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史本证》的评价
众所周知,元史涉及疆域极广,少数民族译名艰涩混乱,读懂《元史》已非易事,即使不遍考群籍,而用本证法为之纠谬补缺,也需要精深的功力。汪辉祖下苦功熟读《元史》,为《元史》纠谬拾遗,用力甚勤。在汪辉祖撰写《元史本证》之前,元史大家钱大昕《廿二史考异》100卷已于嘉庆二年(1797)付梓刊行,其中《元史考异》就有15卷,考订精湛。在这种情况下,汪辉祖竟能奋其晚景余生,以本证法稽考《元史》而成一家之言,就校勘而言,比钱大昕《考异》更加完备,实在令人敬佩!因《元史》本身疏漏太甚,用本证方法受到很大的局限,难免有一些错误、脱漏之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以武英殿本《元史》之误为《元史》之误
陈垣指出:“本校法者,以本书前后互证,而抉摘其异同,则知其中之谬误。吴缜之《新唐书纠谬》,汪辉祖之《元史本证》,即用此法。此法于未得祖本或别本以前,最宜用之。”[27]本书既系“本证”,版本选取显得极为重要。《元史》的版本,计有明洪武三年(1370)本、嘉靖十一年(1532)南监本、万历三十四年(1606)北监本、清乾隆四年(1739)武英殿本及乾隆四十六年(1781)挖改殿本译名而成之修改本。汪辉祖以乾隆四年之武英殿本为底本,亦尝用南监本及北监本以校勘文字之异同,但最好的本子应是洪武三年的刻本,这是《元史》的祖本。《本证》认为《元史》错误之处,有些是殿本翻刻上的问题,洪武本不误,兹举二例:
《证误二·世祖纪七》
复立河中府万全县。案《地理志》,当作“万泉”。
按:洪武本即作“万泉”,《元史》不误。
《证误二十二·尚文传》:
(大德)七年,召拜中书右丞。案《纪》作“左丞”,《宰相表》同,此误。
按:洪武本传文即作“左丞”,《元史》不误。
2.未检阅他书而误断史事
为《元史》纠谬拾遗,最理想的做法是综合运用本证、他证等多种方法。汪辉祖受本证体例的限制,未能广征博引,从而造成一些失误。如:
《证误一·世祖纪二》
(中统三年)十一月,升抚州为隆兴府,割宣德之怀安、天成及威宁、高原隶焉。案《地理志》,“威宁”当作“咸宁”。
点校本《元史》之《地理志校记》云:“《考史拾遗》云:‘《金志》,抚州有威宁县,永安二年以抚州新城镇置。元之兴和路即金抚州,则咸宁乃威宁之讹信矣。’从改。”据《金史·地理志》,可知《元史·地理志》作“咸宁”误,汪辉祖未查阅《金史·地理志》,因此以误为正。
《证误四·成宗纪二》
以行徽政院副使王庆端为中书右丞。案《宰相表》不载,以《本传》证之,盖加官也。“右丞”当作“左丞”。《纪》二年亦作“左”丞,此误。
点校本《元史》据方志、文集等资料考证出《本传》作“左丞”误,且《本纪》亦作“右丞”。
3.翻检《元史》不周以致妄疑
《证误十一·百官志四》
侍正府,秩正二品,至顺二年置。案《纪》当作“从二品”。
按:《元史》卷三五《文宗纪》至顺二年正月,“立侍卫府以总近侍,秩从二品”,八月,“升侍正府秩正二品”,《志》本不误。
《证误五·英宗纪一》
十月甲午,太白经天。案以上“辛丑”下“戊申”证之,“甲”当作“丙”。
按:《元史》卷四十八《天文志》作“甲辰,太白经天”。
《证误一·世祖纪二》
案《百官志·枢密院》,是年始置断事官二员。
按:《元史》卷八六《百官志二·枢密院》并无这一记载。
4.对原文理解有误导致误判
《证误九·地理志六》
天临路,至元十四年立行省,改潭州路总管府,十八年迁行省于鄂州。案《纪》十六年,“罢潭州行省”,此“十八年”疑“十六年”之误。
按:《元史》卷一〇《世祖纪》至元十六年七月,“罢潭州行省造征日本及交趾战船”,是所罢者乃造船之役,非罢行省,《本证》句读有误。
《证误五·英宗纪二》
(至治)二年三月己巳,案上“二月己亥朔”,此“己巳”当是三月朔。史失书朔。
按:据《二十史朔闰表》,是年三月七日戊辰朔,则己巳为初二,《元史》不误。
5.条目重复。
《证误二十一·郝经传》
祖天挺,元裕尝从之学。
案元好问字裕之,不书名而称字,又删“之”字,皆误。
按:汪辉祖在《正误》之《良吏传》、《高鸣传》、《张德辉传》等处,对“元裕”称呼之误,反复指出。
《证误三·世祖纪九》
三月,罢京兆行省。案“京兆”当作“安西”。
按:隔两条,上述案语又重复出现。
6.归类不当
《证误》与《证遗》中一些条目,归类不当。如:
《证误一·世祖纪三》
(至元)二年十月,太原石抹总管。案名按只,有《传》。
《证误十五·宰相表一》:
参知政事薛。案《纪》名思敬,八月由御史除。
按上两例均与证误,其实为证遗。
此外,有学者指出《元史本证》中有“只标举条目而不作案语者”,并举三例,“未知是遗漏,抑版本有缺?”[28]这一批评不能成立。其实,汪辉祖是先列举几个相关条目,然后在最后一个条目下,统一撰写案语。如:
《证遗九·兵志三》:
河南行省所辖洪泽万户府屯田。
芍陂屯田万户府。
德安等处军民屯田总管府。
案《纪》至元元年,“命屯储御军于河南芍陂、洪泽、德安三处屯种”。
由上例可见,《元史本证》并无缺少案语之条目,只是有时几个条目合写一个案语,黄兆强所举三例均如此。
本书除了有些史实考订有误、前后文偶有抵牾外,《证遗》、《证名》尚多疏漏,不过,从全书来看,上述讹误脱漏所占比例不大,可谓白璧微瑕。
汪辉祖在元人姓名录编纂上也卓有成就,现存尚有《史姓韵编》中之元人姓名韵编,《九史同姓名略》中之元人姓名略,《三史同名录》中之元人部分。汪辉祖还纂有《元史正字》8卷、《逸姓同名录》1卷、《字同名录》1卷、《名字相同录》1卷及《二十四史希姓录》4卷,惜已失传,不然,必更有益于元人姓名之检索。然而,《元史本证》五十卷及若干种元人姓名录的著作,已可使汪辉祖在元史研究领域中占有一席之地。
《元史本证》问世以来,受到了历代学者的好评。钱大昕序此书云:“所立《证误》、《证遗》、《证名》三类,皆自摅心得,实事求是,不欲驰骋笔墨,蹈前人轻薄褊躁之弊,此所以有大醇而无小疵也”,又“专以本史参证,不更旁引,则以子之矛刺子之盾,虽好为议论者,亦无所置其喙。悬诸国门以待后学,不特读《元史》者奉为指南,即二十三史皆可推类以求之。视区区评论书法,任意褒贬,自诡于《春秋》之义者,所得果孰多哉!”清代张之洞《书目答问》、周中孚《郑堂读书记》均著录此书。当代元史学界也充分肯定此书的实用价值。齐思和指出,汪辉祖的《元史本证》是用治经的方法“专治一史”,“范围虽然较小,而成绩则比钱(大昕)、王(鸣盛)的书细密得多了”。[29]李思纯称赞《元史本证》“甚精粹”。[30]方龄贵指出:“读《元史》,还要取赵翼的《廿二史札记》、钱大昕的《廿二史考异》、《补元史艺文志》、《元史氏族表》、《十驾斋养新录》、汪辉祖的《元史本证》、《三史同名录》中有关部分比对合观,得益必然较多。”[31]杨志玖治元史,“把自己的一部《四部备要》本《元史》标点一遍,并把钱大昕的《元史考异》和汪辉祖的《元史本证》抄到书眉上”。[32]中华书局点校《元史》,仅《元史本纪》部分的校勘,直接引用《元史本证》的就达60余条。《元史本证》已经成为治元史者必不可少的重要参考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