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实施后签订合同或开工的项目

五、“营改增”实施后签订合同或开工的项目

在2016年5月1日后(含当天)签订的施工合同或者合同签订日期为2016年5月1日前,但开工日期为2016年5月1日后(含当天)的项目,全部按11%的税率计算交纳增值税及附加税。其中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及附加税,其余增值税(增值税销项税额-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额)及附加税向公司注册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