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鲁府招》

(一)《鲁府招》

洪武三年(1370),朱元璋第十子朱檀被封为鲁王。洪武十八年(1385),年仅15岁的鲁王就藩兖州,从此开始鲁王王府的历史。在其283年的存续期间[7],鲁王府子孙繁衍迅速,前后出现11位亲王,70位郡王,将军、中尉则有数百人之多,加上郡君、县郡以及仪宾,人丁兴旺。

嘉靖初年,鲁王朱观与其叔祖馆陶王朱当淴不和,分别向朝廷上书攻击对方,揭露对方的种种不法行为。在刑部的建议下,皇帝诏令刑部左侍郎杨志学、锦衣卫都指挥佥事袁天章、户科给事中周珫等到山东勘问。[8]杨志学等三位钦差到达山东,会同巡抚山东都察院右副都御史胡缵宗、巡按山东监察御史李松、山东右布政使刘漳、临清兵备副使张邦教、带管分巡东兖道副使孟居仁,督同济南府知府司马泰、青州府知府李朝纲、濮州知州杨估、临清州知州马驎等一起查勘,其中杨志学、袁天章、周珫、胡缵宗、李松等直接参与了审理。此次审理涉及轻重人犯195名。[9]嘉靖十六年(1537)九月,钦差杨志学、袁天章、周珫等奏称审理完毕,“具得其实,遂列上各罪状,请上割恩正法”。[10]《鲁府招》是这次审理的记录。

对照《明实录》的记载,《鲁府招》成书时间应该在嘉靖十六年,作者可能就是钦差杨志学等。该书现有明抄本存世。全书一册一函,单页十一行,每行二十字。其中第九页等段落有错置。《鲁府招》不分章节。从内容看,大致包括以下三个部分。

其一,介绍这次查勘审理的由来。在《鲁府招》的开篇,刑部左侍郎杨志学、锦衣卫都指挥袁天章、户科给事中周珫等首先介绍了自己作为钦差,奉旨到鲁王府进行审理的由来和过程。这一部分列举历年来鲁王府所上奏疏,这些奏疏如何经圣旨转发“法司”或者“礼部”知道后得到相应的处置,以及最后刑部请旨,提议“敕差三法司、锦衣卫各堂上官,并给事中各一员,前去该地方会同彼处抚、按官员从公查勘”,奏准之后成行。[11]

其二,审理记录。这是《鲁府招》的核心部分,占据了《鲁府招》整个文本约3/4的篇幅。从其构成看,这是一份明代比较典型的判决书。明朝的判决书一般由“问得”、“议得”和“照出”三个部分组成。[12]大致而言,“问得”部分叙述整个犯罪的前后经过。在有两人以上共犯的案件中,“问得”部分一般要求以一个主要犯罪人为线索,即“招首”,对案情进行叙述;在以“招首”为主的叙述结束之后,开列其余犯罪人的姓名、年龄、籍贯、职业等,称“招”与“招首”同,是为“小招”。“议得”部分根据法律条规对犯罪者予以相应的定罪量刑。而“照出”部分则处理与本案以及与本案人员有关的善后问题,包括涉案人员的诉讼费用、赎罪银米、犯罪之物、借调之文卷、证件追缴、提结及其他。

《鲁府招》第二部分的内容包括了明代一般判决书的以上三个部分,分别为“会问得”[13],“会议得”[14],和“照出”[15]。《鲁府招》的“会问得”部分,列典膳所典膳秦信为招首,以秦信为线索,叙述鲁府、馆陶王府发生的一系列罪案。而小招中则列鲁府、馆陶王府的王府官吏、仪宾、王府人役、入府生事的乐工、普通百姓等一共62人。《鲁府招》在列举这些人的姓名、年龄、籍贯和职业之后,说明“各招与秦信招同”[16],是非常规范的“招首”与“小招”。因涉及多起命案,《鲁府招》“会问得”部分还包括了长达13页的尸检报告,并列举了大量的人证。《鲁府招》“会议得”部分仍以秦信为首,定拟各罪犯的罪行和相应的惩治方式。按明代中后期通行的程序,先按律定拟,除真犯死罪外,按例发落。[17]这样,秦信、张容“俱合依故杀者律”,[18]为真犯死罪。而夏宗尧等“俱依诓骗人财物者计赃准窃盗论,免刺”,“俱一百二十贯罪止律,各杖一百流三千里”;[19]照例,夏宗尧等“俱定发边卫”,“各充军终身”。[20]其余徒、杖人犯,分有力、稍有力与无力分别予以纳赎、的决的发落。《鲁府招》的“照出”部分注明各罪犯的诉讼费用、各犯纳赎的米银数量、各犯需要交回的赃物等。以诉讼费用一项论,“照出”部分规定,定拟真犯死罪的秦信等、定拟充军的夏宗尧等免纳;王府官吏如常富等交纳诉讼费用“官纸一分,每分折银二钱”;[21]乐工王儒、滋阳县民徐辅等交纳“民纸一分,每分折银一钱”。[22]

其三,审理人员向皇帝陈述审理意见,分“参照”、“看得”、“再照”、“又照”等部分。“参照”部分叙述审理者对案件审理的整体看法。这一部分仍从鲁府人役秦信说起,评论各类案犯的罪行与惩治。如秦信等“各拟前罪,死有余辜”;[23]而仪宾“赵惠、李世梅、王诰”等,“本以市人联姻天脉,不思敌体于王姬,乃自纵淫于乐妇,相应革去衣冠,用惩无耻”。[24]在“参照”之后的“看得”部分,审理人员则专门评论了以鲁王为首的宗藩成员的行为。文中先列鲁王的问题,指出其罪行斑斑,至于“不能殚述者”。[25]次论其余宗室成员如馆陶王等行为,指出,“揆诸《祖训》”,俱属有违。[26]在接下来的“再照”部分,审理人员议论鲁府田土、护卫等事。比如建议“遵照《祖训》内事理”,将鲁府护卫军士量拨部分护卫兖州,以屏蔽地方;比如建议将“鲁府节年添造离宫新城并大池合无拆毁”等。[27]在之后的“又照”部分,审理人员提出,鲁府发生之罪案,多由群小作恶所致。为此建议“精选素有贤能声望之人”任王府各级官员,对鲁王及其余宗室成员进行规谏。[28]

最后,审理群臣表示,“前项勘议事情皆非臣等所敢定拟,均乞圣明裁处”。[29]为此,将问过人犯按照罪名与处罚的程度,从重到轻,一一条列于《鲁府招》的末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