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史本证》的体例
1.以《元史》纪、传、志、表互证
汪辉祖自序称“学识浅薄,衰病侵寻,不能博考群书,旁搜逸事,为之纠谬拾遗”,遂以《元史》纪、传、志、表互证,“或举先以明后,或引后以定前,无证见则弗与指摘,非本有则不及推详”。钱大昕序此书也指出“专以本史参证,不更旁引”的特点。汪辉祖征引钱大昕《廿二史考异》,“凡以《元史》本书互证,为鄙见所未及者,悉采案词分隶各卷”,而不及其他。除《廿二史考异》外,《元史本证》提及的其他著作只有两种,一为陶宗仪的《南村辍耕录》,另一为吴澄所撰的一篇墓志,列举如下:
《证名八·三公表一》:
泰定帝二年。
(右丞相)塔失帖木儿。塔失铁木儿(《泰定帝纪》四年后及《文宗纪》“帖”、“铁”互见)、答失铁木儿(《明宗纪》)、达识帖睦迩(《乌古孙良桢传》,详陶宗仪《辍耕录》)。
按《元史》没有为塔失帖木儿立传,陶宗仪《辍耕录》卷十三《刚介》则详细地转载了乌古孙良桢对塔失帖木儿的劾文共五百余字。
《证名十·李恒传》:
散术带(《武宗纪》至大二年)。《传》文未详,见吴澄所撰墓志。
按散木带是李恒之子,《元史》卷一二九《李恒传》对其只有12字的记载,而吴澄《吴文正集》卷八十五为散木带所撰的墓志铭,则长达2000多字。
汪辉祖参考了上述两种书籍,并不是用来考证,而是指引读者获取更多的人物资料。可见,汪辉祖是严格遵循本证法的体例。
2.存疑
对于考证中不能确切判断的问题,汪辉祖采取存疑方法,以示慎重,举例如下:
《证误一·世祖纪三》
(至元)五年七月,以右丞相塔察儿为御史大夫。 案中统四年元月以塔察儿为左丞相,《宰相表》同。此云“右丞相”,岂《表》失书抑《纪》误耶?《证误五·仁宗纪一》
卫王阿木哥。案《宗室》、《诸王表》、《顺宗纪》,俱作“魏王”,此与皇庆二年,延祐二年、三年、五年俱作“卫”,未审孰是。
3.提示考证详略之处
对于考证中遇到的同一个问题,汪辉祖采用此详彼略的考证方法,并予以指明,以备读者互参。例如:
《证遗十三·成遵传》
至正十七年,升中书左丞。 案《宰相表》,是年九月除中丞,详《证误》。
《证误九·地理志四》
云南诸路道肃政廉访司。 案《纪》在二年,详《证遗》。
4.征引《廿二史考异》
汪辉祖是用本证法穷考《元史》中有问题的条目,因此将《廿二史考异》中符合这一体例的条目,都引录下来。《元史本证·自序》讲明:“钱官詹《考异》最称精博,……凡以本书(按指《元史》)互证,为鄙见所未及者,悉采案词分隶各卷,不辞诮于窃取,幸免耻于攘善。”《本证》引录《廿二史考异》约97条,约占全书百分之三。汪辉祖引录《廿二史考异》,有全文转录,亦有摘录的,亦有概括其大意而以己意出之,有时直接引用《考异》作为案语,有时在引录原文前后,加上案语,作进一步考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