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三)

1.都押衙王文通

2.右奉判付文通,勘寻陈□□□□□(状寡妇阿龙及)〔一三〕取地姪〔一四〕索佛奴,

3.据状词理,细与寻问申上者。

4.问得姪索佛奴称:先有亲叔索进君,幼小落贼,已经年

5.载,并不承忘(望)。地水屋舍,并总支分已讫。其叔进君,贼

6.中偷马两疋,忽遇至府,官中纳马壹疋。当时

7.恩赐马贾,得麦粟壹拾硕,立机緤伍疋,官布伍疋。

8.又请得索义成口分地(贰拾贰亩,进)〔一五〕君作户主名,佃

9.种得一两秋来。其叔久(居部族)〔一六〕,不乐苦地,却向南

10.山为活,其地佛奴承受14,今经一十余年,更无别人论

11.说。其义成瓜州致死,今男幸通及阿婆论此地者,

12.不知何理。伏请处分。

13.取地人姪〔一七〕索佛奴[左手中旨(指)节]

14.问得陈状阿龙称:有(男义成干犯)〔一八〕公条,遣着瓜

15.州,只残阿龙。有口分地叁拾贰亩,其义成去时,出

16.买(卖)地拾亩与索流住,余贰拾贰亩与伯父索怀

17.义佃种,济养老命。其他(地),佛奴叔贼中投来,本分居

18.父业,总被兄弟支分已讫,便射阿龙地水将去。

19.其时欲拟谘申,缘义成犯格,意中怕怖,因兹不

20.敢词说。况且承地叔在(不合论)诤〔一九〕。今地水主叔15

21.投南山内〔二〇〕去,阿龙口分别人受用。阿龙及孙幸通无路存

22.济,始过陈状者,有实。

23.陈状寡妇阿龙 [右手中旨(指)节]

24.问得佃种伯父索怀义称:先姪义成犯罪遣瓜州,地

25.水立契仰怀义作主佃种,经得一秋〔二一〕,怀义着防马群不

26.在。比至到来,此地被索进君射将。怀义元不是口分

27.地水,不敢论说者,有实。

28.立契佃种人索怀义[左手中旨(指)节]16

29.右谨奉付文通,勘寻陈状寡妇阿龙及姪索佛奴、怀义

30.词理,一一分析如前。谨录状上。

31.牒件状如前,谨牒。

32.开运二年十二月 日左马步都押衙王文通牒

33.其义成地分赐进

34.君,更不回戈(过)17。其地

35.便任阿龙及义

36.成男女为主者。

37.廿二日 曹元忠(签字)

【校记】

〔一〕“义成瓜州”四字,只存右边残笔,但能看出是此四字,《籍帐》、《释录》、《李录》已补。

〔二〕“恰”,原为“更”,从图版看,已将“更”改为“恰”。《李录一》录为“更恰”,《李录二》录为“恰更”。“恰”后一字只存右上部一点点残笔,《籍帐》补为“得”,《释录》、《李录》补为“遇”。“居”字的左上部已经残,但从字形看应该是“居”。《籍帐》、《释录》补为“房”,《李录一》录为“居”,《李录二》录为“房”。在“恰”和“居”之间约有六七字的残破,《李录一》补为“遇索进君回沙州就”八字,《李录二》为六个空格。

〔三〕“兼佛奴房”四字只存左边残笔,《籍帐》、《释录》补为“弟佛奴房”;《李录一》直接录为“弟佛奴房”,《李录二》则为“佛奴房别”。从残笔看,“佛奴房”三字比较明显,而“兼”字不明显,但与同卷的“弟”却有差别。从其前后文义及残笔字形看,似为“兼”。

〔四〕“良求”,《释录》校为“恳求”;《李录一》录为“艮”,校为“恳”;《李录二》录为“良”,指出:“良,实也”,并以《汉书·吴王濞传》“征求滋多,诛罚良重”中颜师古注曰“良,实也,信也”为据做了说明。

〔五〕“处分”,原卷只残存“處”的右上部,从字形和文义可看出为“处”,后面的“分”是根据文义补的。《籍帐》、《释录》、《李录》已补。

〔六〕“小大”,《释录》录为“大小”,非原文。

〔七〕“任自兄收”之“任”为本行最后一字,已残,《籍帐》、《释录》补为“任”。“自兄”,《李录二》校为“兄自”。

〔八〕“自”,是本行第一字,已缺,《籍帐》、《山契》录为“□”,《释录》、《沙契》补为“自”,兹从之。《李录一》为“自”,《李录二》为“□”。

〔九〕《释录》在“面”后补一“对”字,成“面对平章”;《李录》在“面”字前面补一“对”字,成“对面平间”。不必。

〔一〇〕《释录》在此多录一“者”字。

〔一一〕“故”为本行第一字,原卷已残,《籍帐》、《释录》补为“故”,《山契》、《沙契》径录作“故”。

〔一二〕“张盈润”,《籍帐》、《山契》、《沙契》录为“张□”,《释录》为“张盈□”,李录为“张盈润”。从字形看,应为“盈润”,兹从李录。

〔一三〕“及”字上部残,《籍帐》、《释录》、《李录》已补。“状寡妇阿龙”,《籍帐》、《释录》、《李录》已补,兹从补。

〔一四〕“姪”,《释录》、《李录》录为“侄”,非原形。下同。

〔一五〕“贰拾贰亩,进”五字有程度不同的残损,《籍帐》、《释录》、《李录》已补,兹从补。

〔一六〕“居部族”三字已残,《籍帐》、《释录》、《李录一》补为“居部族”,《李录二》录为“居戎狄”

〔一七〕“姪”,《释录》未录。

〔一八〕“男义成干犯”,“男”字下部已残,“犯”字只有下部一点残笔,《籍帐》、《释录》、《李录》已补,兹从之。在“男”和“犯”之间有三字的残缺,《籍帐》、《释录》、《李录》补为“索义成”。根据上下文义,可补为“义成干”。

〔一九〕“不合论”三字,右边已残,从字形、文义看应该是此三字,《籍帐》、《释录》已补,《李录》径录。

〔二〇〕“南山内”,《释录》未录“内”字。

〔二一〕“得一秋”,原卷右部已残,从字形、文义看应该是此三字,《籍帐》已补,《释录》、《李录》径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