征详定役米碑略》一文,其中记载了该县需要供养的各类“徭役”,就包括“本县巡捕民壮二十四名,本县巡盐民壮十一名,本县差操民壮九十七名”。[80]李资坤申议中又有所谓“因此又添差民壮,以民壮法不当差,改名曰甲首”,即指差遣民壮执行催勾事务,本属非法,于是官府以甲首的名义差遣民壮。这个记载说明,信牌制度下只有乡役执行催勾事务才是相对合法的办法,然而官府仍然需要差遣基层军事力量以保证催勾任务的完成。
嘉定知县李资坤的改革方案是一套更为复杂的信牌制度,重新由县吏(皂隶)来取代总里、民壮、甲首等乡役或民兵。原来排斥县吏下乡催勾的信牌制度,变异成为差遣县吏执行催勾的牌票制度。目前尚不能判断《知县李资坤申议六事》中的信牌制度是否成为之后国家信牌制度演变的直接源头,但这个改革方案体现了信牌制度由元制变为清制的关键环节和过渡状态。[81]
《元典章》的信牌制度,“信牌”须与“文字”合用才能生效,信牌最初是作为牌印出现的,其材质应该是金属、竹木,而非纸本。而李资坤所描述的牌、票,应该都是纸质的。据《大明会典》载:“凡火票旧例用牌。万历三年(1575)议准兵部照依牌或刊票印发各沿边沿海总督镇巡衙门收用,专备飞报声息、爪探贼情,或三十张或二十张,用完缴报,再发。其各衙门纸牌纸票,概不许行。有滥用者,以故违明旨论。”[82]这条记载说明,万历(1573年起)以前,各衙门早已在使用各种“纸牌、纸票”,万历三年只是由兵部统一印制了火票格式。李资坤任嘉定知县的年代是嘉靖十三年至十六年(1534—1537),他新设计的牌票制度,无论牌、票都可以书写大量指令性的文字,理应是“纸牌、纸票”。
李资坤牌票制度中公文的内容,大信牌上有两个指令,一是指令皂隶传递信票等指令,一个是指令里长执行催勾事务,信票才是发给里长的催勾事务的直接指令。清代的信票的格式与内容中,仍然保留着对县吏与乡役双重指令的痕迹。比对李资坤牌票与清代差票的公文格式如下:
②包伟民、吴铮强、杜正贞主编:《龙泉司法档案选编》第1辑《晚清时期》,北京:中华书局,2012年,第491页。
李资坤新设计的信牌制度,设计了大信牌、小信牌两个层级的信牌,以及与信牌配套使用的信票。官府遇有催勾事务,将若干件事务打包成为一个大信牌交给一位皂隶,每件事务都附有一张信票说明任务。这位接受大信牌的皂隶再将各件事务分发给接受小信牌的皂隶。表面上看,这里皂隶的任务,“仰联络图分顺序递尽,依限回缴,远者查究”,因此他们只是催勾任务的传达人,信牌只是他们传达信票的凭据。从牌、票上的文字看,大信牌上书“计开一张某字号,仰里长某人”,信票上书“某字几号信票,仰拘某人,依限赴县审理,违者如号限惩治”,真正发出催勾指令的是信票,其接受者是里长,或者说里长是催勾任务最终的执行者和责任者。但这只是表面现象,由于里长并不向官府直接负责,最终向县衙回缴信牌的是皂隶而非里长,因此实际运作中的执行者和责任者仍然是皂隶。清代的差票制度将牌、票合一,文中“仰原役某某等,速往协保”一语,从字面看催勾任务的执行者仍是乡役(地保),县吏只是地保的协助者,但信票的回缴是由县吏负责的,违限的惩罚也是针对差役,实质上保留了李资坤方案中县吏与乡役之间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