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诉讼档案回到契约订立的现场

(一)从诉讼档案回到契约订立的现场

在传统社会,契约的订立是一个小型的仪式。公元6世纪的契约中有“各自署名为信,沽酒各半”的话,人们用饮酒和宴会的形式来表示对契约的慎重和宣告,这一传统可谓源远流长。[10]但契约文书本身形成固定的文书格式之后,难以在其中反映契约订立的场景,包括双方商议的过程、口头的约定甚至氛围等等,这些对于理解契约的性质、执行非常重要。

以龙泉诉讼档案中的“民国二年(1913)季岐峰控何显宽昧良噬租案”为例。[11]该案缘起于季广昊于光绪二十五年(1899)向亲家何盛荣购买水田,先后由何盛荣和嗣子何显宽等承佃。不料何显宽等连年欠租,季广昊之子季岐峰遂以“玩佃昧良、迭欠租谷”呈控。但何显宽等则以季岐峰“造契侵占”辩诉,“乞吊季仁秋(岐峰)所执伪契内四字号之上手源流,伊果何盛荣出卖,何姓必有受买及上手各契,饬令仁秋将何姓受买及源流,伊向何姓推粮割单,逐一先呈核对,若仅一纸伪契,便敢侵占诬渎,民间有契有粮之业,均要被人占绝”。[12]虽然在诉讼档案中,双方提供的契约原件都没有保留下来,但根据两造的状词,季岐峰的证据是一张卖契和何盛荣卖地后领佃时的领契,而何显宽一方则提供了这些田土的历手老契。按照田土买卖的必须呈缴上手老契的惯例,以及契税和推收过户的法令,原告季岐峰的证据显然是不利的。但是季岐峰在呈状中这样描述这桩田土买卖契约订立的过程:

民父原始受买该田,两家本系亲戚,开始彼此客客,推就成立买卖契约,当时面议似作债务之抵押物,递年完租二十石,作为利息。所以上手老契未递检交,粮亦未曾推割,欲预为将来之取赎。不过因前时之口许,殊不知该相手方,口蜜腹剑,顿起昧良,竟将田租连年叠噬不完。若民胞妹长在伊家,籍作衣食费用,以善言直说,未使不可不应,将民胞妹私行贩卖赚钱,实难隐忍。每忆早向与计,奈系连续至戚。民胞姊又适与何显宽为室姊,虽早故,戚谊长存,所以容缓。乞今现租谷亦被吞噬满头,不得不向理论追收。讵恶辈寻获上手契据未交,竟敢以造契侵占等谎呈辩。况民间成立买卖契约均有见中代笔,岂能平空捏造?民向何盛荣受买契据,见中尚在,代笔人是伊等至戚,人虽死,笔迹尚存,足可对照。[13]

根据这一描述,由于订立契约的双方关系亲密,此项田土买卖,是以债务抵押的方式来进行的。换言之,虽然契约的形式是活卖契,但也可以解释为是以土地作为抵押的借款。其实际的操作是,土地原主人签订土地卖契,获得了一笔款项,但仍然耕种这块土地,每年向银主缴纳田租作为这笔款项的利息。因此,上手契据并未缴交,也并未推收过户。土地买卖中的活卖和以土地抵押的借款,这两者的性质本来就很模糊。如果仅以契约文书来看,有时候往往不容易辨别。事实上,即便是当时的县知事也没有凭契约对这起交易的性质做出判断。于是,县知事催传了契约上列名的中见人,据中见人蒋土生禀状:“原始季广昊与何盛荣两家系属至戚,成立买卖契约,渠自两家,面说清楚。民与方马成等在何马养(即盛荣)家,均现成画押,在见是实。当时上手老契,因有连业未交,系存何马养家。随向何马养立领字一纸。民亦与方马成等在见,均系属实。”[14]根据中见人对契约签订现场的描述,认定这是活卖而非抵押,但根据活卖可以取赎的规矩,知县判令何显宽缴洋三十元与季岐峰,田由何显宽等管业。

我们并不知道(事实上知县可能也并没有判断)究竟哪一方所言是实,也许他们都在撒谎,包括那位所谓的中见人。但这并不是问题的关键,我们有兴趣的是,案件展现了在传统时代,一件契约产生的环境和人们对契约的观念。首先,契约文书本身很可能并不是交易的完整记录,在契约订立现场也许有过很多口头的约定。例如关于上手契是否缴纳?契税和推收过户如何安排?甚或契约中写明“其钱即日亲收足讫,并无短少分文”,但实际上是否协商分期支付?等等。对这些问题,双方达成的共识,可能均依靠在一种“彼此客客”的氛围之下的口头承诺。其次,契约条款包括这些口头承诺的有效性,是依靠熟人社会的关系得到保障的。很多田土买卖仍然是发生在熟人社会中,不仅买卖的双方之间本来就存在着复杂且可能历史久远的私人关系,而且契约的中见人也是这个熟人社会中的一员。契约订立之后,也仍然在这样一个熟人社会中运作。换言之,契约的有效性,并不完全依靠契约文书本身的证明力,而更多是这个熟人社会的具体环境。例如季岐峰的姐夫是否在世,其姐姐寡居后在何家的境遇等等。再次,就像以往很多研究者已经指出的,契约的真实性非常依赖中见人的证明,也即中见人对于契约订立现场的回忆和陈述。换言之,契约的真实性,在很大程度上也需要复原它订立的现场,才能证明。中见人的离世,会造成契约“死无对证”的状态。确定远年契约,尤其是那些没有经过官府契税、登记的白契的真实性,是一个技术上的难题。在《大清律例》中就有控争远年坟山,“其所执远年旧契及碑谱等项,均不得执为凭据”的条例。[15]中国传统的契约镶嵌在具体而生动的社会关系中,一旦远离了这个社会关系(不论是在空间上还是时间上),对契约的理解就存在着危险,这不论对于当时人还是今天的研究者,都是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