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跟踪审计制的法律依据

(一)建设项目跟踪审计制的法律依据

对完全使用财政资金或财政资金占控股地位的建设项目实行跟踪审计是有充分的法律、规范依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06年修订,以下简称《审计法》)第二十二条载:“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这一规定确认了国家审计机关对国家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职能。另外,2001年颁布的《审计机关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以下简称《审计准则》)第二十三条载:“对财政性资金投入较大或者关系国计民生的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机关可以对其前期准备、建设实施、竣工投产的全过程进行跟踪审计。”这一规定则直接确认了跟踪审计这一审计形式的合法性,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跟踪审计相对于其他审计形式的有效性。

《审计法》以及具有操作规章性质的《审计准则》对跟踪审计这种审计形式的确认,为跟踪审计的实施提供了法律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