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四时期的教育改革与新学制的确立
“壬子癸丑”学制颁布后,袁世凯为首的北洋政府倒行逆施,1915年初,颁布《教育要旨》并制定了《教育纲领》。规定:教育的宗旨是“爱国、尚武、崇实、法孔孟、重自治、戒贪争、戒躁进”。这是晚清“癸卯学制”的复活,是其复辟封建主义教育的总纲领。民国以来进步人士所倡导的教育改革受到严重挫折。
1916年袁世凯死后,范源濂任教育总长,重新施行民国元年的教育方针,制定了诸如《修正大学令》、《修正国民学校令》等新法规。1919年4月,教育部又提出以“养成健全人格,发展共和精神”为教育宗旨。在新文化运动的推动下,出现了许多新的教育团体,如全国教育会联合会、中华职业教育社、中华教育改进社等,积极推动教育改革。
1919年和1920年,全国教育会联合会两次讨论学制改革问题,并把有关学制改革的各种意见汇编成册,印发各省区教育会研究。1921年10月在广州召开的第七届年会上,来自17个省区的35名代表,在广泛征求教育界人士意见的基础上,正式议决新学制草案,并再次向全国各地教育界人士征求修正意见。教育部于1921年9月10日在北京召开全国学制改革会议。会议对全国教育会联合会所议决的学制系统草案稍作修改,通过了《学制系统改革案》,又交于同年10月在济南召开的全国教育会联合会第八届年会讨论。最后,于11月1日以大总统黎元洪的名义公布了《学校系统改革案》,通令全国施行。这就是1922年“新学制”,因该年是农历壬戌年,故又称“壬戌学制”。这个学制的主要内容如下:
新学制的改革指导思想是:适应社会进化的需要;发挥平民教育的精神;谋个性的发展;注意国民经济力和生活教育;使教育易于普及;多留各地方伸缩余地。依据这些改革标准,学制系统分为三段:初等、中等和高等教育。教育以儿童为中心,学制系统兼顾个性及智能。
新学制规定初等教育为6年,从6岁入初级小学4年,高级小学2年;义务教育以4年为准;初级小学毕业后得予以相当年期之补习教育;幼稚园收6岁以下儿童;对于年长失学者,设补习学校。
中学修业年限规定为6年,分为初、高两级,各3年;高级中学与初级中学并设,初等中学施行普通教育,高级中学分为农、工、商、师范等科;中等教育得用选科制;职业学校的期限和课程依据各地方具体情形而定;师范学校修业期为6年,可以单独后2年或后3年,收受初级中学毕业生;师范学校后3年得酌行分组选修制;为补充初级小学教员不足,可以设立相当年限的师范学校或师范讲习科。
大学修业年限规定为4~6年,各科按其性质酌情而定,医科、法科大学修业年限至少5年,师范大学至少4年;大学采用选科制;因学科及地方特别情形,得设专门学校,修业期为3年以上,年限与大学同者,待遇亦同;大学校及专门学校可以附设专修科,修业年限不等;为补充初级中学教员不足,可以设2年制师范专修科,附设于大学教育科及师范大学校,也可设于师范学校或高级中学,收受师范学校及高级中学毕业生;大学为大学毕业及具有同等程度者研究之所,年限不定。
这个新学制与“壬子癸丑”学制相比,有以下特点:一是缩短了小学年限,改7年为6年,取消了“国民”、“高等”名目,称“初级”和“高级”,有利于初等教育的普及;二是延长了中学年限,有利于提高中等教育的水平,中学三三分段,初中可以单独设立,有利于初级中等教育的普及;三是取消了大学预科,使大学不再负担普通教育的任务,有利于大学集中精力进行专业教育和科学研究;四是施行选科制和分科教育,兼顾学生升学和就业两种准备,体现了资产阶级的要求;五是改革了师范教育,提高了师范教育的程度,师范教育机构共有6种:6年制师范学校、单设后3年的师范学校、高级中学内设师范科、短期师范学校或师范讲习科、两年制师范专修科及师范大学;六是职业教育单成系统,代替了实业教育;七是课程无男女校的区别;八是小学国文改为国语,修身改为公民,并加强手工、图画课;中学加强了人文科学与理科的课程。这些都反映了五四时期新教育改革的一些基本要求,是民国成立以来教育改革的一个综合成果。
1922年制定的新学制,主要是采取当时美国一些州已经实行了10多年的“六三三制”,但它却并非盲从美制,而是中国教育界经过长期酝酿,集思广益的结晶。当然,由于它诞生于五四时期实用主义思想广泛传播的时代,明显地带有实用主义教育思想的影响。新学制的颁布和实施,标志着中国资产阶级新教育体制的确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