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论文

二、论文

1.吴艳红:《明洪武朝上告初探》,《北大史学》1997年第4期。

2.吴艳红:《明代军犯定卫考》,《法律史论集》1999年第2辑。

3.吴艳红:《元代出军的两个问题》,《中国史研究》1999年第3期。

4.吴艳红:《明代流刑考》,《历史研究》2000年第6期。

5.吴艳红:《试论中国古代的发罪人为兵》,《中外法学》2001年第3期。

6.吴艳红:《明代军政条例初探》,《明清史论丛》2002年第3辑。

7.吴艳红:《明代武职立功考论》,《史学集刊》2002年第4期。

8.吴艳红:《明代法律及其运作》,《明代政治史》,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年。

9.吴艳红:《明代卑幼人法律地位研究》,《晚明社会变迁:问题与研究》,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年。

10.“‘Satisfying Both Sentiment and Law’:Fairness-Centered Judicial Reasoning as Seen in the Casebooks of the Ming”(with Dr.Yonglin Jiang),in Charlotte Furth,et al.(e)ds.,Thinking with Cases,Honolulu:University of Hawaii Press.2007.pp.31-61.

11.“The Emperor's Four Bodies:Embodied Rulership and Legal Culture in Early Ming China.”2007.Frontier in Chinese History 1:1-36.

12.吴艳红:《明代法律领域中的游民》,《南京大学学报》2012年第2期,《人大报刊复印资料》之《明清史》2012年第8期全文转载。

13.吴艳红:《国家政策与明代的律注实践》,《史学月刊》2013年第1期。

14.吴艳红:《试论明代中后期生员的司法参与》,柳立言主编《性别、宗教、种族、阶级与中国传统司法》,“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2013年。

15.吴艳红:《选拔制度与明代官员的法律知识》,吴艳红主编《明代制度研究》,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14年。

16.吴艳红:《明代宗藩司法管理中的分别议处》,《中国史研究》2014年第2期,《人大复印报刊资料》之《明清史》2014年第7期全文转载。

17.“The Community of Legal Experts in Sixteenth and Seventeenth Century China”,in Li Chen and Madeleine Zelin,eds.,Chinese Law:Knowledge,Practice,and Transformation,1530s to 1950s.Leiden:Brill.2015.pp.207-230.

18.吴艳红:《制度与明代推官的法律知识》,《浙江大学学报》2015年第1期。

19.吴艳红:《孙存案与明代中后期的法律知识》,《法国汉学》2015年第16辑。

20.吴艳红:《布政司与明代省级司法》,《南京大学学报》2016年第4期。

【注释】

[1]杨志清:《近十年来明代宗藩研究述评》,《中国史研究动态》1992年第11期,第14—20页;顾锦春、叶剑飞:《近20年来国内学者对于明代宗藩的研究述评》,《兰州教育学院学报》2006年第4期,第14—19页;闫海清:《九十年代以来明代宗藩研究综述》,《山东教育学院学报》2006年第6期,第102—105页。

[2]顾诚:《明代的宗室》,收于《明清史国际学术讨论会论文集》,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82年,第89—111页;张显清:《明代亲藩由盛到衰的历史演变》,《社会科学战线》1987年第2期,170—175页;赵毅:《明代宗室政策初探》,《东北师范大学学报》1988年第1期,第53—58页;苏德荣:《明代分封制度的演变》,《郑州大学学报》1996年第5期,第117—124页。

[3]雷炳炎:《关于明代中期宗室犯罪问题的思考》,《求索》2004年第10期,第232—234页;《明代宗禄问题与宗室犯罪》,《云南社会科学》2009年第3期,第129—141页;《试论明代官吏对宗室犯罪的影响》,《南华大学学报》2010年第3期,第47—50、59页;《王府官与明代宗室犯罪关系探论》,《湘潭大学学报》2010年第5期,第130—134页;《试论明代中后期亲郡王对中下层宗室犯罪的影响》,《云梦学刊》2010年第6期,第56—61页;顾锦春:《明代的宗室犯罪》,华东师范大学硕士论文,2007年。

[4]周致元:《初探“高墙”》,《故宫博物院院刊》1997年第2期,第23—30页;《明代的宗室犯罪》,《安徽大学学报》1997年第5期,第94—100页;怀效锋:《明代宗藩的犯罪与处罚》,见氏著《明清法制初探》,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年,第175—187页;雷炳炎:《明代中期罪宗庶人管理问题初探》,《船山学刊》2003年第1期,第96—100页;《明代贬废罪宗及其家眷的给养问题》,《云南社会科学》2010年第4期,第135—139页;《明代罪宗的请复及其子女的袭封爵问题》,《西南大学学报》2010年第5期,第63—69页。

[5]暴鸿昌:《“高煦之叛”辨》,《历史研究》1988年第2期,第99—101页;[日]佐藤文俊:《明代王府の研究》,东京:研文出版社,1999年。

[6](明)不著撰人:《鲁府招》,明抄本,现藏美国普林斯顿大学图书馆。

[7]1644年,明朝灭亡,鲁王朱以海一度监国,主持南明政务。陈勇认为鲁王府存续的时间应该从洪武三年算起,直至南明永历七年取消鲁监国,因此提出鲁藩世系延续283年(参见陈勇:《明代兖州鲁王和王府》,《中州今古》2003年第1期,第8—16页);冯启计算鲁王爵号存在的时间,从洪武三年(1370)到康熙元年(1662)鲁王朱以海去世,提出时间为293年(参见冯启:《明鲁王研究》,山东大学硕士论文,2010年,第10页)。本文采用陈勇的说法。

[8]《明世宗实录》卷204“嘉靖十六年(1537)九月丙戌”,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年校勘本,第4264页。按,本文所引各朝《明实录》均采用此版本。

[9]《鲁府招》,第43页下。

[10]《明世宗实录》卷204“嘉靖十六年(1537)九月丙戌”,第4264页。

[11]《鲁府招》,第2页下。

[12]杨雪峰:《明代的审判制度》,台北:黎明文化事业公司,1978年,第333—339页。巨焕武:《明代判决书的格式及其记载方法》,《大陆杂志》1984年第3期,第17—42页。

[13]《鲁府招》,第6页上。

[14]《鲁府招》,第29页下。

[15]《鲁府招》,第34页上。

[16]《鲁府招》,第29页下。

[17]吴艳红:《明代的法律与运作》,张显清、林金树主编《明代政治史》,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661—745页。

[18]《鲁府招》,第30页下。

[19]《鲁府招》,第31页上。

[20]《鲁府招》,第32页下。

[21]《鲁府招》,第34页下。

[22]《鲁府招》,第35页上。

[23]《鲁府招》,第38页上。

[24]《鲁府招》,第38页下。

[25]《鲁府招》,第39页上。

[26]《鲁府招》,第39页上、下。

[27]《鲁府招》,第41页下。

[28]《鲁府招》,第42页上。

[29]《鲁府招》,第42页下。

[30]《鲁府招》,第45页下。

[31]《鲁府招》,第29页上。

[32]《鲁府招》,第76页下。

[33]《鲁府招》,第34页下。

[34]《鲁府招》,第39页上。

[35]《鲁府招》,第38页下。

[36]《鲁府招》,第39页上。

[37]《鲁府招》,第39页上。

[38]《鲁府招》,第39页下。

[39]《鲁府招》,第39页下。

[40]《鲁府招》,第46页上、下。

[41]《鲁府招》,第56页下。

[42]《鲁府招》,第30页下—31页上。

[43]《鲁府招》,第39页下。

[44]《鲁府招》,第46页上。

[45]《鲁府招》,第63页上。

[46]《鲁府招》,第1页下,2页上。

[47]《明世宗实录》卷204“嘉靖十六年(1537)九月丙戌”,第4265页。

[48](明)朱元璋:《祖训录》,见(明)朱元璋《明朝开国文献》第3册,台北:台湾学生书局,1966年,第1674页。

[49](明)朱元璋:《皇明祖训》,见日本古典研究会《皇明制书》卷下,东京:古典研究会,1966年,第1页。

[50]《明太祖实录》卷239“洪武二十八年(1395)六月己丑”,第3478—3479页。

[51]《皇明祖训》,第5页。

[52]《皇明祖训》,第12页。

[53]《皇明祖训》,第12页。

[54]《皇明祖训》,第11—12页。

[55]以下《大明律》条目,均引自(明)姚思仁:《大明律附例注解》,北京大学,1993年影印本。《大明律·吏律》“制书有违”条规定:违亲王令旨者,杖九十,减违皇帝和皇太子圣旨、令旨一等。稽缓者同,减违亲王令旨一等(第284页);《兵律》“擅调官军”条提到,若亲王所封地面有警,调兵已有定制(第520页);《刑律》“诈传诏旨”规定,凡诈传诏旨者斩,诈传皇后懿旨、皇太子令旨、亲王令旨者绞(第838页)。

[56]《刑律》:“皇家袒免以上亲被殴”条规定,凡皇家袒免亲而殴之者,杖六十徒一年,伤者杖八十徒二年,折伤以上重者,加凡斗二等。缌麻以上各递加一等。笃疾者绞,死者斩。参见《大明律附例注解》,第732页。

[57]《大明律附例注解》,第119—120页。

[58]转引自陈学霖:《关于<明太祖皇帝钦录>的史料》,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明史研究室编《明史研究论丛》第6辑,合肥:黄山书社,2004年,第92页。

[59]《明英宗实录》卷70“正统五年(1440)八月庚午”,第1349页。

[60]《大明律附例注解》,第120页。

[61]《大明律附例注解》,第116页。

[62]《明太宗实录》卷184“永乐十五年(1417)正月甲辰”,第1979页。

[63]《明宣宗实录》卷27“宣德二年(1427)四月甲子”,第708页。

[64]《祖训录》,第1714页。

[65]《祖训录》,第1714页。

[66]张德信:《<祖训录>与<皇明祖训>的比较研究》,《文史》第45辑,北京:中华书局,1998年,第139—161页。

[67]《皇明祖训》,第11页。

[68]《皇明祖训》,第11页。

[69]《皇明祖训》,第12页。

[70]《皇明祖训》,第12页。

[71]《皇明祖训》,第12页。

[72]蒋兆成:《明代宗藩制度述评》,《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8年第3期,第65页;李国华:《明代的宗藩》,《江西师范大学学报》1985年第1期,第20页。

[73]顾诚:《明代的宗室》,收于《明清史国际学术讨论会论文集》,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82年,第98页。

[74]Edward Farmer,The Early Ming Legislation,Leiden:E.J.Brill,1995,p.69.

[75](清)查继佐:《罪惟录》,《帝纪》卷1,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1985年,第50页。

[76]鲁府归善王朱当冱豪健有力,好兵善射。王府长史马魁与其有隙,竟阴告于朱当沍父亲,即鲁庄王处,称朱当沍谋逆。鲁王怕惹祸上身,奏闻朝廷。同时,朝廷中,吏部主事梁谷与兵卒袁质等有怨,而袁质等与朱当沍数次操习射术,梁谷因此向兵部告变,圣旨下,逮问朱当沍。马魁又买通证人,贿赂太监。因缺乏罪证,朝廷上下皆知当冱无谋反。御史李翰臣劾梁谷与马魁,无果。最后朱当沍被降为庶人,发凤阳幽禁高墙。朱当沍到达凤阳才知审理结果和对他的处罚,口呼冤枉,触墙而死。事见(清)张廷玉等撰《明史》卷116《诸王一》,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第3576页;《明武宗实录》卷118“正德九年(1514)十一月辛酉”,第2382—2383页;(明)朱国祯:《涌幢小品》,北京:文化艺术出版社,1998年,第105—107页;陈勇:《明代兖州鲁王和王府》,《中州今古》2003年第1期,第8—16页,等等。

[77](明)张翰:《松窗梦语》卷8《宗藩纪》,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第156页。

[78](明)张问达:《抚楚疏稿》卷8《三宗因赌纠党行劫疏》,万历刊本,第26页下—27页上。

[79](明)陈子龙等辑:《明经世文编》卷388戚元佐《议处宗藩事宜疏》,北京:中华书局,1962年,第5册,第4202页。

[80](明)于慎行撰,张德信、吕景琳点校:《谷山笔麈》卷3《藩封》,北京:中华书局,1984年,第25页。

[81]《松窗梦语》卷8《宗藩纪》,第156—157页。

[82]《皇明祖训》,第12页。

[83](明)戴金:《皇明条法事类纂》卷2,《中国珍稀法律典籍集成》乙编第4册,北京:科学出版社,1994年,第70—71页。

[84]《皇明弘治六年(1493)条例》七月条,《中国珍稀法律典籍集成》乙编第2册,北京:科学出版社,1994年,第177—178页。

[85]弘治《问刑条例》卷首,《中国珍稀法律典籍集成》乙编第2册,第217页。

[86]《明孝宗实录》卷65“弘治五年(1492)七月壬午”,第1245页。

[87]弘治《问刑条例》,《皇明制书》卷13,《北京图书馆古籍珍本丛刊》第46册,北京:书目文献出版社,1998年,第343—380页。

[88](明)顾应祥:《<重修问刑条例>题稿》,见黄彰健编著《明代律例汇编》,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79年,第7—10页;万历十三年(1585)刑部尚书舒化进万历《问刑条例》表文,见《大明律附例注解》卷首,第4—17页。

[89]嘉靖《重修问刑条例》一条规定:凡王府将军、中尉,及仪宾之家,用强兜揽钱粮,侵欺及骗害纳户者,事发参究,将应得禄粮价银扣除完官给主。事毕,方许照旧关支禄粮(见《嘉靖<重修问刑条例>》,《中国珍稀法律典籍集成》乙编2册,第438页)。又一条规定:凡宗室悖违《祖训》,出城越关赴京者,即奏请先革为庶人,伴回。其奏词应行勘者行巡按衙门查勘。果有迫切不得已事情,曾启王转奏而辅导官刁难,曾具告守巡等衙门而各衙门阻抑者,罪坐刁难阻抑之人。其出城越关之罪,题请恩宥,叙复爵秩。若曾经过府州县驿递等处需索折干,挟去马匹铺陈等项,勘明,爵秩虽复,禄米仍行减革。若非有不得已事,不曾启王转奏,又不曾具告抚按守巡等衙门,辄听信拨置,蓦越赴京,及犯有别项情罪,应合降革,发送高墙等项,悉照节年题准事例施行(第439页)。又一条规定:宗室互相讦奏,行勘未结,而辄诬奏勘官,及以不干己事捏奏抚按者,不论事情轻重,俱立案不行。仍将赍奏人员从重问究(第439页)。

[90]此条例规定:凡宗室置买田产,恃强不纳差粮者,有司查实,将管庄人等问罪,仍计算应纳差粮多寡抵扣禄米。若有司阿纵不举者,听抚按官参奏重治。详见《大明律附例注解》,第333页。

[91]该条例规定:各处亲王妾媵许奏选一次,多者止于十人,世子及郡王额妾四人,长子及各将军额妾三人,各中尉额妾二人……如有不遵限制,私合多收,或年未及而预奏,已生子而复娶,及滥选流移过犯与本府军校厨役之女为妾等项,抚按官将本宗参奏,分别罚治。辅导等官隐匿不举,事发一体降黜(见《大明律附例注解》,第121—123页)。

[92]《宗藩条例》卷上,《中国珍稀法律典籍集成》乙编第2册,第528页。

[93]《明神宗实录》卷50“万历四年(1576)五月壬寅”,第1149页。

[94]《明神宗实录》卷160“万历十三年(1585)四月辛亥”,第2932页。

[95]《明经世文编》收录59篇以宗藩为主题的奏疏,其中80%上奏于嘉靖和嘉靖以后各朝。(《明经世文编》第6册《分类目录》,第52页)

[96]《明经世文编》卷62马文升《题为选辅导豫防闲以保全宗室事疏》,第1册第506页。

[97]《明经世文编》卷113梁储《议处代府疏》,第2册第1054页。

[98](明)费宏:《费宏集》卷6《请徙庆庶人疏》,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第201页。

[99]《费宏集》卷6《请徙庆庶人疏》,第201页。

[100]《宗藩条例》卷上,《中国珍稀法律典籍集成》乙编第2册,第539页。

[101]《宗藩条例》卷上,《中国珍稀法律典籍集成》乙编第2册,第557页。

[102]周致元:《明代的宗室犯罪》,《安徽大学学报》1997年第5期,第99页。周致元认为这是宗室地位下降的结果,而本文认为更重要的原因可能还是国家对于宗室司法管理理念和实践的改变。

[103]《明世宗实录》卷390“嘉靖三十一年(1552)十月丁丑”,第6862页。

[104]《明神宗实录》卷534“万历四十三年(1615)七月癸酉”,第10126页。

[105]《抚楚疏稿》卷8《三宗因赌纠党行劫疏》,第25、46页。

[106]《宗藩条例》卷上,《中国珍稀法律典籍集成》乙编第2册,第524—525页。

[107]《明经世文编》卷341徐学谟《题酌议宗藩事宜疏》,第5册第3659页。

[108]《宗藩条例》卷上,《中国珍稀法律典籍集成》乙编第2册,第568页。

[109](明)徐光启:《徐光启集》卷1,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4年,第15页。

[110](明)吕坤:《吕新吾先生去伪斋文集》卷2《宗藩二要疏》,《四库全书存目丛书》集部第161册,济南:齐鲁书社,1997年,第62页。

[111]《明经世文编》卷388戚元佐《议处宗藩事宜疏》,第5册第4202页。

[112]《明经世文编》卷388戚元佐《议处宗藩事宜疏》,第5册第4198页。

[113]《明经世文编》卷388戚元佐《议处宗藩事宜疏》,第5册第419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