肠外营养支持的适应证
总的来说,凡是需要营养支持,但又不能或不宜接受肠内营养支持的患者均为肠外营养支持的适应证。此外,临床上许多患者虽然能够接受肠内营养,但由于疾病等原因,通过肠内营养无法满足机体对能量及蛋白质的目标需要量,需要补充或联合应用肠外营养。
2012年美国肠内肠外营养支持协会(ASPEN)更新了应用全肠外营养(TPN)支持的准则,按疗效显著程度分为:①疗效显著的强适应证。②肠外营养对治疗有益的中适应证。③肠外营养支持疗效不肯定的弱适应证。④肠外营养的禁忌证。
ASPEN推荐的全肠外营养支持的准则:
1.疗效显著的强适应证
(1)胃肠道梗阻(如贲门癌、幽门梗阻、高位肠梗阻、新生儿消化道闭锁等)。
(2)胃肠道吸收功能障碍。
(3)短肠综合征。
(4)小肠疾病(如克罗恩病、肠结核、多发性肠瘘、小肠缺血性病变、系统性红斑狼疮、硬皮病或其他一些结缔组织病)。
(5)放射性肠炎。
(6)严重腹泻。
(7)顽固性呕吐。
(8)大剂量化疗、放疗或接受骨髓移植患者。
(9)重症胰腺炎。
(10)严重营养不良伴胃肠功能障碍。
(11)高分解代谢状态者。
2.肠外营养支持有效的中适应证
(1)大的手术创伤及复合性外伤。
(2)中等程度应激状态者。
(3)肠外瘘。
(4)肠道炎性疾病。
(5)妊娠剧吐或神经性厌食。
(6)需接受大手术或大剂量放、化疗且已有的中度营养不良者。
(7)7~10 d内无法提供充足的肠内营养者。
(8)炎性、粘连性肠梗阻者。
3.肠外营养支持无肯定疗效的弱适应证
(1)营养状况良好处于轻度应激或创伤下而消化道功能在10 d内可以恢复者。
(2)肝脏、小肠等脏器移植后功能尚未恢复期间。
4.肠外营养支持的禁忌证
(1)无明确治疗目的,或已确定为不可治愈、无复活希望而继续盲目延长治疗者。
(2)心血管功能紊乱或严重代谢紊乱尚未控制或处于纠正期间。
(3)胃肠道功能正常可适应肠内营养者。
(4)原发病需要急诊手术患者,术前不宜强求肠外营养。
(5)营养状况良好且仅需肠外营养支持少于5 d者。
(6)预计发生肠外营养并发症的危险性大于其可能带来的益处者。
(7)脑死亡或临终或不可逆昏迷者。
实际上临床上遇到的具体患者往往情况十分复杂,营养支持的有效性受许多因素的影响,包括原发病的严重程度、病程的长短,以及并发症的存在等。此外,某些疾病的不同阶段所接受的营养支持方式也会有所不同,例如疾病初期适用于肠外营养,到后期则适宜采用肠内营养支持,反之亦然。因此,对某一疾病或情况很难简单地确定其疗效是否一定显著。我们认为,一般下列情况可考虑应用肠外营养。
肠外营养支持的适应证:
1.总适应证
(1)凡是长时间(>7 d)不能进食或经肠道内途径摄入每日所需热量、蛋白质或其他营养素者。
(2)由于严重胃肠道功能障碍或不能耐受肠内喂养而需营养支持者。
(3)通过肠内营养无法达到机体需要的目标量时应该补充肠外营养。
2.具体适应证
(1)下列情况下肠外营养是重要途径。
(2)由于以下情况无法进食或通过消化道吸收营养物质。
①广泛小肠切除。
②小肠疾病。
③放射性肠炎。
④严重腹泻。
⑤顽固性呕吐。
(1)接受大剂量放、化疗的营养不良者。
(2)进行骨髓移植者。
(3)无法进行或不能耐受肠内营养的重症胰腺炎者。
(4)消化道功能障碍的严重营养不良者。
(5)营养不良的获得性免疫缺陷性疾病患者或存在并发症(如顽固性腹泻、并发其他感染、接受化疗)的获得性免疫缺陷性疾病者。
(6)严重分解代谢状态下患者(如颅脑外伤、严重创伤、严重烧伤),在5~7 d内无法利用其胃肠道者。
总的来说,肠外营养有以下优点:①可调节补液配方,纠正体液丢失、电解质紊乱。②避免了可能出现的胃肠内营养的并发症。③是胃肠道功能缺失患者可靠的提供营养的途径。④起效快,能在较短时间纠正营养不良状况,且能较好达到机体所需的热量、蛋白量及比例。⑤相对方便,患者容易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