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档案与契约研究

一、诉讼档案与契约研究

根据张传玺《中国历代契约汇编考释》的《导论》,对于契约的现代学术研究,发端于1914年王国维出版的《流沙坠简》中对汉魏劵契的考证。而对明清契约的开创性研究,则归功于傅衣凌在20世纪中期开始的卓越工作。[1]由于明清契约数量巨大,不论在契约类型还是所涉及的区域分布上,都超越之前时代,因此研究成果也最为丰富。

以往对明清契约的研究,大致可以分为两种路径:

一种是傅衣凌教授开创的社会经济史研究,即通过契约研究中国传统社会经济关系,尤其是土地关系和宗族结构的演变。[2]随着区域史研究的兴起,研究者开始注重一个家户、村庄或区域内的系统性的契约材料,致力于根据契约梳理和复原区域内较长时段的社会经济演变过程。

另一种是法律史的方向,即通过契约材料,“在法制或行政实践的角度上希望了解不动产或家族关系等私法方面的惯行”。[3]这两种取向的契约研究,都力图从契约文书的内部,分析社会经济的行为和结构,其研究常常呈现给读者一种理性、规范的传统社会经济图景。近年来,西方学者进而暗示,中国传统社会经济中已经蕴含了近似于近代西方社会的契约因素,在法律层面上有着显著意义的契约关系的发展,在西方法输入之前就已相当成熟。[4]但这种带着走向“近代化”(“西方化”)的历史预设,把中国传统社会的契约,作为近代西方契约在中国的对应者的思路,在帮助我们理解中国传统契约时所能起到的正面作用和负面制约,正在越来越清晰地显示出来。[5]

在目前已经浩如烟海的契约资料和研究的背景下,如何深化我们对中国传统契约以及相关的社会经济结构的认识?反思我们脑海中根深蒂固的、西方的“契约”概念,回到这些契约文书产生、发挥作用、流动、消灭的过程,以及这个过程所存在和联系的整个社会文化背景,可能是一条可行的思路。岸本美绪就曾指出,除了上述两个研究方向以外,“作为一种更为本源的探究,在旧中国社会里,支持着私人之间契约关系的观念或秩序究竟是什么,这个问题值得认真考虑。从这个角度出发,则相对于契约文书中写下的内容而言,从外部支撑着契约关系的社会秩序或契约文书发挥作用的社会空间本身构成了更为重大的课题”。[6]

回到契约产生、流动的过程,有两层意思。首先,从区域历史的角度来说,每个地区在经济活动中,从没有或较少使用契约到开始普遍使用契约,这本身就是一个特别重要的历史现象。David Faure曾经注意到,地方社会在交易中对于契约的使用,可能经历过一个从口头契约到书面契约的过程,这个过程在某些地区可能开始得相当晚近。对于珠江三角洲来说,这是与明朝国家在这里建立里甲系统有关的:为了获得与土地财产相关联的赋税凭证,以及在土地诉讼中获得官方的保障,人们开始订立契约并缴纳契税。而在此之前,人们在交易中更加强调的是买卖双方私人间的关系。[7]近年来,对于清水江流域契约文书的研究,也发现这一地区契约的使用是与当地林业的开发和商品化相伴发生的现象。随着契约的普遍使用,整个地方社会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8]

其次,从每一件契约的产生过程来说,契约文书只是契约订立和使用过程中的一个环节的作品,如果我们仅仅局限于对契约文书的解读,就会忽略它订立前协商(包括订立者之间的社会历史关系和可能存在的纠纷、诉讼)的细节和订立后契约文书的使用状态。只有追踪契约的整个生命过程,才能对契约以及与此相关的经济活动、社会关系有完整的理解。这就要求我们在契约文书之外,寻找相关史料,这也是目前社会经济史学家特别强调对契约的“归户”,或者对契约的“在地化”的研究的原因。通过将契约置回到它所产生和运作的时空,我们才有可能寻找到契约之间的联系,以及与契约文书相关的其他材料,如族谱、科仪、碑刻、文集等等,这些史料会提供很多在契约文书之外的信息,这些信息对于我们理解契约绝不是无关紧要的。例如在契约文书中署名的中见人、书契人,如果仅依靠契约文书,我们很难确切地知道他们与立契双方的关系。但是借助族谱、诉讼档案等资料,我们就有机会得到这些信息。这将有助于我们理解这件契约产生的社会关系,包括其中可能包含的非经济、非理性的因素。

在这种取向的契约研究中,诉讼档案无疑是一种非常有用的史料。契约在中国传统诉讼中,是最重要的证据。清代各种状纸的“状式条例”中,都有类似“告争田产,必须粘呈印契,否则不予受理”的规定。[9]所谓印契,就是经过契税,盖有官印的契约。但民间出于逃避契税、赋役等目的,仍然大量使用未经官府登记和认可的白契,并且在实际的地方诉讼中,白契作为证据也被承认。所以,我们在诉讼档案中会发现大量的契约,其中有契约原件,但以契约抄件为主。可贵的是,这些契约都是“镶嵌”在具体的事件和时空环境中的。在档案中,我们可以看到,它们不是孤零零的契约文书,而是一群人物、村庄、宗族的社会经济生活的一部分,同时它们还是这个诉讼事件的一部分。于是,我们就可以据此重回契约产生和发挥作用的历史现场,探讨传统社会的契约秩序和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