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政府建立初期的教育
(一)三民主义教育宗旨的确立
1927年4月,蒋介石建立南京国民政府后,提倡“党化教育”;8月,教育行政委员会决定施行这种教育,并将它解释为:“我们所谓‘党化教育’,就是在国民党指导下,把教育变成革命化和民众化。换句话说,我们的教育方针要建筑在国民党的根本政策之上。国民党的根本政策是三民主义;建国方略、建国大纲和历次全国代表大会的宣言和议决案。我们的教育方针应该根据这种材料而定,这是党化教育的具体意义。……我们有了确定的教育方针,便要把学校的课程重新改组,使与党义不违背又与教育学和科学相符合,并能发扬党义和实施党的政策。”实际上,党化教育就是要使学校国民党化。不久,国民政府认为“党化”二字歧义甚多,便逐步以“三民主义教育”代替之。1928年5月,大学院召开第一次全国教育会议,决定废止“党化教育”,代之以“三民主义教育”为宗旨。所谓三民主义教育,“就是实现三民主义的教育;就是以实现三民主义为目的的教育;就是各级教育行政机关底设施、各种教育机关的设备和各种教学科目,都是以实现三民主义为目的的教育”[1]。
1929年3月,国民党召开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了《教育方针及其实施原则案》,正式议定中华民国的教育宗旨为:“中华民国之教育,根据三民主义,以充实人民生活,扶植社会生存,发展国民生计,延续民族生命为目的;务期民族独立,民权普遍,民生发展,以促进世界大同。”[2]
1931年11月,国民党第四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并公布了中华民国教育宗旨的实施办法8条。它规定:各级学校教育,以史地教材阐明民族之真谛;以集团生活,训练民族之运用;以各种生产劳动的实习,培养实行民生主义之基础;务使知识道德,融会贯通于三民主义之下,以收笃信力行之效。具体而言就是:普通教育,以陶融儿童及青年“忠孝仁爱,信义和平”之道德、养成生活技能、增进生产能力为主要目的;社会教育,必须使人民认识国际情况、了解民族意义,并具备近代都市及农村生活常识等;大学及专门教育,注重实用科学,养成专门知识技能,及为国家社会服务的品格;师范教育,养成一般国民道德上、学术上最健全的师资;女子教育,注重陶冶健全的德性,保持母性特质,并建设良好的家庭生活及社会生活;体育教育,尤须以锻炼强健之精神,养成规律之习惯为主要任务;农业推广,须由农业教育机关积极实施。
这样,国民政府经过数年的努力,终于确立了三民主义的教育宗旨及方针。此后,这个教育方针成为国民政府制订教育法令、颁布教育规程、指导教育工作的主导思想和基本依据。
(二)大学院制与大学区制
广州国民政府成立的教育行政委员会,是最高中央教育机构。它下设行政事务厅,厅分设秘书处、参事处、督学处。1927年南京国民政府建立后,蔡元培仿行法国教育制度,改用大学院制与大学区制。教育行政委员会改称中华民国大学院,蔡元培任院长。
根据1928年国民政府公布的《中华民国大学院组织法》规定:大学院为全国最高学术教育机关,管理全国教育行政及学术研究事宜,直属于国民政府。下设高等教育、普通教育、社会教育、文化事业、总务、秘书六处。高等教育处主管大学、专门学校、留学、各种学术团体及学位考试等;普通教育处主管初等教育、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及师资训练等;社会教育处主管博物馆、民众剧场、公民教育、平民教育、公共体育及特殊教育等;文化事业处主管出版、图书馆、文物、教材图书的编辑和审查等;总务处主管文书、会计和职员的招聘及辞退等;秘书处主管机要及院长委办的事项。另外设立大学委员会,聘专门学者为委员,是全国最高的教育学术审议机关。同时设立中央研究院,主管学术研究工作,研究院下设观象台、地质调查所、动植物园、社会科学研究所、理化实验研究所等。
省级教育行政组织,民国元年是在各都督府民政司内设教育科,总管全省教育行政;同年12月,改为在省署下设教育司;1914年6月,改设教育科;1917年9月,改教育科为教育厅,直属于教育部领导;教育厅下设三科,分管总务、普通教育和社会教育、专门教育和留学事宜。
1927年国民政府在中央设立大学院的同时,废止各省教育厅,改设大学区。以1省为1个大学区,每省设国立大学1所,以省名为大学名;由国立大学接替原教育厅主管省区内一切学术和教育行政事务。区内国立大学校长,负责管理区内一切学术及教育事宜;在校长之下设立评议会为本区的立法机关;设秘书处协助校长办理本区行政上一切事务;设研究院为本大学研究专门学术的最高机关;设高等教育处管理各学院及区内其他大学、专门学校及留学事宜;设普通教育处管理区内公立中小学及监督私立中小学教育事宜;设扩充教育处管理区内农学院及社会教育事宜。
从1927年6月开始,大学区制在江苏、浙江及河北3省试行。但试行不到1年,便遭到各地教育界的反对。国民政府被迫于1929年8月下令停止试验。
1928年10月,国民政府被迫改大学院为教育部,原属大学院的中央研究院独立为中央学术研究机构,直属于行政院。教育部下设总务司、高等教育司、普通教育司、社会教育司、蒙藏教育司、编审处及体育、训育、医学、音乐、史地、国语、侨民等教育委员会。它的职权主要为:(1)管理全国学术及教育行政事务;(2)对于各地方最高行政官执行本部主管事项,有指示、监督之责;(3)根据本部的主管工作,对各地方行政长官下达命令和处分,认为有违背法令或越权者,可请由行政院院长提请国务会议议决后停止或撤销。
与此同时,国民政府也恢复各省教育厅。恢复后的各省教育厅,直属各省政府领导,成为省政府组织机构的一部分。省教育厅下设四个科,负责办理各科事务;并另设督学4~8人。其职权主要为:主管省内各学校、社会教育、教育及学术团体、图书馆、博物馆、公共体育场事务;在不抵触中央和省政府决定的范围内,有权对自己主管的工作发布命令。
国民政府县教育行政机关是各县教育科,1946年后改为教育局。中央直辖市设立教育局,局下设科长、科员及督学、视察员与各科委员会。在省辖市设教育科,负责管理市内教育行政事宜。
(三)国民政府初期的学校教育
在学制系统方面,国民政府基本上沿用了1922年的“新学制”。1932年12月,教育部决定废除综合中学制度,颁布了《师范学校法》、《职业学校法》和《中学法》,将师范、职业和中学三类学校分别设立。
国民政府在废除综合中学制度的同时,还颁布了一系列教育法规和法令,使各级学校教育的发展与建设逐步纳入国民政府规划的轨道。到1937年抗战前,国民政府的教育实施有两个明显特点:一是重视初等教育并大力推行义务教育,中等和高等教育则发展缓慢;二是采取各种措施加强学校管理,使此前比较自由的学校教育置于严格统一的控制之下。
初等教育是国民政府发展教育的重点。1932年12月,国民政府颁布的《小学法》和次年3月颁布的《小学规程》规定:小学为实行国民义务教育的场所;修业期6年,前4年为初级小学,后2年为高级小学;在教育未普及前,修业4年即为义务教育终了;为推行义务教育起见,各地特设简易小学及短期小学。小学教育的目的,“以发展儿童之身心,培养国民道德基础及生活所必须之基本知识技能”为主旨;小学课程的设置,几经变化,曾对小学课程设置进行三次修改。按1936年7月教育部颁布的《修正小学课程标准》规定,其课程为:公民训练、国语、社会、自然、算术、劳作、美术、体育、音乐和常识等。
中等教育分普通、师范、农、工、商、家事等科。从1931年起,各普通中学添设或附设职业科,各县立中学逐步改为职业学校或乡村师范学校。按1932年3月颁布的《中学法》和《中学规程》规定,中学分为初级中学和高级中学,修业期各为3年;其主旨是以发展青年身心、培养健康国民,并为研究高深学术及从事各种职业之准备;取消中学文实分科的教学方法。按1932年12月颁布的《师范学校法》和次年公布的《师范学校规程》规定,师范学校的目标是“以严格之身心训练,养成小学之健全师资”;师范教育以培养小学教师为主;学生一律免收学费,并给以一定的经济待遇。按1932年颁布的《职业学校法》和《职业学校规程》规定,职业学校以培养青年生活之知识与技能为目的;分为初级(修业期1~3年)和高级职业学校(修业期3~5年)。
高等教育方面,按国民政府公布《大学组织法》(1929年7月)和教育部公布《大学规程》(1929年8月)规定,高等教育机构分为大学、独立学院和专科学校三种;大学分文、理、法、教育、农、工、商、医八学院;具备三院以上者才能称大学;除医学院修业5年外,其余均为4年;大学及独立学院设研究院和研究所;专科学校分工、农、商、医、艺术、音乐、体育等类,修业期为2~3年;国立大学或国立专科学校由教育部审查全国各地情形设立,省市立或私立大学或专科学校的设立、变更和停办,须经教育部核准;高等学校各科得采学分制,大学学生应修学分的最低标准为4年132学分(医学院除外);除党义、国文、体育、军事训练及第一、第二外国语为公共必修课外,其他科目由各校自定。
尽管国民政府制订了一系列的法规法令,对教育似乎也是很重视的,但许多规定都流于虚文,并不能兑现。教育经费不仅很少,而且常常拖欠;加之教育机关官僚化日益严重,教学质量很低,导致国民政府在此时期的教育发展比较缓慢。10年中,初等学校只增加了17526所,学生只增加了3965847人;中等学校只增加了557所,学生只增加了155137人;高等学校只增加了17所,学生只增加了5990人。
(四)国民政府加强对教育的控制
国民政府为了将全国教育纳入“三民主义教育”的轨道,采取了一系列的控制学生的措施。
第一,实行严密的训育制度。1929年7月,国民政府通令各省市,遵照国民党中央执委会规定的《中小学训育主任办法》,设置训育人员,开始在中小学推行训育制度,后又推广到大学。在小学教育阶段,最初开设党义课作为训育的主要内容,1932年后改为公民训练,1936年,教育部对原有公民教育条目大加修改,对训练的目标、内容、方法等作了详尽的规定。规定各校应设一公民训练委员会,主持训练事宜;各教员对于儿童公民实践应随时及分期纠正、考查、记载、统计、将结果填入成绩表报告儿童家长。在中学阶段,《中学教学规程》第六章“训育”专门规定:中学训育目标为陶融青年“忠孝仁爱信义和平”的道德,并养成勇毅的精神与规律的习惯;中学校长及全体教员均负训育责任,指导学生一切课内课外活动;中学学生宿舍,须有教员住宿,负责管理之责;中等以上学校设置训育主任、生活指导员、党义教员或公民教员,由经过审查的国民党员充任。在大学阶段,同样规定严格的训导制度:学生除必修党义课、军训教育外,还须接受国民党的训育教育,校务会议要经常审查学生的训育事项。国民政府通过严格的训育制度,企图把学生的思想和行为严密地控制起来,使其成为忠于国民党的“健全公民”。
第二,采取严厉的组织措施,限制学生的思想行为。1929年1月,国民党中央常委会通过《学生团体组织原则》和《学生自治会组织大纲》,同年10月又通过《学生自治会组织大纲施行细则》,规定学生团体“以在学校以内组织为限”,并“以不侵犯学校行政为限”;1930年12月,蒋介石以行政院长兼教育部长的名义发布《整顿学风令》,责令学生应致力于学习,不得干涉行政,如有违令,便严厉制裁,宣布一切罢课集会行动皆为非法。接着,他又签署了《告诫全国学生书》,要求对于“破坏法纪之学潮,自与反革命无异,政府自当严厉制止,如法惩处”。同时,国民党又运用行政高压手段控制了各公立学校的实权,把国民党的势力渗透到教育界,并在各级教育机关和各学校中秘密建立特务组织,监视师生的言行。
第三,实行毕业会考制度。1932年5月,教育部颁布《中小学学生毕业会考暂行规程》规定:各省市教育行政机关为整齐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普通科学生毕业及增进教育效率起见,对于所属中小学应届毕业、经原校考查及格之学生举行会考,会考非各科及格不能毕业,由各省市教育厅局负责办理。1934年4月,又公布了《师范学校学生毕业会考规程》,通令各地严格执行。凡毕业的学生必须参加两次考试:第一次是学校举行的毕业考试,及格后才有毕业会考的资格;第二次是参加毕业会考,及格后才取得毕业资格;要升学的学生还要进行升学考试。这种会考制度,使学生的课程增加,无暇过问政治、关心时事,不仅成为限制学生参与社会政治活动的障碍,而且影响了学生全面学好各门功课,因而遭到学生的强烈反对。
第四,利用军训对学生实行严格的军事管理。1929年1月,教育部与中央军事委员会训练总监部公布《修正高中以上学校军事教育方案》,规定高级中学以上的各级学校,都将军事教育列为必修课,每周3学时,期限为2年;每年暑期集中训练3个星期。1934年8月,又作了修正,对平时训练、集中训练、教学科目、教学时数等都作了明确规定。并制订了《军事教育奖惩规则》、《高中以上学校学生军训管理办法》,以加强军事教育的纪律。该管理办法包括总则、组织、服装、外出、教室规则等14章,共98条,对学生的一切言行都有严格的限制。如组织方面,全校学生按军事编制进行组织,设总队部,下分大队、中队、区队,教官由训练总监部派军官担任,学校俨然成了兵营,用管理军队的办法来管理学校。对于初中生和小学生,则进行童子军训练。教育部规定,童子军为初级中学必修课,凡年满12岁的少年均可参加中国童子军,不满12岁者可参加男女幼童子军。童子军以忠孝仁爱信义和平为训练最高原则,以使其成为“励行忠孝仁爱信义和平”的“忠诚之国民”为最终目的。
此外,国民政府还采取了诸如提倡新生活运动、在“特种区域”推行“特种教育”、“整顿学风”等措施。通过这一系列的措施,国民党紧紧掌握了全国各级教育机关和各级学校,对广大学生的思想和行动的控制也大大加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