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刑条例》:立法层面的成效

(一)《问刑条例》:立法层面的成效

弘治十三年(1500),《问刑条例》颁布。《问刑条例》收录“情法适中,经久可行”的条例,[85]以“通行内外,与《大明律》兼用”为目的。[86]弘治《问刑条例》共计条目279条,涉及王府的条目只有18条左右,而且其中多数条目与王府官吏和王府人役犯罪有关,但是在这18条左右的条目中,也有4条条目以宗藩本身为犯罪的主体。这4条条目因此非常值得关注,表1列此4条条目。[87]

表1 弘治《问刑条例》中以王府宗藩为犯罪主体的条目

这4条条目中,犯罪行为的主体明确指明为王府宗藩。表1第一条录孝宗皇帝圣旨,以将军、仪宾为惩治对象;第二条针对天下各王府而定;第三条和第四条则将郡王、将军、中尉确定为犯罪的主体和惩治的对象。弘治《问刑条例》具有辅《大明律》而行的位置,因此是国家一般司法的代表。在这样性质的法律文本中,宗藩成员,包括郡王、将军、中尉等第一次以犯罪主体的身份,与其余社会成员被放置到了一起。换言之,这是国家一般法律首次将宗藩列入其规范的对象。这是一个根本性的变化。其次,尽管只有4条条目,条目规定的具体罪行因此仍然有限,但是,这4条条目也涵盖了王府宗藩相当部分的行为。其中既包括宗藩本身的违法行为,如冒领官粮、冒乱宗枝、奏扰朝廷、滥收妾媵等,还包括宗藩在与地方官府、地方百姓交往时的违法行为。第三,在《祖训》中,王府宗藩的犯罪行为与惩治方式之间没有直接的对应关系,但是上表所列第一条明确规定,“节次重出领状,冒支官粮”的将军和仪宾,以后都将受到“禄米革去十分之二”的惩治。对有过宗藩进行革禄米的惩治,在弘治以前的司法实践中早有出现,但是,这是第一次被明确写入国家一般法律条文。此外,上表条目第二条规定,王府有违反条例规定之行为的,“巡抚、巡按等官即时奏闻”。自《祖训录》和《皇明祖训》颁布以来,在国家的法律文本中,这是第一次明确规定国家司法官员在宗藩违法中的纠举责任,为国家司法官员介入宗藩司法给予了依据。与具有根本大法地位的《大明律》内容相比较,《问刑条例》以上4条条目充分反映出朝廷将宗藩司法纳入国家一般司法体系的努力。

弘治《问刑条例》在嘉靖和万历朝均有重修,所以有嘉靖《重修问刑条例》和万历《问刑条例》。[88]从嘉靖《重修问刑条例》和万历《问刑条例》的相关条目看,弘治《问刑条例》中体现出来的将宗藩纳入国家司法体系的努力有持续的发展。嘉靖《重修问刑条例》与万历《问刑条例》中以王府宗藩为犯罪主体的条目均增加到了7条。随着条例数量的增加,针对王府宗藩行为的规范,其范围也在逐渐扩大。比如嘉靖《重修问刑条例》中对宗藩兜揽钱粮、宗室赴京奏扰、宗室互相讦奏等行为进行规范和惩治。[89]万历《问刑条例》对宗室置买田产、不纳差粮等行为进行惩治等等。[90]与弘治《问刑条例》中的相关条目相比较,嘉靖和万历条例中对违法宗藩的惩治更为明确。除了革禄米以外,“降为庶人”、“发送高墙”、“送发闲宅拘住”、“着该府收管”等惩治方式开始进入条例。同样,在嘉靖和万历条例中,国家司法官员在处理宗藩案件上似乎也被赋予了更多的权力。

而最值得指出的一点是,万历《问刑条例》首次将亲王本身确定为犯罪主体。该《问刑条例》一条规定,亲王收用妾媵数量超额及违反相关规定的,与郡王、各级将军和各级中尉等一起,“分别罚治”。[91]亲王与郡王、将军、中尉等虽同属宗室,但是亲疏贵贱有别。从弘治、嘉靖《问刑条例》收录的以王府宗藩为犯罪主体的条目看,针对的主要还是郡王及其以下的宗藩,亲王本人一直没有成为犯罪的主体。从这个意义上说,万历《问刑条例》的此条条例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

明初以来,宗藩司法中的“先例”、“事例”有广泛的行用。为整理这些“先例”与“事例”,嘉靖四十四年(1565),朝廷有《宗藩条例》的编纂。《宗藩条例》编订的目标在于“立为万世不刊之典,颁行天下王府永远遵守”。[92]其中包含的67个主题均涉及王府宗藩事宜。似乎与《祖训》有同样的特征。万历时期,朝臣提议建立宗学,其中建立祖训堂,也提到祖训堂中应同时“尊崇《皇明祖训》并《宗藩条例》”。[93]但是,《宗藩条例》与《祖训》已经不可同日而语。万历十三年(1585)四月辛亥,万历《问刑条例》修成。《实录》记载:“先是,礼部修《大明会典》,移咨刑部。于是尚书化与吏部尚书巍辑嘉靖三十四年以后诏令及《宗藩条例》、《军政条例》、《捕盗条格》、《漕运议单》与刑名相关者,律为正文,例为附注,凡三百八十二条,刊布中外,问刑衙门奉书从事。”[94]《宗藩条例》与《军政条例》等并列,作为专项法规,为辅律而行的《问刑条例》所收录,意味着《宗藩条例》这一专项法规只是国家法律《问刑条例》的一个部分,这与以家法出现、与《大明律》相提并论的《祖训》具有截然不同的性质。

从弘治《问刑条例》的4条条目,到嘉靖《重修问刑条例》和万历《问刑条例》在此基础上的发展;从《宗藩条例》进入《问刑条例》,明朝廷在这一时期将宗藩纳入国家统一司法体系的努力在立法上已经得到了充分的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