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挂靠的渊源

一、挂靠的渊源

挂靠这个概念,并不是建筑行业特有的。建筑行业是较晚使用挂靠这一概念的行业之一。

机构或组织从属或依附于另一机构或组织叫挂靠。

简单举两个例子。

改革开放之初,大部分跨县运营的客车都是私人所有的。后来,交通运输部门为了解决点多面广的管理难题,采用了挂靠的模式。交通运输部门给每个县发放一到两个运输许可证,许可持证的法人企业从事客运工作,然后再指令所有的私人客车必须挂靠有资质的运输单位。这样做的好处是解决了主管部门面对的管理对象太多的问题。这些私人车辆挂靠在持证运输单位,需交纳一定的管理费(或者按约定的其他方式与运输公司分享收益)。对于售票、安检、候车、超载监督、超速监督、违法下客等问题,由行业主管部门出具一定的管理标准,然后由运输企业进行统一管理。由此,点多面广的私人运营车辆就被全部纳入有序的运输管理之中。

为了解决安全生产管理问题,石化行业也普遍采用挂靠模式。目前,主管部门是不允许私人从事天然气零售业务的,采用的办法就是要求所有开加气站的个人必须挂靠于一家有石化零售经营资质的企业。

虽然建筑行业是一个有着悠久历史的传统行业,但挂靠这一概念却是在有了建筑施工资质的概念以后才产生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以下简称《建筑法》)第十三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第十四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建筑法》明确了施工企业需要申办资质,因此才有了挂靠这一概念;《建筑法》还明确了个人需要有执业资格,因此才有了证书挂靠这一行业行为。

从1997年到现在,挂靠这一概念在社会主义建筑经营活动中的历史已超过20年。

通过以上简单分析可以看出,“挂靠”在建筑行业中是一个贬义词。但我们看到,在其他领域,“挂靠”是一个推进行业治理的有效抓手,是一个中性的名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