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项发票12种不可抵扣情形

六、进项发票12种不可抵扣情形

(1)票款不一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条第三项规定:“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对象,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基于此规定,票款不一致的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金。

(2)对开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金。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减。”

(3)“营改增”前签订的材料采购合同,已经履行合同,但建筑材料在“营改增”后才收到并用于“营改增”前未完工的项目,而且“营改增”后才付款给供应商而收到的材料供应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4)“营改增”前采购的材料已经用于“营改增”前已经完工的工程建设项目,“营改增”后才支付采购款而收到的供应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5)“营改增”前采购的设备、劳保用品、办公用品,已支付款项,但“营改增”后才收到的供应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以上3~5条规定针对“老项目”,我公司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交纳增值税(征收率3%),进项不可抵扣。(依据财税〔2013〕10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一项规定)

(6)具有供应商开具销售清单的开具“材料一批”、汇总运输发票、办公用品和劳动保护用品的发票。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二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附件2),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因此,没有供应商开具销售清单的开具“材料一批”、汇总运输发票、办公用品和劳动保护用品的发票,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金。

(7)获得供应商按照简易征收办法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处理。(特殊情况也可抵扣3%,依据财税〔2009〕9号、国税函〔2009〕90号)

我公司获得供应商按简易征收办法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有三种:①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②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黏土实心砖、瓦);③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这三种情况下获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3%的进项税。

(8)购买职工福利用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财税〔2013〕10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9)发生非正常损失的材料和运输费用中含有的进项税金(如工地上被偷窃的钢材、水泥)。财税〔2013〕10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项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业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三项规定,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业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0)建筑施工企业自建工程所采购建筑材料所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11)房地产公司的开发产品(如商铺、商场、写字楼自己持有经营)所耗用的建筑材料和建筑公司提供的建筑劳务部分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2)获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超过法定认证期限180天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基于此规定,获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超过法定认证期限180天的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