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综合案例
我公司在玉溪承建了甲项目,在楚雄承建了乙项目。
甲项目:2016年9月1日拨付工程款100万元。当月,甲项目取得金额为50万元的水泥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17%)和金额为20万元的沙石料专票(税率3%),产生人工支出25万元(没有发票)。
乙项目:2016年9月10日拨付工程款100万元。当月,乙项目取得金额为10万元的沥青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17%)、金额为15万元的管材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17%)和金额为10万元的苗木收购发票(税率13%),产生人工支出25万元(没有发票)。
假设:我公司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按月申报,注册地在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两个项目拨款时未在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目前我公司暂只有以上两个项目在经营。以上两个项目都在市区,项目所在地缴纳增值税附加税的税率为12%;公司所在地缴纳的地税附加税以公司所在地缴纳的增值税为计税依据,税率为12%(印花税及资源税暂不考虑)。
问题:
(1)我公司2016年9月份应分别在楚雄及玉溪缴纳增值税多少,缴纳企业所得税及各种附加税多少?
(2)2016年9月份,总公司应申报缴纳多少金额的增值税及附加税和企业所得税?
解答:
(1)在两地应缴纳税额:
①甲项目在楚雄应交税计算:
增值税:100万元÷111%×2%=1.8万元。
增值税附加税:1.8万元×12%=0.216万元。
企业所得税:100万元÷111%×2%=1.8万元。
施工地的综合税率:(1.8万元+0.216万元+1.8万元)÷100万元×100%=3.82%。
(2)乙项目在玉溪应交税计算:
增值税:100万元÷111%×2%=1.8万元。
增值税附加税:1.8万元×12%=0.216万元。
企业所得税:100万元÷111%×2%=1.8万元。
综合税率:(1.8万元+0.216万元+1.8万元)÷100万元×100%=3.82%
(2)2016年9月份,我公司在注册地应交税计算(因我公司所有项目独立核算,税款先独立计算,再汇总交纳):
甲项目:
①应交增值税:
应交销项税:100万元÷111%×11%=9.91万元。
可抵扣进项税:50万元÷117%×17%+20万元÷103%×3%=7.84万元。
已预交税款:100万元÷111%×2%=1.8万元。
应交纳增值税:9.91万元-7.84万元-1.8万元=0.27万元。
②应交纳的增值税附加税:
增值税附加税:0.27万元×12%=0.0324万元。
③应交纳企业所得税:
项目收入:100万元÷111%=90.09万元。
有效成本:50万元÷117%+20万元÷103%+25万元=87.15万元。
已交所得税:1.8万元。
应交企业所得税:(90.09万元-87.15万元-0.216万元-0.0324万元)×25%-1.8万元=-1.1271万元。
本项目因提供的成本发票大于收入的92%,不用再缴纳企业所得税。
乙项目:
①应交增值税:
应交销项税:100万元÷111%×11%=9.91万元。
可抵扣进项税:(10万元+15万元)÷117%×17%+10万元÷113%×13%=3.33万元。
已交增值税:1.8万元。
应交增值税:9.91万元-3.33万元-1.8万元=4.78万元。
②应交纳增值税附加税:
增值税附加税:4.78万元×12%=0.5736万元。
③应交企业所得税:
项目收入:100万元÷111%=90.09万元。
有效成本:(10万元+5万元)÷117%+10万元÷113%+25万元+(0.216万元+0.5736万元)=47.46万元。已交所得税:1.8万元。
应补交所得税:(90.09万元-47.46万元)×25%-1.8万元=8.86万元。
本项目成本提供比例为55%,带进项票的成本为35%,总交纳增值税5.13万元、所得税8.57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