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史本证》的主要内容

(三)《元史本证》的主要内容

《元史本证》:“区以三类:一曰《证误》,一事异词,同文叠见,较言得失,定所适从。其字书为刊写脱坏者,弗录焉。二曰《证遗》,散见滋多,宜书转略,拾其要义,补于当篇。其条目非史文故有者,弗录焉。三曰《证名》,译无定言,声多数变,辑以便览,藉可类求。其汉语之彼此讹舛者,弗录焉。”

一是证误,纠正文字的衍、脱、误、倒,指出《元史》人名、地名、年代、官名、机构名、史事等史实之误,指出编撰疏漏失书、重复记载、详略不当、一人两传、自相矛盾、不符史例、曲笔讳饰之处。

二是证遗。《证遗》部分共1015条,补充史实之遗漏。《证遗》篇首序文云:“本史之例,五行、地理、百官、诸王、宰相,《纪》琐悉书之,然事当详于《志》、《表》,不必复举所遗也。录其要者如左。”汪辉祖认为有关五行、地理、百官、诸王、宰相等相关内容,应当是记载于《志》、《表》内的,《纪》详载相关内容仍不免有所遗漏的,不必补充。所以,通观《证遗》全篇,补《本纪》只有2条,重点在补《志》、《表》、《传》之遗漏,其中以《纪》补充的超过一半,其余条目是《志》、《表》、《传》互补。

《证误》部分有不少条目,《元史》本身并无讹误,其实是汪辉祖所做的史实补充,也可以视为证遗,例如:

《证误五·泰定帝纪二》

八月,兀伯都剌、许师敬并以灾变饥欠乞解政柄。 案兀伯都剌为平章政事,许师敬为左臣,此失书官。

《证误九·河渠志一·淀山湖》:

范殿帅、朱、张辈必知其故。 案范殿帅名文虎,朱、张乃朱清、张瑄也。

前者仅具头衔,后者有姓无名,汪辉祖稍作补充,使之明晰。

三是证名。《证名》为《元史本证》最见功力处,亦为全书精华所在,主要是解决同人、同物异译的问题。汪辉祖父子熟读《元史》,共考出同人不同译名、一人二名(汉语姓名、蒙古语姓名)771个,同地不同译名98个,同官不同译名14个,蒙古、色目、汉人同氏族不同译名38个,同物不同译名8个。

《证名一·人》序云:“人名译无定字,今汇而录之:凡见于《后妃》、《宗室》、《诸王》、《公主》、《三公》、《宰相》各《表》及有专《传》者,皆以《表》、《传》为主;有《传》人子孙,亦以《传》为主;余皆以先见者为主,以事定人,以声求字,疑者阙焉。”

汪辉祖父子按照“以事定人,以声求字”的方法,考出大量同名异译者,《证名》部分共14卷,此部分就占11卷。《证名十三·地》98条中,来源自《纪》者75条,《志》9条,《传》14条。内容以地名为主,其次是河川名、海、山名。《证名十四·官》序云:“国语之官,字亦无定,然《纪》、《传》中人名火儿赤、火你赤者往往互书,而名官则别为二(见《兵志二》)。是亦难尽以声求之矣。故录其可知,而阙所疑焉。”本节所辑录异译之官衔仅得14个。《证名十四·氏族》序云:“《传》言某氏而《纪》称某部某军,乃部而族者,故并录之;止称某部而未见称氏,或部而不族也,皆附录于后。”由于蒙古人之部落及氏族极难严格区别,作者乃按照蒙古人、色目人及汉人而分别辑录同一氏族之不同译名。《证名十四·杂录》辑录异译之物名八个,如按答、乞列思等等。

《证名》部分为研读《元史》提供了很大便利。姚景安指出:“如将其与《三史同名录》中有关《元史》部分合在一起,那末,《元史》同名异译问题,大部分解决了。钱大昕的《考异》虽然也做了这方面的工作,但没有超出《本证》范围。汪辉祖在这方面的开创之功,是应充分肯定的,而且为我们今天进一步做这项工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