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老项目”情况及处理思路

四、我公司“老项目”情况及处理思路

经分析梳理,我公司的“老项目”具体存在以下七种情况:

(1)正常签订施工合同,正常施工,在工期内尚未完工,按合同计量拨付工程款,已拨付的工程款已按要求完税。

(2)正常签订施工合同,超出工期尚未完工,但已按合同计量拨付工程款,已拨付的工程款已按要求完税。

(3)正常签订施工合同,已完成交工验收,审计结果未出,已按合同计量拨付工程款,款项未结清,已拨付的工程款已按要求完税。

(4)正常签订施工合同,已正常开工,因特殊原因不能正常施工,暂处于停工状态。已计量的部分,工程款项已拨付,已拨付的工程款已按要求完税。

(5)正常签订施工合同,正常施工,正常计量,正常拨款,拨款金额尚未完税。

(6)正常签订施工合同,正常施工,正常计量,未按计量拨款,未按计量金额完税。

(7)正常签订施工合同,正常交工验收,最终金额已审定,款项未收到,未按审定金额完税。

针对以上七种情况,各项目部应按如下思路尽快安排专人处理:

(1)前四种项目属于已计量且已按计量拨款及完税的项目,按前述第三条“老项目”的税收过渡处理方式办理。

(2)第五种项目必须在2016年5月1日前全部完税(交纳营业税及附加税)。

(3)最后两种为已计量或已审定纳税金额的项目,必须在2016年7月31日前(营业税过渡期前)根据已计量未拨付工程款的金额完成营业税及相关税金的交纳。

云南省相关税务文件规定,地税机关在2016年5月1日后及过渡期前(2016年7 月31日前)发现2016年5月1日前少缴或偷、逃、骗、抗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的,由国、地税机关共同追缴。涉及需要补开发票的,由地税机关为其代开地税发票, 过渡期后由国税机关开具发票。