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结 语

七、结 语

宋代以来,为了革除临民事务中的弊端,朝廷与地方官员多次改革催勾事务的执行体制,但扰民问题始终无法解决。元代通过信牌制度直接将政令传达于当事人的信牌制度,要么在执行过程中被搁置,要么异化为由乡役执牌代行。为了适应临民事务执行的实际状况,经明代的演化,到清代又发展出以票差人执行临民事务的差票制度。清代差票制度是对元代信牌制度的背离,也是制度向实际运作机制的回归。

元、明时期努力构建的“遣牌唤民”制度为什么在实践中难以运作并以失败而告终?从形式上看,“遣牌唤民”制度与西方诉讼程序中的传票制度有类似之处,那么为什么“遣牌唤民”制度在传统中国行不通?随着信牌演变为差票,清代的地方官员再次提出了在词讼中妨止吏役下乡而类似于传唤的办法。比如原告自拘、地保等协助拘拿、让原告把差票交给干证,令其与被告同来,等等。这些办法为什么不可行?

传唤是指司法机关通知当事人自行到指定的地点接受讯问或出庭参加法庭审理的诉讼行为。从程序上讲,两者的区别在于,传唤制度是以缺席审判作为传唤不到的救济措施的。[86]中国在清末司法变革中引进了传唤制度。[87]在西方,以缺席审判为救济的传唤制度在罗马法中便已经形成。罗马法的诉讼程序经历了法定诉讼、程序诉讼、非常程序三个阶段。在法定诉讼与程序诉讼阶段,原告起诉后“应亲自向被告传唤”,[88]非常程序阶段则建立了缺席判决的救济措施。[89]缺席审判其实就是将缺席者默认为放弃辩护权,而辩护权是以当事人享有法定权利为前提的。

朱元璋曾制定过“遣牌唤民”制度的救济措施,即“三牌不至,方许遣人捉拿”。问题是,为什么只能采用类似刑狱中拘捕的方式作为救济,而不能采用类似于缺席审判的方式?从诉讼程序本身讲,传统中国的诉讼逻辑,不是以当事人围绕法定权利进行对讥的过程,而是请求全知型的官府作出裁判和调解的过程。这种诉讼模式的背景,是传统中国的制度文化中不存在属于个人的法定权利,诉讼的意义不在于维护当事人各自的法定权利,而是重新达成官府及诉讼双方三方之间的和谐关系,而关系的重新确定是不能容许任何一方的缺席的。至于朱元璋制度失败的原因,朱元璋为了强力推行其遣牌唤民和不许官吏下乡的政策,甚至采取了准许民众擒官赴京这样的极端措施。但准许民众擒官赴京本身就是民众权力缺失、面对官吏凌辱必须直接求助于皇帝的极端表现,而皇帝是不能不依赖官僚系统进行统治的。

然而,中西比较研究,不应该只看到传统中国缺失什么,也应该看到中西差异背景下,中国有什么或是如何的。遣牌唤民制度的失败的确反映了传统中国权利观念的缺失,但并不能认为缺失了权利观念的传统中国政治体制是整体性失败的。传统中国依据其他的方式构建了另一套行之有效的统治秩序,信牌、差票制度的演变固然可以通过中西比较进行解释,但中西之间的差异,也可以站在中国本位的立场上给予理解。具体到本文需要进一步解释的问题是,在连遣牌唤民制度都无法建立、催勾事务中扰民如此严重的情况下,基层官民关系是依靠什么来有效维系的?

帝制中国对民众的统治,主要并不是由扰民成灾的差役们来完成的,差役催勾只是统治秩序出现失范时的一种行政强制手段。传统中国一般是通过教化、通过君民之间的伦理关系来维持其基本统治秩序。官府通过差票指派吏役下乡执行催勾往往属于非常事件。所谓催科主要是针对抗粮不交之户而言的。至于诉讼,即使排除了在民间自行解决的纠纷仍有大量诉讼呈至基层官府,官员准理并签票提讯也只是其中的小部分。在吏役管理方面相当失败的同时,解决催勾事务中扰民问题的另一种办法却在发展,那就是责令乡村社会进一步加强自我管理,尽量减少催勾事务的必要。比如诉讼则强调息讼,优先由乡邻平息,征粮则有包征包解、串票、自封投柜等各种办法。清人鄂尔泰就认为朝廷防止差役扰民的办法是完备的,主要就是指这个方面:

如征收钱粮,则原有自封投柜并滚单纸皂之例。如缉拏盗贼,则原有着落邻右保结之例。如查禁赌博,则原有责成佐贰转责乡甲逐户具结之例。如调处词讼,则原有户婚田土细事先批乡邻公讲息结之例。如编行保甲则原有户口门牌细开名数并记簿稽察之例。凡此诸条,并无遗法。[90]

通过教化建立君民之间的伦理关系,通过武力与刑罚镇压威胁统治秩序的行为,再通过加强民间社会的自我管理能力减少官民之间的冲突,这些方面构成了传统中国协调官府与民众关系、维护统治秩序的主要方式。真正的问题在于,当民众不愿意服从君民的伦理关系而失范行为尚不足以需要动用武力或刑罚进行纠正时,传统中国往往会产生统治上的无力感。催勾事务或许表现了这样的一种困境,民众如果自觉遵行伦理规范,理论上不会成为催勾的对象;如果将其视为帝国刑罚的对象,那么按照传统中国的刑罚观念,受刑者本来就该沦陷于被凌辱的处境。传统中国的统治方式中,包含着一种非圣即盗的内在逻辑。整体的政治体制是按这种逻辑设计的,从中很难发展出一套清晰的个人或国家权利与义务对等的观念。在催勾事务中发展出当事人与吏役之间责权关系的努力,往往缺乏更高级的政治理念的支撑而显得苍白无力,也必然与整体的政治体制不相融洽而难以贯彻。皇帝不能不依赖官吏进行统治,在非圣即盗的统治逻辑中,临民催勾事务这样的行政过程,简直是开放给吏役凌辱民众的自留地。民众的应对办法,要么是严谨地遵循着帝国的伦理规范,要么只能像对待厉鬼那样破财消灾。当然还有一种可能即以暴制暴地应对吏役,这容易导致激烈冲突,而冲突中的民众也往往被视为刁民或暴民。总之,“民不识吏亡追呼”才是儒家社会的理想,地方官员治理吏役可能因为个人的干练而获得成功,但这种努力并不太符合儒家君子的政治追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