渐进改良式的移风易俗

一、渐进改良式的移风易俗

民国建立不久的1915年7月,教育部即成立了“通俗教育研究会”,致力于改良小说、戏曲及与普通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事项,“以挽颓俗,而正人心”[20]。经过努力,短短一年时间,就在全国设立了236家通俗图书馆。对于小说,规定奖励那些宗旨纯正,有益于国家社会的,思想优美、有益于世道人心的,灌输科学知识、有益于文化发达的;而对于宗旨乖谬、妨碍社会秩序,内容淫邪、违反良善风俗的小说则予以禁止。在通俗教育研究会的提议下,教育部对《黑奴吁天录》、《爱国二童子传》等小说给予了褒奖。警察厅则对《花柳繁华梦》、《迷魂阵》、《风流分尸案》、《风流太守》、《名妓争风》、《风流现形记》、《男女串骗奇谈》、《妻妾吃醋》、《欢场梦》、《美人蛇毒计》、《花柳梦》、《尼姑现形记》、《九屋龟》、《新贪欢报》、《姑娘思女婿》、《大姑娘十八摸》、《姐夫戏小姨》、《小大姐偷情》、《绣榻野史》、《肉蒲团》、《房中奇术》、《灯草和尚》、《金瓶梅》等小说予以查禁。应当承认,这些黄色读物的查禁,在当时的条件下虽没能贯彻到底,但对于社会风气的改善还是有积极意义的。

对于戏剧,通俗教育研究会也制订了《审查戏剧章程》,鼓励“编译或排演外国剧本,有益于中国人心风俗者”及“改革旧剧不良之点而有益于世道人心者”。对于情节淫秽、有伤风化和凶暴悖乱、影响人心风俗的剧目则力主禁演。从1922年8月警察厅抄送通俗教育研究会禁演“淫邪戏目”单上看,被禁演的戏剧有《狐狸缘》、《遗翠花》、《小上坟》、《瑞云庵》、《嫖院》、《庙中会》、《阴阳河》、《小逛庙》、《纺棉花》、《葡萄会》、《富春楼》、《逆伦报》、《十二红》、《后妻害夫》、《梵王宫》、《卖身投靠》、《打樱桃》等。《拾玉镯》、《珍珠衫》也在被禁之列。可见时人对“色情”的认识,还受到封建传统道德的深刻影响。

除此以外,通俗教育研究会还曾呼吁作家编写提倡勤俭、艰苦朴素等美德的小说,“以激励国民,挽回崇俭风气”;请教育部转饬内务部查禁淫杀怪异画片,认为此举“似于改良风俗之道,不无裨益”。

南京国民政府建立后,也着手社会风俗的改良工作,其涉及面更广,至20世纪30年代开展新生活运动,其移风易俗活动达到高潮,抗日战争爆发后基本停顿。

1928年,国民政府明令废止旧历,颁行新历。通令各省区举行大规模的宣传活动,公告民众,将一切阴历年节,及在阴历节日里进行的娱乐、赛会和有关习俗一律加以改革,使其按照国历日期举行。

具体到节日改革,国民政府是这样考虑的:“查废止旧历,业于本年严格执行,所有旧历一切节日,亦因之连带消灭。惟念移风易俗,宜取渐衰渐胜之道;孰因孰革,或张或弛,自当权衡轻重,斟酌变通,以期无碍推行……当此除旧布新之际,似宜另定相当之替代节日,以资民间休息及娱乐”[21]。因此规定除中秋节外,其他旧时节日一律改用国历月日计算。以阳历一月一日为元旦,一月十五日为元宵节,五月五日为端阳节,七月七日为七夕,七月十五日为中元,九月九日为重阳节,十二月八日为腊八。从其实践效果看,很不理想,除元旦逐渐使用阳历计外,其他节日仍照循阴历。

1928年5月,国民政府内政部颁布《禁止妇女缠足条例》,规定未满15岁的幼女已缠足的,必须立即放足,未缠的禁止再缠;15至30岁的缠足妇女,应在6个月内放足;30岁以上的缠足妇女,劝其放足,但不予强制。违反上述规定的家长,要被处以1元至10元的罚金;劝导不力的村长或街长由市县政府予以惩戒,借机骚扰敲诈百姓的不仅受惩戒,情节严重的还要被判刑。这种缠足风俗的改革收到了一定的效果,城市妇女缠足者几近于消失,但农村仍有一些妇女缠足。

当时,各地还有人蓄发辫和蓄奴养婢。对于这些恶俗,政府也明令禁止。1928年5月,内政部颁布《禁蓄发辫条例》,规定凡蓄发辫的男子,须于条例施行三个月内将发辫剪除。逾期未剪的,城市男子由主管部门指派专人会同警察去剪;乡村男子则由主管部门督饬村长率乡丁去剪。

1932年,行政院通过《禁止蓄奴养婢办法草案》,决定禁止蓄奴养婢应分劝告、解放、救济、处罚四步执行。规定凡蓄奴养婢者必须于规定期限内释放奴婢,被释放的人如不愿意走,则双方改为雇佣关系,给付工资,雇主与被雇佣者都有解除雇佣关系的自由。未成年的奴婢有家可归者,应送其回家,无家可归者,应送当地救济院,或送慈善机构抚养。已成年的奴婢,都可以自由婚配,另谋职业。仍蓄奴养婢者依据《刑法》第313条“使人为奴罪”,将被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禁止蓄辫的措施很快收到了实效,到20世纪30年代中期,头上留辫的男子已很少见了。蓄奴现象也得到遏制,但养婢仍较常见,只是换以慈善关系或收养养女的名义。行政院为此在1936年1月公布了《禁止养婢办法》,并交由警察部门施行。它规定蓄婢者和婢女本人都必须向主管部门登记,“已经登记之婢女,即无条件解放,恢复自由”;“已满十六岁而无家可归之婢女,执行机关得征求其本人同意,代为择配”;“凡蓄婢者对已登记之婢女抗不解放时,应送司法机关依法办理”。[22]

对于弥漫民间的迷信之风,国民政府也曾给予一定的整治。如1930年2月,下令取缔供鬼神的锡箔、纸炮、冥强、纸钱、黄表、符箓、文疏等一切冥器物品的生产经营活动。同年4月,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发布《神祠存废标准》,确认先哲类神祠,如伏羲、神农、黄帝、孔子、孟子、岳飞、关羽祠;宗教类神祠如佛教庙庵、道教寺观、伊斯兰教清真寺、基督教教堂皆可存在且受政府保护。古神神祠如魁星、东岳大帝、龙王、城隍、土地、灶神、风神、雨神、雷公、电母等祠在科学发明以后,“证明并无崇祀之意义,亟应详加更正”[23]。至于送子娘娘、财神、齐天大圣庙、瘟神、宋江庙、狐仙庙、二郎神庙等皆为淫祠,“实属有害社会,应由各地方行政长官,随时查考,如查有合于淫祠性质之神,一律从严取缔,以杜隐患”[24]。

为了进一步改变迷信风俗,内政部还于1932年颁布法令,禁止卜筮、星相等传播迷信的活动。

婚丧嫁娶方面,在中央的支持下,南京市率先进行改革,禁用开路大神、五兽、八骏、八仙、十二花神亭、十八罗汉亭、西方接引佛、金山、银山等有浓厚迷信色彩的仪仗。1933年,国民党中央民众训练部制定《革除公务人员婚丧寿宴浪费暂行规程》,明令“凡婚丧寿庆等事,除亲族或确有戚谊者外,不得滥发通知函件,如喜帖讣文之类,并不得用公务机关名义代表代收”[25]。

1934年2月,蒋介石发起“新生活运动”,其中有不少移风易俗的内容。1934年4月,国民党中央民运会颁布《民俗改善运动大纲》,其原则是以科学常识破除迷信,以正当娱乐代替恶习,以简俭宗旨代替礼节,以军事训练整齐行动。同时还颁布了《民众卫生习惯指示纲要》,帮助百姓去除不讲卫生的恶习,其要点有24项,主要的有勤洗澡、不随地吐痰、不乱扔杂物、不吸烟喝酒、不嫖赌等。1935年3月,国民党中央民众训练部又制订《倡导民间善良习俗实施办法》,指出“倡导民间善良习俗,应以实行礼义廉耻、整齐清洁、简单朴素、迅速确定、共同一致之新生活为准则”[26]。对于婚姻,它提倡男女平等的合理婚姻,逐渐改善旧式婚姻;提倡集团结婚;限制早婚恶习;提倡结婚登记。对于丧葬,它提倡以哀敬为主,革除一切无谓虚文;以鞠躬为限,废除跪拜礼节;设立公墓,破除风水迷信;提倡速殓速葬,深葬火葬等。

总之,国民政府对移风易俗活动还是较为重视的,因为它认识到:“风俗的力量,通常比任何力量来得伟大,来得长久……所以,要知道每一国的情形,首先便要注意到风俗,而要达到每一国家的统治,也非首先注意到风俗不为功”[27]。同时,随着移风易俗活动的持久开展,在一些方面也多多少少收到一点实效。但由于种种原因,其对封建传统旧风俗的变革又是很不彻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